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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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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述要    江必新

高端论坛

2.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进路    游劝荣

权威解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赵俊甫

专题策划·数据治理问题研究

4.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5.平台互联互通的困境与法治回应     

6.数据抑或财物: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之定性分析    叶良芳

专题策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7.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检视与改良    李奋飞

8.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B市的508起案件的分析    汪海燕

9.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合作理论研究     

法学专论

10.执行案件常见法律适用问题解析    邵长茂

11.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于同志

12.迟延履行利息刍议    姚宝华

13.预重整的运行机理及规则构建    陆晓燕

14.论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    杨幸芳

15.侵犯著作权罪中信息网络传播要件的规范理解    吴贻森

法律评注

16. 《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陈现杰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述要

作者: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改革再次作了强调。从体系化视角和整体性思路来看,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系列重要讲话蕴含着对司法改革定性和定位、目标和方向、基本原则和要求、任务和举措的科学认识和重要部署。这些重要论述厘清了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制约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从国情出发与善干借鉴相统一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里,是我国司法改革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遵循,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改革;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法治理论

 

2.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进路

作者: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摘要:《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长江流域各省在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上有了一系列新发展和新举措,包括对流域环境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探索等。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在理念上、体制机制上以及审判实务上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理念的转变,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审判指导的规范化成为必然要求。设立长江生态法院虽然还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却是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证成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合力。

关键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系统观念;长江生态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俊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了强奸、猥亵犯罪“情节(手段)恶劣”“造成幼女或者儿童伤害”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将被害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明确为依法支持赔偿的物质损失。本文对解释起草的背景、研究制定相关条款的主要考虑等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解读。

关键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未成年人;加重处罚情节

 

4.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等构成要素,数据权益也存在类似的内部构造。在数据权益确定的前提下,数据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在不同数据权益之间进行比较,进而判断哪一数据权益更优,“动态比较”思维方法应当更好总结提炼并予以适用,以此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观察数据权益、构造数据权益。

关键词:数据权益;数据类型化;数据来源者;数据生成;动态比较

 

5.平台互联互通的困境与法治回应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平台互联互通符合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平台生态系统而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使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的数字服务。互联互通存在弊端,可能导致平台的竞争利益受到影响、运营成本增加、责任加重、用户体验度降低等后果,可能导致“搭便车”、算法共谋等现象。互联互通可能不利于建立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导致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加大数据安全风险。应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准则,有效区分公共机构和私主体,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互联互通。应充分尊重平台的经营自主权,正确认定“恶意不兼容”和数据垄断。为了保障互联互通的有序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应科学合理设定数据产权制度,并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关键词:互联互通;恶意不兼容;数据垄断 ;算法共谋;数据产权

 

6.数据抑或财物: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之定性分析

作者: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对于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识不同。虚拟货币在技术属性上表现为经过复杂计算而生成的一串数字编码,但在法律属性上表现为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财物。正因为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故其区别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普通数据,因而对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等财产犯罪。虚拟货币不是货币(法币)、准货币,而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对这类案件的犯罪数额应当坚持被害人损失标准,具体计算时可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其在域外交易平台的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参考。

关键词:虚拟货币;数据;财物;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诈骗罪

 

7.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检视与改良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协商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上的。量刑建议的提出需要协商,因而控辩审各方会产生博弈关系。运用行为经济学的“展望理论”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进行博弈分析,发现法检博弈使得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和结果受到超出案件本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控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价值有所偏离。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法检博弈给办案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弱化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检视检察机关不合理的业绩考评激励方式,构建法官参与量刑协商的常态化机制,使得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关注点回归到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确定刑;幅度刑;法检博弈

 

8.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B508件案例的分析

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对B市相关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理由种类主要包括留所服刑、量刑过重、事实认定不当、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等。法院与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态度并不一致,而且同一系统内部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二审制度,在形式层面,有关机关应当在弥合理念差异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供给,对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内容层面,不仅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且在上诉条件上贯彻无因上诉原则,同时不应将被告人单纯的上诉行为视为撤回认罪认罚。推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不能仅停留于前期的控辩协商、配套措施的完善,也要着眼于一审裁判后的救济与纠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关键词:认罪认罚;二审;上诉理由;技术型抗诉;实证

 

