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孙世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资料和评注》
字号: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资料和评注》

澳大利亚学者萨拉·约瑟夫(Sarah Joseph)和梅莉莎·卡斯坦(Melissa Castan)著

孙世彦 译

社科文献出版社

 

澳大利亚学者萨拉·约瑟夫(Sarah Joseph)和梅莉莎·卡斯坦(Melissa Castan)所著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ary一书,是世界范围内研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权威著述之一,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此后两次再版,其第三版出版于2013年。该书主要价值一方面在于依据第一手实践资料对该公约规定的逐条评注,另一方面在于依据这些评注对公约内容的学术性认识。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孙世彦研究员所译该书第三版,已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是理解和研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必备工具,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对从事国际人权法和人权工作的学者、学生及实务工作者,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该书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人权公约评注译丛”的第二部作品,此丛书已出版的还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评注》(全2册),后续计划推出《<残疾人权利公约>评注》《<儿童权利公约>评注》《<禁止酷刑公约>评注》等,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

 

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研究》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编委会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基本理论、人权教育。

 

 

【中译本序言】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生效45年,目前有173个缔约国,只有21个联合国会员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于1998年签署了《公约》,但迄今尚未批准(不过,《公约》适用于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报告进行的三轮普遍定期审议表明,一方面,国际社会十分关心中国何时批准《公约》;另一方面,中国也表示一直在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约》做准备。一旦中国批准《公约》,将大大有助于《公约》的普遍接受和覆盖,并将有助于整个国际人权事业。

孙世彦教授承担了将我们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资料和评注》译成中文的艰巨任务,我们对此甚为激动,深表感激。我们希望,该书的中译本能对中国的学术界和决策者有所帮助,能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国际公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批准《公约》。

我们诚挚欢迎所有中国读者阅读本书并批评指正。

 

萨拉·约瑟夫(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格里菲斯大学教授)

梅莉莎·卡斯坦(澳大利亚墨尔本莫纳什大学副教授)

20217

 

【序言】

为萨拉·约瑟夫和梅莉莎·卡斯坦研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工作的专著的新一版作序,本人不胜荣幸。

......

我于2004年当选为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并一直担任委员至2012年。虽然我现在评价这段时期还为时过早,但我确实认为,这使我有幸与我所遇到的一些最富才华、最有热情的人权捍卫者合作(在委员会及其不堪重负但杰出优秀的秘书处)。他们也非常富有成效,在我参加的36届会议中,每一次都取得了法律上的进展(jurisprudential advances)和程序上的改善。

新的第323334号一般性意见最能说明法律上的进展。第32号一般性意见使得就第14条发展起来的相对广泛的案例法变得连贯一致,也扎牢了在紧急状态等情况下的权利保护。我荣幸地担任了关于《公约》第19条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的报告员。将由其他人评判我们面对当代威胁和挑战,是否成功地加强了见解和表达自由的权利。然而,鼓舞委员会的是,民间社会和学术界很早就接受了这一意见,许多国家也采取了支持的立场。

最近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许多意见也反映了委员会对《公约》解释的深思熟虑。例如,在一系列针对韩国的案件中,委员会改变了立场,认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第18条)包括基于信念拒服兵役(尽管我仍属于坚持少数意见的委员,即将此类案件归入表示宗教或信仰的框架即第18条第3款,而不是归入像多数委员所赞成的第18条第1款)。另一个实践法理发展涉及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值得欢迎的是,委员会现在从容应对这类案件,并愿意在不歧视和隐私的有限范畴之外审议这些案件。

在我担任委员会委员八年期间经历的许多程序发展中,我只想提到两个。迄今为止,影响最深远的发展,是允许那些希望对委员会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书面答复的国家以这些答复取代定期报告。这一选项将对委员会的工作和饱受困扰的政府官员产生深远影响。这还可能被推广到其他条约机构(禁止酷刑委员会已经在实行)。当然,很别扭地称作“LOIPR”的程序还有待检验,它可能会削弱委员会对特定国家情况的关涉程度,尽管它确实代表了一种更好地关注与各国对话的富有想象力的尝试。近年来在程序上的另一个显著进展,是汇纂和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接洽的安排,因此早餐时间的伏击就不再必要了。“讯佳普”(Skype)和其他通信创新的使用也正在彻底改变参与的机会。

显然,有一些方法可以改进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还必须认识到它在已经被称为“条约机构制度”——由十项条约的监督机构组成——中的位置。关于这一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定性为处于危机之中,已经有很多著述。正是这场危机促使我发起了被称为“都柏林进程”的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制度的进程。在20092012年,我们在诊断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和提出改革建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采纳了几乎所有这些建议,并将其提交各国和其他方面审议。目前,联合国大会的非正式会议正在辩论这些问题。当前,还无法预测这一进程将走向何方,但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显然正处于其历史上的关键时刻。同样清楚的是,这一制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联合国会员国长期投入资源不足有关。

通过这种相当放飞自我的游历,我试图观察《公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人权事务委员会不断演变的作用以及风险与机遇的当代背景。这些情况就是莎拉·约瑟夫和梅莉莎·卡斯坦所著《〈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资料和评注》第三版的背景。

多年来,我们受益于他们关于《公约》的著述。这本书的前两版一直起到权威参考著作的作用,约瑟夫教授在《人权法评论》(Human Rights Law Review)上发表的对人权事务委员会案件的定期评论一向颇有见地。她们不止一次促使我重新考虑我在委员会中的立场。本书的不同凡响之处在于其处理方式,即成功地平衡了严格的法律推理和对复杂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的理解——委员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解释《公约》的。

所有这些品质都在全面总结了委员会实践的本书新版中得到了体现。所用的思路总是新颖的、原创性的。例如,我特别欢迎的方式,是摘引最近的一般性意见并给予这些意见其意在具有的对于解释《公约》的极大重要性。鉴于对《公约》法律和委员会工作的定期更新的评注极为缺乏,本书更加值得欢迎。

莎拉·约瑟夫教授和梅莉莎·卡斯坦的本书新版,贡献至伟。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Michael O'Flaherty

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人权教授

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

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2004年至2013年)

 

【目 录】

第一部分导论

第一章导论

第二部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受理来文标准

第二章  “属时理由”规则

第三章  “受害者”的要求

第四章  领土和管辖限制

第五章  另一国际程序之审查

第六章  用尽国内救济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七章  自决权——第一条

第八章  生命权——第六条

第九章  免受酷刑的自由和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第七、十条

第十章  杂项权利——第八、十一、十六条

第十一章 免受无理拘禁的自由——第九条

第十二章 迁徙自由——第十二条

第十三章 针对驱逐的程序性权利——第十三条

第十四章 获得公正审判权——第十四条

第十五章 禁止追溯性的刑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章 隐私权——第十七条

第十七章 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第十八条

第十八章 表达自由——第十九、二十条

第十九章 集会和结社自由——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第二十章 保护家庭——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章 保护儿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章 政治参与权——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章 不受歧视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章 少数者权利——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章 获得救济权——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部分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更改

第二十六章 保留、退出、继承和克减

附录

缩略语

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