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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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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6期现已出刊,本期共刊登《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再认识》《从国际法上看引渡第三国国民问题》《司法实践视角下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兼论我国域外管辖制度的完善》等7篇文章,特推送目录和摘要,供学界同仁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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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从国际法上看引渡第三国国民问题

李永胜,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

内容提要:从学界对引渡第三国国民问题的看法、国家间引渡条约相关实践、有关引渡事项的国内法实践和适用于第三国与引渡当事双方的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界对引渡第三国国民问题尚未形成统一和确定认识。实践中存在着或存在过对第三国权利予以适当顾及的一定数量的引渡条约和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存在引渡当事双方可无视第三国权利的一般性的条约实践,这也不是各国国内法的普遍实践,也未得到国际法理论上的支持,因而认为就此已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为时尚早。其国民成为他国间引渡对象的第三国,基于习惯国际法和有关条约的相关规定享有若干权利。

关键词:国际法;引渡;第三国国民;第三国权利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院的管辖

——以“冈比亚诉缅甸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案”为切入点

廖雪霞,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201911月,冈比亚在国际法院起诉缅甸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该案是国际法院历史上首次由一国在自身利益未受侵害或特别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诉诸“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援引他国国家责任的案件。产生自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在适用中仍然不乏争议,焦点在于,该概念可否突破国际法院管辖规则的限制,使国家在与争端主题无直接关联的情况下援引他国的国家责任。国际法院目前并未厘清“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一概念的适用前提、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等问题。该概念在国际法院程序中的适用可能引发国际法上的“滥诉”。

关键词:“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际法院管辖权;诉权;“冈比亚诉缅甸案”

 

司法实践视角下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兼论我国域外管辖制度的完善

冉刚,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等国际条约都规定缔约方应当合理确立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域外管辖权。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主要源于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管辖模式包括有限域外管辖和综合域外管辖。随着各国纷纷扩大管辖权,域外管辖往往造成管辖权冲突,这就需要加强自我限制和国际协调。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全球经贸大国,应当在国际法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管辖规则,进一步完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制度。

关键词: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模式;法律依据;国际协调;工作建议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及全球外大陆架划界新形势

方银霞,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尹洁,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条约机构,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的审议工作是外大陆架划界的重要实践,密切跟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大陆架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有助于推动大陆架划界问题在中国的深入研究。本文详细介绍了2019年度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划界案审议工作进展、全球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交动态、北冰洋和涉南海外大陆架划界等热点问题最新进展以及我国面临的新挑战。

关键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外大陆架划界;马来西亚划界案;南海;北冰洋

 

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的投资保护问题刍议

叶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2020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以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为由,拟在欧盟贸易防御工具之外引入针对外国补贴的全新审查工具,授权欧盟委员会与相关主管部门在新的监管工具下审查外国企业在欧经营、并购、参与政府采购与使用欧盟资金等行为。拟议的审查工具既有一般性的事后监管工具,也有专门针对企业收购的事前审查工具和主动审查工具,以及针对政府采购的审查工具。就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国际义务角度而言,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将引发投资保护问题,白皮书计划引入的审查工具涉嫌违反成员国与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国民待遇并构成间接征收。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中国应进一步限定“监管权”与外国补贴审查的关系以及“征收”定义的公共政策例外,中国也应适时引入对国内补贴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欧盟法;外国补贴;国家援助;国民待遇;投资保护

 

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再认识

沈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强行性规定适用是国际私法重要制度,但研究成果对此项制度多有不准确的认识,以致影响立法和司法。强行性规定无需法律选择规则援引便可直接适用于涉外关系是一种误解,将影响援引强行性规定的单边法律选择规则的完善。单边法律选择规则是强行性规定得以适用于涉外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可或缺;国内强行性规定在涉外关系中的适用是普遍主义下的特殊需求,故强行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应被不适当地扩大,而应加以限制;应区分外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与规避外国强行性规定效力的认定和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故间接适用外国强行性规定不应属于外国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的内容,只有直接适用外国强行性规定才是外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

关键词:强行性规定;适用依据;适用范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新加坡调解公约》:跨境承认和执行调解而产生的和解协议的制度基础

作者:蒂莫西·施纳贝尔(Timothy Schnabel),耶鲁大学法律博士。

译者:王徽,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中国顾问,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国际商事仲裁法),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硕士候选人。

校对:张岩,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全球仲裁、贸易及诉辩业务团队合伙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内容提要:《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重要条约。公约为经调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全球性的制度基础。本文作者蒂莫西·施纳贝尔代表美国参与了这项里程碑式条约的谈判。以谈判者的视角,本文首先介绍了公约的目的,即通过新立公约在国际社会中推广调解制度。其次,本文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里上演的辩论过程。该过程呈现了各国谈判代表是如何从起初的分歧重重转向后来达成重大共识的。而后,本文披露了经过谈判但最终未写入条约的内容,譬如是否在制定公约的同时制定示范法、经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公约下的权利地位、公约是否涵盖金钱救济以外的内容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结合谈判文件和公约正文,本文全面评述了公约,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调解”“国际性”“商事”“排除范围”“当事人对于公约的义务”,以及“拒绝执行理由”等一系列议题的理解。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调解;执行和解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