9.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合作理论研究

作者:赵恒(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追诉人之主体性内涵发生显著变化。受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影响,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成了“合作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被追诉人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同时,既会获得新的诉讼权利,又会承担与之相应的诉讼义务。这表明,彰显被追诉人之主体性的合作理论包括三个维度:其一,被追诉人合作行为具有四种面向,即被追诉人分别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被害人进行合作。其二,新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认罪认罚权、反悔权、获得从宽处罚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和程序选择权。其三,新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具结协议义务、接受量刑建议义务、慎重提出上诉义务。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合作理论能够为调适被追诉人与其他诉讼主体、被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的诉讼关系提供智识支持。同时,该理论也随着法律变化、实务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作性司法理念;被追诉人合作理论;量刑建议

 

10.执行案件常见法律适用问题解析

作者:邵长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律适用是办理执行案件的核心环节,法律适用难问题在执行实务中比较突出。我国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据以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当中。为了便于寻法和用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编纂了1000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并于2022年进行了系统性的重新编纂,形成了1325条之巨的新规范。从2017年到2022年五年之间发生的巨大变化,是当前办理执行案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聚焦执行申请和受理等十三个问题,对新旧规范变化情况进行梳理和解析,并对适用要点予以提示。

关键词: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11.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作者: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是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新时期应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各环节持续巩固无罪推定、正当程序、证据裁判的诉讼理念,围绕“审判的中心地位”“庭审的关键地位”和“一审的重心地位”,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统一侦(调)控审的证据标准,深入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充分发挥一审程序认定事实的基础作用,并积极完善刑事立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关键词: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庭审实质化;职权配置

 

12.迟延履行利息刍议

作者:姚宝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典型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迟延履行利息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同时又体现了对被执行人一定的惩罚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应为本金,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期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到债务人实际履行之日,其间的特殊期间应当扣除,具体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以足额执行款到达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执行款应当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偿还一般债务利息,再次是偿还债务本金,最后清偿迟延履行利息。破产案件中,破产受理日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破产债权,但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产生于破产受理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不是破产债权,即使申报,人民法院也不予确认。

关键词:补偿性;惩罚性;实际履行日;先息后本;劣后债权

 

13.预重整的运行机理及规则构建

作者:陆晓燕(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摘要:近年来,预重整实践出现了“预演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提前启动的庭内重整”“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三种模式。其中“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最贴合预重整本意——不受司法/行政权力干预,但受预重整规则约束,既发挥庭外重组阶段的市场自治功能,又衔接庭内重整阶段的司法强制效力。本文对预重整规则加以设计,预重整之庭外重组阶段的启动主体是当事人,启动后不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聘请预重整辅导机构担任引导人,应实施信息披露,并开展类似庭内重整的“同质性工作”和衔接庭内重整的“转化性工作”;预重整之庭内重整阶段则由法院启动审查,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庭外重组完成的“同质性工作”和“转化性工作”进行衔接性审查和开展整合性工作。

关键词:预重整;庭外重组;市场自治;司法强制;同质性工作;转化性工作

 

14.论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

作者:杨幸芳(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区块链存证被提交为诉讼证据已较为普遍,但是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仍存在信任过度、技术回避、对象偏离、标准模糊等问题。在基础理论上,应从证据法学上厘清区块链存证的定位及在证据真实性上的证明逻辑;在审查方法上,建立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基本体系,防止忽视对区块链存证的工具性与电子数据本身的区分,分清存证平台性质对审查的影响;在证据规则上,可从证明责任、司法推定规则、平台资质准入三个方面,完善发挥区块链技术司法证明作用的规范基础。

关键词: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15.侵犯著作权罪中信息网络传播要件的规范理解

作者:吴贻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侵犯著作权罪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要件并未当然否定2004年司法解释中以“复制发行”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解释在新规实施前的合理性。在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施行前的案件时,2004年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依然可以适用。对于刑法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解释不应受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限制,而应依照其教义学方法解释为利用信息网络途径以各种方式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作品或可能知悉作品的行为。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前置法限制不在于阻止刑法的发动或限制概念的同义解释,而只在于要求刑法不可处罚那些著作权法上认为不是侵权或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法秩序统一

 

16.《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作者: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

摘要:传统民法理论固化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关键词:人格权被动商业化;损害赔偿;获利返还;司法裁量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