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4期要目
字号:

《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4期现已出刊,本期组织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与国际法专题”,共刊登《COVID-19全球疫情的挑战、反思与展望》《疫情防控措施对人权的限制》《世界反兴奋剂规则的争议、反思及其完善——以“孙杨案”为角度》等7篇文章,现推出本期中文目录及内容提要,供专家各界同仁分享交流。

 

中文目录

 

 

 

内容提要

 

专题: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与国际法

 

COVID-19全球疫情的挑战、反思与展望:以意大利为视角的观察

 

司芙兰、法比奥·马尔切利(著):司芙兰(Maria Francesca Staiano),阿根廷拉普拉塔国立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 of La Plata)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法比奥·马尔切利(Fabio Marcelli),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国际法律研究所(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 of 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研究部主任。李将(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蔓延对各国及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诸国应对全球疫情的不利局面显示了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的脆弱性,反映了区域乃至全球层面缺乏紧密协同与有效合作的困境。为应对COVID-19,意大利和中国采取了两类特征鲜明的策略,其共同点在于重视疫情的潜在破坏性,积极采取全面的应对措施。本次疫情暴露了意大利公共卫生治理的体制性短板,揭示了欧盟框架下危机应对机制的历史分歧和现实局限。鉴于全球疫情的灾难性影响,应当重新审视和反思国内及国际社会赖以建立和运转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推动必要的观念转变和改革进程。全球疫情凸显了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既有冲突,提出了创新现有全球和区域治理的迫切需求,同时也为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理念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新型肺炎疫情;全球疫情;意大利;中国;国际合作

 

 

疫情防控措施对人权的限制——基于国际人权标准的认识

 

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家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将限制许多人权如迁徙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利、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工会权利、宗教权利和少数者权利、工作权及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家庭权利和儿童权利、表达自由、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国际人权标准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卫生的理由,在疫情期间限制甚至克减这些权利。同时,国家应当合理平衡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将保障人权作为检测这些措施的首要标准,保证所采取的限制人权的措施不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

 

关键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国际卫生条例》;对人权的限制

 

 

 

《国际卫生条例》下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分析、实施困境与治理路径

 

何田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目前管理全球卫生安全的唯一法律框架。“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国际卫生条例》创建的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报机制,也是目前世界卫生组织用于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唯一的法律工具。《国际卫生条例》下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其重要的法理层次、法律逻辑与运行方法,但现实中遇到了诸多挑战,例如宣布时间、宣布标准和宣布后的法律遵守,以及缔约国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布后合作与援助的意愿等。《国际卫生条例》是保护世界人口免受公共卫生威胁影响的一种集体方法,“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的解释和适用需要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与宗旨,需要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独特作用,目前可从世界卫生组织内部治理路径推动破解其遇到的困境。

 

关键词:《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反兴奋剂规则的争议、反思及其完善——以“孙杨案”为角度

 

梅傲、钱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孙杨案”历经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两次听证审理却出现不同结果,反映出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争议。就该案而言,争议包括“通知”程序是否适当,运动员方行为是否构成“干扰”,以及规则中“正当理由”的适用标准。争议背后,既存在规则模糊和适用标准不明的法理漏洞,也存在运动员义务过重与程序性权利缺失的价值失衡。应以“孙杨案”为启示,检视规则的阙漏与不足,并寻求完善进路。在今后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中明晰规则的内涵和外延,并通过对运动员的“赋权”塑造规则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WADA为核心的反兴奋剂机构应在实践中发挥连接规则秩序与规制对象的纽带作用,将程序正义理念贯穿于反兴奋剂任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实践中考验规则,同时以规则回应实践。以CAS为核心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应发挥衡平功能,在解释规则时以“不利于立法者”为价值衡量,同时发挥创造先例的功能,限缩规则的争议空间。

 

关键词:“孙杨案”;世界反兴奋剂规则;样本采集;程序性权利;国际体育仲裁

 

 

 

预防原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分析

 

刘韵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防原则是当代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预防原则是否已经取得习惯国际法的地位,目前存在争议。从地区层面来看,预防原则在欧盟得到了广泛适用,欧盟也已经明确承认预防原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因此预防原则在欧盟地区已经形成了区域习惯国际法。从全球层面来看,有关预防原则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决议或文件、国际司法实践、地区实践以及国内实践显示,其一般惯例表现出较高程度的普遍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并且此类一般惯例也伴随着较为明显的法律确信。但是,诸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预防原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仍有质疑或表示反对,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也往往回避对预防原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作出直接回应。故而,目前尚难以得出预防原则已经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结论,但它可以构成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

 

关键词:预防原则;一般惯例;法律确信;习惯国际法

 

 

 

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研究

 

桑远棵,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强制性规范是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且具有强制性特征的一国或跨国法律规范,其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根本性影响。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质和价值导向,仲裁庭应当区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即有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仲裁地的强制性规范以及跨国公共政策,同时也可以考虑适用执行地的强制性规范与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在强制性规范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方面,公共政策都具有强制性特征,但并不是所有强制性规范都能够构成公共政策。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后果严重损害一国的基本原则、根本利益时,才能援引公共政策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规则;公共政策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8-2019)

 

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英国出台《欧盟(脱离)法》,对脱欧之后的国际私法做了安排。欧盟颁布《布鲁塞尔IIa条例》和《关于公司跨境转换、兼并和分立事项的指令》等新法律,继续加强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欧盟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私法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继续限制《外国人侵权法》等联邦法律的域外适用,并将外国国家享有的限制豁免同等适用于国际组织。美国法院审理一系列与中国相关的民事案件,继续承认中国法院商事判决。新加坡修订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承认了中国法院商事判决。联合国贸法会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前沿;年度报告;冲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