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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中心主任李本教授访问我所并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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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4日上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本(Benjamin L. Liebman)教授访问我所,并以“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为题发表演讲。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研究员、清华大学于晓虹教授担任评论人,法学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副研究员主持讲座。

李本教授首先表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对司法改革提出很多举措,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广泛讨论,也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他希望向中方学者介绍西方一些有关中国法治问题研究的文献,并结合自己多年来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与研究,就相关问题与中国同行进行讨论和交流。

在演讲中,李本教授主要从西方对“非西方国家”和威权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否存在“中国模式”的司法改革三个问题对中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阐述。他指出,西方文献专门针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多集中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上个世纪90年代,所谓“华盛顿共识”认为所有法律体制会逐步向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模式趋同。近年来西方的汉学家逐渐认识到中国并未向西方模式发展,而是在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并且取得巨大成就。比较而言,美国模式过度理想化,欧洲模式虽然较少被关注,可能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借鉴意义。他在介绍了一些西方文献对非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特征概括的基础上指出,不同法律体系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一些相似特征,并提出了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什么因素造就了中国法制的顺利发展”、“中国司法的特殊之处何在”。

李本教授指出,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一些自身特点,比如,强调对权力的约束,执政党的顶层设计,注重公众监督,法院和其他机构共同维护公平公正,注重化解纠纷,关注社会稳定,强调案结事了,注重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强调经济发展、稳定和法制的关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另外,中国的司法改革强调实验性和灵活性,注重基层改革试点,广泛借鉴经验,兼采百家之长。这些特点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李本教授还指出,四中全会之后,中国司法改革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比如,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和民意的关系,如何不断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司法造法的目的,等等。

李本教授最后指出,中国的司法改革既不同于美国或欧洲模式,也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模式。他认为,也许“最好的模式是没有模式”。中国三十多年的法治发展进步很大,其中的原因,以及中国经验的可借鉴性值得进一步思考。

演讲后,熊秋红研究员对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注意到李本教授在论及“中国模式”时同样也感到困惑。她认为,司法改革是否存在“中国模式”尚待研究,中国的司法改革还在探索过程中,对西方的学习借鉴也是为了寻找适合自己国情的模式。她认同李本教授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模式也许是最好的模式。她指出,中国学者更倾向于从宏观和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李本教授则更关心法律的现实运作,其对中国日常司法实践运作的精微观察对中国学者的研究很有借鉴意义。她还向李本教授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最新进展以及取得的积极成效。于晓虹教授则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了司法改革对政治发展的意义,对李本教授的演讲进行了回应。

最后,与会者对李本教授的演讲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司法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与李本教授展开了深入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中国法学网记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