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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案)中存在的两个小问题
马 可、徐超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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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迎来了2013年修改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推进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近年来试点的刑事简化程序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本次修改中体现较多,刑事速裁程序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在刑诉法中。

刑事简化程序,包括2013年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存在的简易程序,还包括近几年推进的“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这三个程序的共同点是通过简化一审普通程序来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同时以实体处罚的从轻和减轻来补偿被告人因程序简化而造成的程序权利的减损。但是必须指出,这种程序权利的减损不应当损害公正审判原则,不应当危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人权,也不应当引发刑事错案。

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对刑事审判原则的违反,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往往会对公民人权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赋予了所有国家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

因此,在刑事简化程序试点改革的成果法典化之际,应当发现可能造成人权问题的地方,及时采取措施,以立法解释或司律解释的方法预防可能发生的人权问题。在复杂的国际人权斗争中,我们也应避免因某些毫无必要的程序性问题授人以柄,给我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经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中存在着若干人权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权利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关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应当解释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中,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之前,都有权获得辩护人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的,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应当为其依法指定辩护律师,不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应当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咨询,很难理解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意义。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特别是速裁程序都简化了一审普通程序,客观上减损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而这种程序权利的减损有可能损害正当程序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因此,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显然,这种“在场”不应该是一种形式化的、仅仅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内的“在场”,而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置的强制律师帮助制度,即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质性“在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根据该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约见值班律师时,可以约见,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过,这种法律帮助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等最基本的法律服务,与辩护人的权利相差甚远,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了值班律师之后,又想约见,但值班律师换人了怎么办?能否约见同一值班律师?再比如,如果值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想要进一步了解案情,能否主动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阅卷?这些问题修正案都没有明确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必须慎重对待。在国外的辩诉交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非羁押状态,不在看守所中,故而没有因羁押状态而产生的恐惧、焦虑、绝望等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剥夺自由所带来的身体不适及痛苦,故而能在自由意志下处分自身权利,参与辩诉交易。但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部分处于被逮捕后的羁押状态,人身自由被剥夺自然会产生恐惧和精神强制,人的自由意志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在没有外部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恐怕不能保证其认罪认罚是完全出于自愿。

例如之前发生的鸿茅药酒跨省抓捕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谭秦东,在获得新华社关注被取保候审后居然还发表向鸿茅药酒的致歉信,就是恐惧心理和精神强制的例证。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坚持原则,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是批准了对谭秦东的逮捕措施,那么以谭当时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强制程度,在没有辩护人介入的情况下也难保其不会认罪认罚,接受速裁程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必须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了解其所触犯罪行的性质,确认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到下一步认罪认罚的问题。也只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介入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隔绝的羁押状态,才能使其在心理上减少恐惧感和绝望感,大致保持自由意志,尽量摆脱侦查机关羁押行为带来的精神强制,才能真正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值班律师充分的法律帮助可能会减少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但也会避免再次出现佘祥林、杜培武式的冤假错案,尽量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司法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冤假错案,司法人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可能有观点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认罪又签署了具结书,显然应当“罪责自负”,司法人员不应承担责任。但必须指出,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过民事调解可以减少上诉率、减少因错误判决产生的司法责任,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有权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民事案件所涉及权利往往为财产权而非人身自由,即便调解错误,也不过是肘腋之患,无法与刑事错案的心腹之患相比。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利处分其人身自由权,恐怕没有充分理论支持,其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一旦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冤假错案,朝议汹汹舆论哗然,办案人那时想推掉司法责任恐怕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从前的佘祥林、杜培武等错案,哪一个不是审委会会议决定甚至政法委会议决定的审判结果?在当时看,办案人员通过请示汇报后执行院领导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的相关决定似乎可以不承担责任,可是日后案发,在强大的公众舆论压力下哪一个又免除了司法责任?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既然规定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就不如更进一步赋予其充分的法律帮助权,如会见权和阅卷权,而这完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充确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既然已经赋予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那么为了确保法律帮助的实质有效,也就有必要赋予值班律师为提供实质有效的法律帮助所必需的权利。这样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完全不违反法律的文义,也符合立法者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认罪认罚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目的。在值班律师充分提供法律帮助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其认罪认罚才具有真正的自愿性,而不会因为羁押产生的精神强制含冤认罪。这样,产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才会降到最低,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不会因为没有必要的冤假错案在多年后承担意想不到的司法责任。

二、刑事速裁程序中不相关案件被告人同时受审的问题

近年来,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适用中,出现了一个让人忧虑的问题,就是不相关案件的十几名甚至几十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

从互联网上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相关案例:市北法院40分钟速裁10起刑案(青岛)”[1],“平度法院审理10起醉驾案 速裁程序仅用50分钟(青岛)[2]3个刑事案件10分钟审完,郑州中院开启速审模式”[3],“16分钟审6案,被告人均服判(河南省新密市)”[4]

上述案件的审理有一个共同点,即把几名、十几名甚至几十名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同时带入法庭,让被告人同时站在法官面前,统一宣读法庭纪律和被告人权利,统一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统一询问回避要求,统一询问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统一询问是否认罪认罚。

