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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在赫尔辛基大学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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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代表团一行六人赴芬兰参加了在赫尔辛基大学举办的“第十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此次会议由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及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来自中芬等国近50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2019610-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代表团一行六人赴芬兰参加了在赫尔辛基大学举办的“第十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此次会议由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及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来自中芬等国近50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在开幕式环节,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中心主席Pia Letto-Vanamo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分别致辞。Pia Letto-Vanamo教授回顾了“中芬比较法研究”项目实施以来的历程与各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希望将来能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合作,欢迎法学所更多的学者来芬交流访问,希望下一次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

 

陈甦所长在致辞中讲到,今年是中芬合作十周年,这十年间的合作成果中几乎涉及到所有法学领域,每一次年会讨论的主题都十分广泛,出版了很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影响很大,获得了学界、实务界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双方长时间的交流充分体现了合作的巨大意义。实践证明,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不仅是引进资金、技术、商品和服务,更重要的是引进知识。陈甦所长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的过程是向外学习的过程,在法学领域这一点表现更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向国外学习借鉴了很多法律知识、方法和经验,法学所才有足够的素材来源对中国法治提出建议,产生效果。陈甦所长说,十年合作有很多启发,进步需要合作,合作需要理解,理解需要交流,反过来,交流促进理解,理解促进合作,合作促进进步。正是有了前一个十年双方合作的信任,才使我们有了对下一个十年合作的信心。希望双方在下一个十年甚至更久的未来开展更多样、更紧密的合作,为中芬法学界的交流和各自的法学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开幕式中还举行了中芬合作最新成果及中芬合作十周年情况宣传册发布仪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代表法学所向中国法中心主任Ulla Liukkunen教授赠送最新出版的中芬合作科研成果(《法制改革与法治发展:中国与芬兰的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陈甦、尤拉·柳库恩主编)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制作的关于中芬交流合作情况(2009-2019年)精美纪念折页。

本届研讨会依据讨论议题分为五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是“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法学所翟国强研究员和赫尔辛基大学名誉教授Olli Mäenpää分别主持了第一单元的发言和讨论。哥本哈根大学Ditlev Tamm教授做了“中国及北欧国家的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发言。他认为文化、法律文化对于一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还多次引用中国传统经典说明从不同视角、不同时间段看待一国法制发展的重要性,指出中国与北欧国家的法制虽然不同,但殊途同归,目标指向是相似的。拉普兰塔理工大学Matti Nojonen教授做了“分析传统(和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实践理性’概念” 的发言。他认为分析这一问题的主要挑战不是文本翻译及其准确性,更根本的挑战是内在化本体论思维的差异,他运用中国道家、儒家思想,论证过去与现在、理论概念与实践、法治与社会效率之间的关系。法学所王帅一副研究员发言题目是“从民刑分野角度谈中国传统文化对法的影响”。他认为中国文化影响下的传统中国法的特征需要从公私(具体可以从民刑)两个方面更好地去理解。文化是法律的根源,法律是文化的具体表征。在今人眼中有关传统中国法的特殊性主要基于中国文化的特性。不从中国文化角度出发,则无法理解传统中国法的意义。图尔库大学Marianna Hintikka等三位博士生共同做了题为“在法学院学习工作场所沟通:对方法论、动机和实际应用的思考”的发言。发言中,三位同学系统讲解了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以及工作岗位中对语言种类及等级特殊要求,对刑法、民法、欧盟法、继承法、家庭法、宪法、合同法等法学分支学科对法律英语的要求及考核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从保持法律语言研究的范围、与法律教学相结合以及加强语言之间的沟通融合等提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可持续性与环境”。法学所王帅一副研究员和赫尔辛基大学Juha Raitio教授分别主持了这一单元的主题发言和讨论环节。赫尔辛基大学Kai Kokko 教授做了题为“从环境法到可持续法——关于森林定义的研究”的报告。Kai Kokko 教授首先对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法的任务、特征进行了阐释,对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做了形象描述。他还指出,森林定义的案例启示我们,森林和林地与对森林经济价值的历史认识相联系,以往的定义主要从强调经济的可持续性出发,而没有适当考虑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性,因而芬兰需要新的森林法律定义,以可持续地利用和保护森林。法学所岳小花助理研究员做了题为“中国自然资源监管发展及其制度完善”的报告。她讲到,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是关系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国《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对自然资源的类型进行了列举。2018年组建自然资源部后,自然资源监管机构实现了硬件的相对统一,但是监管体制及制度还需较长时间的变革和完善。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监管体系的建议,程序机制与责任机制是自然资源监管顺利展开的必要保障机制。程序机制是为防止和克服监管权的滥用和失范而对监管权设置范围和边界;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在责任追究主体及责任类型及其运行机制方面也在不断扩展与完善。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可持续性与商业”。法学所谢增毅研究员、芬兰汉肯经济学院Petra Sund-Norrgård教授分别主持了这一单元的主题发言和讨论环节。东芬兰大学法学院博士后Harriet Lonka做了题为“食品法作为推进可持续商业的工具”的报告。Harriet Lonka博士主要从食品监管的复杂性、与欧盟成员国的协调、芬兰的食品立法改革三个方面对芬兰食品监管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基于风险监管和协同治理的视角,针对食品新零售业态出现后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挑战提出了对中国食品法律发展的看法。法学所赵磊研究员做了题为“大数据时代信用对商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报告。赵磊研究员通过对2013-2020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进行数据分析,列举了在中国出现的各种支付方式,阐述了实名认证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及风险。他认为,交易各方最关心的是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大数据背景下,商业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以及支付方式等面临多方面的机遇与挑战。拉普兰塔理工大学Veli-Matti Virolainen教授做了题为“可持续商业模式和生态系统”的报告。Veli-Matti Virolainen教授首先对可持续商业模式和生态系统的定义、理论基础、主要特征、利弊及其转化等进行了阐明,认为发展清洁能源、培养可持续商业和企业家精神、循环经济以及交叉融合是发展可持续商业模式和生态系统的主要途径。奥斯陆大学Ellen Eftestøl-Wilhelmsson教授做了题为“欧盟关于电子货运信息的拟议条例”的报告。Ellen Eftestøl-Wilhelmsson教授首先对其所在的研究团队进行了介绍,之后对可持续交通的发展、演变进行了分析,从政策目标的角度讲述了可持续交通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她还对欧盟政策中的排放信息的作用及各相关要素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

