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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所代表团赴德国开展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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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研究员率领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窦海阳副研究员和蔡睿助理研究员一行六人赴德国开展学术交流,在汉堡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以下简称“马普私法研究所”)参加学术会议,并访问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7月24日,代表团乘机抵达德国汉堡市。

7月25日全天,代表团参加马普私法研究所主办的“司法解释与中国民法典的实施”研讨会。研讨会由马普私法研究所本雅明·皮斯勒(Knut Benjamin Pißler)教授和谢增毅研究员共同主持。

研讨会开幕式上,马普私法研究所所长拉尔夫·米夏埃尔(Ralf Michaels)教授和谢增毅副所长先后致辞。米夏埃尔教授表示,中国法在世界当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马普私法研究所一直关注中国法的发展,两个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对推动中德法学交流和中德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双方未来深化各方面的交流合作。谢增毅副所长在致辞中首先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法学研究所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法学研究所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法学研究所高度重视与马普私法研究所的交流合作,未来将一如既往地推动双方持续开展深入的学术交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会议有助于推动中德民法学界的交流,促进中德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

 

 

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蔡睿助理研究员以“中国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立法沿革、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为主题,分析了中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显失公平制度。他指出,中国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契合了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又具有自身特点,相较于德国民法中的“暴利行为”制度,显失公平制度的弹性使其能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成为维护合同公平的基础条款。他还介绍了显失公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与德国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

在物权法部分,福伊特集团(Voith Group)的西蒙·维特温(Simon Werthwein)博士以“中国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中的‘合理价格’标准”为题,围绕中国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即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物权编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讨论,尤其是对其中的“合理价格”标准做了细致的教义学阐释。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Rechtsanwälte PartG mbB)律师尼尔斯·派尔泽(Nils Pelzer)博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为题,围绕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59条的规定,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自动续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他首先介绍了中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制度,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解释,在此基础上比较了德国法上的类似概念,并对相关规定的解释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在侵权责任法部分,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卜元石教授以“法律、现实和法学:比较视角下中国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与父母的责任”为题,讨论了中国民法典中的监护人责任问题。她首先分析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未成年人拥有财产时的责任承担、父母责任的基础等,其次讨论了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第三人侵权时的教育机构的责任等相关问题,最后对中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解释提出了建议。

谢鸿飞研究员以“中国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及其适用”为题,围绕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与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条款,讨论了中国民法典和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首先,他指出不同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态度较为谨慎。其次,他对中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做了教义学阐释。最后,他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做了介绍,并对相关条款的解释适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窦海阳副研究员以“中国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题,讨论了中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着重介绍了这两个条款的历史背景和规范目的,并详细阐释了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及其特征。他还讨论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中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等程序问题。

在合同法部分,朱广新研究员以“中国买卖合同法的现代化:中国民法典中合同法与司法解释的协调”为题,讨论了中国合同法的历史、中国买卖合同法的特征以及中国买卖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他指出中国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规范具有民商合一、标的物限于动产和建筑物等特点。在报告中,他还重点分析了中国买卖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所有权保留等问题。

丰伟律师事务所(GvW Rechtsanwälte Steuerberater Partnerschaft mbB)律师玛利亚·凯丝里希(Maria Kieslich)以“中国民法典第700条”为题,阐释了中国民法典第700条的规范要旨,并与德国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她指出,相比之前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第700条加强了对保证人的保护,不仅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还与德国法类似,规定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薛宁兰研究员以“中国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新发展”为题,分析了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家庭关系的基本规则、民法典中的结婚、离婚以及收养制度的创新与主要特点,并对婚姻家庭规则进入民法典的意义、司法与立法之间的积极互动、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起草等问题做了分析。

在研讨会闭幕式上,皮斯勒教授作了总结致辞,他认为双方围绕中国民法典及其解释和适用进行了中德比较,研讨深入、内容丰富、成果显著,达到了相互交流、互学互鉴的目的。

 

 

7月26日上午,谢增毅副所长一行与马普私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霍尔格·福莱舍(Holger Fleischer)教授就推进双方未来合作进行了深入会谈。会谈中,谢增毅副所长向福莱舍所长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的主要职能,并回顾了法学研究所与马普私法研究所过去二十多年的交流合作情况,对马普私法研究所主办本次研讨会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法学研究所高度重视与马普私法研究所的交流合作,双方近年来保持密切联系,取得了丰硕成果,希望双方继续保持密切联系,持续深化双边合作。福莱舍所长表示,马普私法研究所将在以往双方签订的协议基础上,继续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双方就明后两年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达成初步共识。

 

 

7月26日下午,谢增毅副所长一行参观了马普私法研究所图书馆,图书馆负责人介绍了馆藏情况,并对图书资源的获得与使用做了详细介绍。双方还就法律图书馆的功能以及图书馆开展相关研究的情况进行了交流。

 

 

7月27日,代表团一行乘飞机从汉堡前往慕尼黑进行学术交流。

7月28日上午,谢增毅副所长一行访问了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研究所。理查德·吉森(Richard Giesen)所长对代表团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详细介绍了研究所的基本情况,并希望未来能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社会法和民法等领域继续开展合作。谢增毅副所长对吉森教授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并就双方未来展开深度合作提出了具体设想。双方还围绕劳动法的新发展、中国民法典、公司治理等当前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

 

 

7月28日下午,谢增毅副所长率团访问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并与法学院院长贝亚特·格赛尔(Beate Gsell)教授、负责国际交流事务的副院长克里斯汀·瓦尔特(Christian Walter)教授以及吉森教授进行座谈。格赛尔院长对法学研究所代表团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慕尼黑大学法学院以及该学院与中国法学界开展交流的情况。谢增毅副所长介绍了法学研究所的功能定位以及与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开展交流合作的情况,希望双方未来在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领域加深合作。双方就未来的交流合作达成了广泛共识。

 

 

7月29日,代表团圆满结束在德国的访问行程后乘机回国。

本次访问,中德双方学者就中国民法典的实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德国马普私法研究所、慕尼黑大学等机构的合作关系,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推动中德法学交流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