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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攀峰应邀参加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中国《民法典》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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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傅攀峰博士应邀于2023419日线上参加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中国《民法典》研讨会”。会议由巴黎律师公会、法中经济法协会、法中委员会与巴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涵盖“法国与中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两大分议题。

 

 

傅攀峰的发言主题是“《民法典》未采纳《民法通则》第142条是对中国国际私法规则的修改吗?”他指出,《民法通则》第142条特别明确了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即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内容不同时,适用国际条约。《民法典》未采纳《民法通则》第142条,引发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与激烈争论。不过,这并非完全出人意料。因为,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时,作为《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首个条款的第142条并未被继承。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与第5条明确了《民法通则》第142条的可适用性。但2020年修正后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将此内容删除了。由此,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目前都找不到明确的适用指引。

 

 

傅攀峰指出,就这个问题,曾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中国对条约的普遍态度是优先适用,从目前情况来看,删去《民法通则》第142条并不妨碍中国法院适用条约,因为一旦加入条约,条约就必须遵守,不能说立法不明确,就不适用条约。值得注意的是,202212月发布的《对外关系法(草案)》规定:“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

傅攀峰的发言引发了现场的热烈讨论,并在会后获得法国专家来邮的高度评价。

本次法国巴黎研讨会议程,请点击:https://droitfrancechine.org/wp-content/uploads/2023/04/programme-cciv.chinoi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