 

611日上午举行了最后两个单元的论坛。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可持续性与劳动力”。法学所赵磊研究员与赫尔辛基大学名誉校长、名誉教授 Thomas Wilhelmsson分别主持了这一单元的发言与讨论环节。赫尔辛基大学Ulla Liukkunen教授做了题为“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比较跨境经验”的报告。Ulla Liukkunen教授对公司参与治理的重要性及其在全球主要国家的表现进行了宏观阐释,随后对欧盟职工代表机构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职能、实践及其效果进行了列举,最后对不同场景下欧洲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法学所谢增毅研究员做了“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中国的经验”的报告。谢增毅研究员对中国公司治理中职工参与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主要特征和实践作用等进行了全面分析梳理,进而提出了完善中国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制度的建议。奥斯陆大学、赫尔辛基大学Jukka Mähönen教授做了“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或威胁”的报告。Jukka Mähönen教授认为,当前迫切需要采用可持续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对全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既能使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也能对社会和地球的关键和相关领域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对于如何组织可持续商业模式以及如何治理,他认为,可持续商业模式由各种形态的资本组成,包括自然和环境,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兼顾了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提供者的利益,但却未考虑到自然界的利益。当前数字化具有全球性,并带来极大挑战,对商业模式以及职工参与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五个单元的主题是“公法的发展”。法学所岳小花助理研究员与赫尔辛基大学Sakari Melander教授分别主持了这一单元的发言与讨论环节。图尔库大学Tuomas Hupli教授做了题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发展”的报告。Tuomas Hupli教授主要从刑事证据的基本原理、证据自由的道德与实践需求、启蒙哲学的意义、证据哲学的特殊问题以及未来发展面临的问题等方面阐述了他的看法。尤其对无罪推定、刑事证明责任、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证据的局限性等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法学所翟国强研究员做了题为“中国宪法发展七十年(1949-2019”的报告。翟国强研究员讲到,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梳理70年间宪法的发展演化具有重要意义。他首先对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职权机构及其关系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中国历次修改宪法的重要意义,重点分析了最近几年中国不断发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赫尔辛基大学Kimmo Nuotio教授做了题为“全球法:法律与发展”的报告。Kimmo Nuotio教授认为法律与社会共同发展,法律为发展提供保护或者保护的承诺,并给予希望,法律与正义密切相关。对“发展”的定义需要重新认识,“发展”不仅仅指经济的发展,还有自由、人类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需要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指导,重新思考法律在其中的作用。

 

在各单元发言与讨论结束后,举行了“第十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闭幕式。法学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中心主任Ulla Liukkunen教授及丹麦哥本哈根大学Ditlev Tamm教授分别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发言与讨论,并对中芬双方未来的合作给予憧憬展望。至此,“第十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顺利闭幕。

(岳小花、王帅一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