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科学化
----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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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守敏
在铁道大厦见到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时,他向记者表达了他对当前立法中的随意性的忧虑,呼吁立法要科学化。这也是他今年提交的提案的主题。
梁慧星从1988年就开始参与、负责中央的立法工作。先是经济合同法的修改,紧接着是合同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的法律大都好评如潮,合同法更以其基本精神、内部逻辑性、可操作性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许。梁慧星认为,这是他们强调逻辑性、科学性,重视学者、专家、法官的参与,认真总结法院裁判经验,并广泛参考各国经验的必然结果。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免责条款,就是天津市塘沽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创设的规则。
合同法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后来的立法本应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可操作性、科学性。但是,近几年,在负责起草物权法、民法典部分章节的时候,梁慧星说他深深地感到,民法典制定的科学化还不够:没有拟定立法方案,没有讨论民法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价值取向,还存在着由于个人因素人为破坏逻辑性的现象。
"逻辑性非常重要。"梁慧星说,"它是判决公正的依托。如果法律有逻辑性,那么法官审理同一类案子就只能找到一个规则,只能得出一个判决;它还是排除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的依托。法律逻辑性不够,漏洞百出,这样判也可,那样判也行,这就人为增加法官判案的困难,给行政干预和法官违法判案以可乘之机。"
但是,他认为,去年12月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严格意义上,叫它民法汇编更合适些。它完全抛开了众多专家历时两年多分头起草、广泛吸收国内外审判经验细化梳理现行法律的草案,而把现行法律原封不动地搬了上去。这就难免出现内容重复、矛盾的现象。比如,收养只是婚姻家庭中的一个很小的事情,收养法怎么能与婚姻法并列?如果仅是法律汇编,用得着劳立法机关的大驾?梁慧星激情难抑。
他说,草案的逻辑混乱。比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法官裁判时无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习惯、既无法律规定又无习惯时可适用法理原则,这些在理论界、实务界早已达成共识,可某些官员一句"说不清楚",就一笔勾销了。再比如,宗教寺庙、道观的财产归属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归宗教法人所有,这涉及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大问题,但某官员一句"不重要",也勾销了。还有一些小的设计,比如公民归还拾得财物有请求一定比例的报酬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是使公民做好事能得到奖励,与拾金不昧一点不矛盾,媒体调查时也无人反对,但也被勾销了。但它却非常草率地增设了用水权、信用权、性权利。但法律上一个权利的创设,首先应该是现实中此类案件多了,法院积累了一些经验,学界提出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不是某些人一拍脑袋就能定的事。
梁慧星强调,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讲科学。制定一部统一的、进步的、科学的、与国际接轨的民法典,是他的理想,他希望这个理想能在十届人大期间实现。
原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