很显然,这些上网的案例都是从正面角度进行宣传的,这些法院的宣传部门显然认为上述案例是工作中的成绩而非工作中的问题。更不会想到这样的网络宣传如果被反华媒体发现并传播到其他国家,是否会成为国际笑柄,贻笑大方。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十几名或几十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缘于对司法效率的追求。这些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所理解的刑事速裁程序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今天你用刑事速裁程序审完一个案件用一个小时,明天我审完一个案件就用半个小时,比你还要快。今天你用刑事速裁程序一天审完8个案子,明天我一天能审完10个案子,比你还要多。

在严格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量追求司法效率是一件很正面很积极的事,值得肯定。但是过分追求效率,无原则地攀比审判效率,不惜违反国际和国内公认的刑事司法习惯来刻意追求攀比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损害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原则盲目追求攀比审判效率,就必须高度警惕了。

上文提到的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节约时间,追求单个案件审判时间的缩短和单位时间内审结案件数量的增加。被告一名接一名接受审判本来就会浪费很多时间,对每一名被告宣读法庭纪律,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回避要求、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以及是否认罪,又会浪费很多时间。于是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一些法院把几名、十几名甚至几十名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同时带入法庭,让被告人同时站在法官面前,统一宣读法庭纪律和被告人权利,统一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统一询问回避要求,统一询问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统一询问是否认罪认罚。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无用”时间,大大提高审判效率,也就可以在这场司法效率的大比武中脱颖而出了。

那么,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是不是一个问题呢?我们来看看国外简易程序的审判情况。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审判是非同案的若干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的。如果存在若干被告人同时受审的情况,那也是同一个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或相牵连案件涉及的被告人,绝不会是没有任何关联的非同案被告人同时上庭受审。国外的刑事简易程序虽然各有特点,但审理顺序都遵循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习惯,即都是在法官审理完一个被告人的案件之后再审理另一个被告人的案件。在美国由治安法庭审理的微罪案件中,为了节约时间,若干被告人可以同时坐在法庭的旁听席上。但是即便这样,法官审理案件仍然要一个接一个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审理,即审理完前一个被告人之后才会叫后一个被告人站起来受审。不相关案件被告人不能同时出庭受审,是一个常识,是几百年来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习惯。那么,为什么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不能同时出庭受审呢?或者说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存在什么问题呢?

人类在心理上存在一种从众倾向:与群体保持一致。比如,在众多被告人同时受审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被告人不对回避等程序问题提出异议,那么即便有被告人存在需要提出异议的情况,缘于从众心理也可能不会当众提出,往往会保持沉默。如果其他被告人选择了速裁程序,不愿意选择速裁程序的被告人缘于从众心理也可能不会当众提出,往往也会选择速裁程序。再比如,如果其他被告人全都认罪,那么不准备认罪的被告人缘于从众心理也有可能会保持沉默,也有可能按照与其他被告人同样的认罪模式认罪。刑事诉讼和未决羁押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众多被告人同时受审所带来的新的压力毫无疑问会严重影响和干扰被告人的自由意志。被告人看着其他陌生的人一个接着一个认罪,这种心理冲击恐怕难以让他们感受到审判的公正,反而可能让他们感到审判只是形式,在法庭上申冤翻案的最后努力也因此失去了动力。这种情况会让国际人权法所确认的正当程序原则受到破坏,而正当程序原则被破坏后,公正审判原则也必然受到破坏。如果仅仅是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犯,从某些人的角度来看,似乎问题还不大,但是这种情况还会引发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冤假错案。

在前文中笔者已经谈到,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未赋予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充分的法律帮助权。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在没有充分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一方面无法对刑事速裁程序完全加以理解,另一方面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也不能完全加以理解。这就使其对自己在审判时的自认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预期,甚至处于完全无知的状态。此时,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缘于对不利法律后果的无知,被告人很可能盲目与其他被告人保持一致,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或自认行为。显而易见,这样的选择或自认行为很容易引发错案。我国推进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如果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错误做法反而更容易引发冤假错案,我们就必须采取措施,改变不合理的做法,避免出现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和严重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一案一审,不能同时对不相关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审判

 

经过对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案)的认真研究,笔者认为修正案中存在两个问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权利问题,以及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不相关案件被告人同时受审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可能损害正当程序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危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人权,甚至引发刑事错案,因此应当尽快解决。但是,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和2018年六年内已经修改了两次,所以在短期内不大可能再次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充调整,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1]市北法院40分钟速裁10起刑案,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621日,见

http://m.sohu.com/a/17849790_117825

[2]“平度法院审理10起醉驾案 速裁程序仅用50分钟” ,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621日,见

http://m.bandao.cn/touch/news/detail/2623460

[3]3个刑事案件10分钟审完 郑州中院开启速审模式”,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621日,见

http://m.hexun.com/news/2016-07-13/184909630.html

[4] 16分钟审6案,被告人均服判”(河南省新密市),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8621日,见

http://www.xinhuanet.com/lianzheng/2015-04/06/c_127660006.htm

 

 

作者简介:马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徐超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