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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主流化:数字时代保障妇女权利的重要战略
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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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30年前的这份文件首次在国际层面明确提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妇女的权利是人权,这一论断在当时极大地扭转了妇女权利被边缘化的局面。如今进入数字时代,保障妇女权利面临新的挑战。数字时代保障妇女权利、实现性别平等需要继续贯彻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战略。

 

数字红利并不能自动惠及所有人

 

首先,性别数字鸿沟阻碍妇女平等受益。数字鸿沟以及基于既往不平等状况的数字化发展,使得妇女并不能自动从技术创新中平等受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全球仍有30亿人没有接入互联网,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和女童;在全球范围内,妇女和女童仅占STEM专业学生的1/3;在科技行业,男性人数是女性的两倍,人工智能领域的女性员工数量更是只占到约1/5;在科学类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当中,女性的比例仅有3%。”在最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妇女在数字化中的边缘化程度更高;在妇女群体内,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障妇女等群体的边缘化程度更高。

性别数字鸿沟是既有性别刻板印象在数字时代的反映。多数人笃定地认为,男性天生比妇女更有技术天赋,这限制了妇女接受科学教育进而参与科技创新的机会。还有不少人认为妇女接触科技和互联网是不道德的,为妇女获得和使用互联网套上道德枷锁。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西玛•萨米•巴胡斯说,世界现在正面临一种“以毁灭性方式将妇女和女童排斥在外的数字贫困”;如果不首先缩小性别数字鸿沟,就无法实现性别平等和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复苏。

其次,数字工具可能固化和加剧既有不平等。无视性别差异的数字化治理模式缺乏对妇女需求的应有关照,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性别偏见或是促进性别平等,反而可能导致间接歧视乃至结构性歧视。正如2023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7届会议通过的《商定结论》指出的,数字技术虽然可以用于促进妇女权利,但也可用于使性别成见和消极社会规范永久化,并造成恶性循环,使不平等现象通过数字工具得到放大和固化。

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数字工具看似客观中立,实则正成为性别歧视的推手。性别数字鸿沟背景下,男性主导着编程,男性视角无疑会成为主流并忽视对女性需求的考量;大数据样本不可避免被烙上既有歧视性社会现实的烙印;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需求无法被纳入数据样本而导致样本代表性不足;经过带有性别偏见或无性别意识的程序员的算法编排、算法训练,得出的结果运用于决策,只会进一步固化既有的歧视情形。由于人们通常认为经过算法程序得出的结论是客观和科学的,这反过来又加深了偏见,制造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难逾越的性别鸿沟。

再次,数字技术催生的性别暴力妨碍妇女享受数字惠益。网络性犯罪和人口贩卖,网络跟踪、骚扰和霸凌,隔空猥亵,非法入侵女性社交媒体账号或个人电脑,盗取、传播或威胁传播女性个人信息和私密影音资料,恶意篡改女性图像和散布谣言,发布关于女性的虚假错误信息和仇视言论等,这些数字技术催生的性别暴力日益泛滥。年轻女性是有史以来数字化程度最高的一代人,却首当其冲地面临数字化带来的歧视和暴力侵害风险。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呈现出受害者众多、传播迅速、影响恶劣、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更难追责等特点,给依法打击治理提出新的挑战。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数字决策主流

 

缺失性别视角的数字化发展与促进人人得享人权的目标背道而驰。社会性别主流化被公认为一项促进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重要战略,也是数字时代国际社会和各国推动性别平等、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战略。

第一,将性别视角纳入数字决策主流。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即提出,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妇女人权应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作出定义:通过在任何领域和各个层面对任何行动计划(包括立法、政策和规划)对男女影响进行评估,使妇女和男子的关切和经历成为任何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和方案在设计、执行、监测、评估时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使男女平等受益、终止不平等现象。2023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7届会议《商定结论》重申,促进、保护和尊重妇女和女童的各项人权“应被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具体到数字时代,必须确保在技术的构想、设计、开发、部署、评价和监管过程中促进、尊重和实现人权,消除妇女和女童平等获得科学、技术和创新机会的障碍。中国在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取得积极进展。2022年全面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一规定为事前事中事后对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性别影响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2023年2月科技部印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明确“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设立奖项。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在数字决策中纳入性别观点的努力。

第二,数字时代激发女性主体意识。2015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2月11日确定为“妇女与女童参与科学国际日”,以促进妇女和女童充分平等地接触和参与科学。2023年,《商定结论》强调各国应采取行动,促进妇女在技术和创新领域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发挥领导作用并充分就业。中国努力释放女性在STEM领域的潜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显示,国际专利申请人中,中国女性申请人所占比例为24%,高于17%的世界平均水平。另据《中国妇女百年发展报告(1921—2021)》,1982—2017年,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1012.6万人增加到1529.7万人,女性比例由38.3%提高到47.8%。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就业,中国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比已达55%。女性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出色表现产生了积极的性别影响,强化了男性在数字化过程中与女性合作的意愿和实践,一定程度上起到扭转传统的性别分工和性别刻板印象的作用。

第三,通过性别平等教育和数字教育赋权妇女和女童。2019年,“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通过成果文件《北京共识——人工智能与教育》,申明与会者“致力于在教育领域开发不带性别偏见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并确保人工智能开发所使用的数据具有性别敏感性”。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人工智能与教育:政策制定者指南》;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将“性别”议题作为一个专门的政策行动领域。2023年,《商定结论》也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在数字时代推动性别平等的数字教育和科学技术教育。中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消除性别差距;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占比连续7年保持在50%以上;但是在高等教育专业选择上仍然存在明显的性别偏好。要彻底改变女性在STEM领域的劣势,需要从儿童抓起,特别是培养女童的科学意识和创新能力。

数字时代,“技术中性论”不再理所当然。为充分释放前沿科技对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无限潜能,数字治理应贯彻人权主流化、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战略,努力打造一个普惠、包容、开放、共享的数字时代。

 

作者: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中国妇女报》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