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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刑法学”的基本主张是,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内外结合(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如果从多元视角来观察和研究刑法,《立体刑法学》英文书名中的Three-dimensional翻译为Multidimensional更为合适。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立体刑法学”对于打通刑法教义学和社科刑法学的隔阂,回应本土刑法问题,使中国刑法学在国际上成为“有声的刑法学”等方面,都有其积极意义,并能给人以想象空间。
“立体刑法学”立足系统论,把刑法看作整个法治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这里至少包含四重含义:其一,刑法是一个拥有自己边界的子系统,它有自己的结构和功能;其二,刑法这个子系统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子系统存在一个相互衔接、结构耦合的问题;其三,刑法的运作不是封闭的,它受到外部环境的“刺激”,并要作出反应;其四,无论是刑法内部各要素,还是刑法与其他子系统和环境的互动,都需要借助沟通这个工具,而且这种沟通是双向的。
就刑法自身这个子系统而言,为了顺利实现其功能,首先需要各要素达到最佳组合,以实现结构优化,这方面涉及对立法语言、立法逻辑的深刻把握和法典形式美的追求。其次需要在犯罪学—刑法学—刑罚执行学这样一个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来构建刑法子系统。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必须建立在发达的犯罪学基础上,一种行为要不要犯罪化或除罪化、在多大程度上犯罪化或除罪化,如果犯罪化,其刑罚设置应当为何种刑罚、轻重如何,刑法修改对某种犯罪刑罚幅度的调整(提高或降低)等,都需要以可靠的犯罪学研究成果来作为支撑。这也可以使刑事立法尽可能摆脱因偶然性事件所引发的不理性民意等非科学因素的干扰。而刑罚执行的效果如何,不仅事关刑法的目的能否实现,也能成为检测和反思刑法质量、推动刑法相关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窗口。在刑罚执行领域,过去我们叫“劳改法”(强调劳动改造),后来叫“监狱法”(监狱的职能重在教育改造犯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整合刑罚执行资源”,四中全会又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现在的趋势是把《监狱法》改为《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不只是在监狱这样的封闭性场所,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场所也应成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场所)。可以预见,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将大大推动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即根据国际上“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势,对大量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罪实行更轻更开放的处遇制度,而对少数有人身危险性的重罪实行更严格的处遇制度,如《反恐法》对恐怖主义犯罪增设刑满后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若仍然有人身危险性,就不能直接释放回社会,而要实行安置教育,这是一项重大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值得高度重视。
就刑法这个子系统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子系统的互动与耦合而言,总的思路当然是刑法应当接受宪法的指导与制约,同时刑法应当成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即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但具体到每个领域,则有许多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研究。例如,刑法中的术语含义究竟可以有别于其他法还是应当与其他法保持一致?从现实情况看,无论立法还是法律解释和学说,都是可以不一致的,如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的定义就不仅包括了民法、经济法上的“信用卡”,还包括了民法、经济法上的“借记卡”;我国刑法中的“证人”概念、“近亲属”概念也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中的相关概念不一致。尽管如此,从维护法秩序统一的角度看,法律上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含义一致,这对减少法律认知上的分歧、推动法治共同体的建设都是有益的。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双向沟通的问题,即为了尽可能地统一法律术语的含义,有的可能是刑法需要向别的法借鉴,有的则可能是别的法需要向刑法借鉴。在法律术语的含义短期内还不能统一时,有关刑事立法和法律解释最好能明确相关术语的含义,以免造成混乱,如正在起草的《刑事司法国际协助法》,应明确本法的“证人”含义,否则将来就会在执法中因“证人”的国内外含义不一致而造成刑事司法国际协助的不畅(国外偏重人证,所以被害人等也是证人)。这方面过去已有过一些教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并不一致,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在刑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上,需要展开深入研究的问题很多。如近年来很多刑法学者喜欢使用的一个概念 “法益”,仿佛一谈到“法益”就是刑法专用术语(所谓犯罪就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但问题是,民法也有民法保护的法益,反垄断法也有反垄断法保护的法益,刑法上的法益到底是什么呢?连诞生“法益”这一概念的母国德国也未必说得清楚,而且他们的刑法中也包含非法持有毒品罪、煽动纳粹罪等与法益通说不一致的例外条款,所以有的德国刑法学者就干脆到宪法上去找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并不是说“法益”一词不能用,而是说刑法上的“法益”肯定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也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既涉及与其他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衔接,也涉及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界定,同时,它还是一个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带有一定动态色彩的概念。
至于说刑法的运作受环境的“刺激”并作出反应,我想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近年来一系列引起社会关注后得以改判的案件。如天津的“大妈卖气枪案”、内蒙古的“农民收购玉米案”、山东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等,这些案件在一审后,通过媒体报道出来,引起众声喧哗,这一“刺激”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使得司法机关重新作出反应,将这些案件改判无罪或者从轻处理。总的来看,由于改判结果更加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考量,因而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融合,正是外部环境的刺激,引发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重新解释,吸收人情与社会认知,对法律的形式性和严峻性进行调和,再把这些用法律的语言和程序表现出来,填充不完善的法条。如果把解释比喻为翻译,显然后者是更为高明的翻译。顺便回应一下,曾有论者认为在“立体刑法学”的语境中,似乎矮化了刑事政策的地位,然而在刑法的运作中,无论是对内的解释,还是对外的环境反应,刑事政策在这里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如何使刑事政策不要逾越法治的藩篱,这又涉及刑法与宪法的沟通。
可见,沟通实乃“立体刑法学”的一个关键词,正是沟通强化了“立体刑法学”的生命力,使刑法(学)成为封闭与开放的结合体。如果说封闭赋予了刑法(学)的自我地位,那么开放则赋予了刑法(学)的超我地位。过去几十年来,刑法学在发展自我、建立“专业槽”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然,在开放方面也取得了很多的成绩,如有关国际公约直接刺激并促进了我国刑法对国际犯罪的补充规定。但从当前刑法学发展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面临的瓶颈性问题来看,还需要继续在加强与相关学科的沟通上下功夫,像近年来刑事诉讼法领域所发展起来的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强制医疗的司法化程序等,就对刑法制度和学说提供了“刺激”和启发,其实,与其静态探讨刑法上犯罪圈的大小,不如结合刑事诉讼法建立起动态的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同时,强制医疗的司法化程序及其对刑法中强制医疗制度的激活,应当为改革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制度提供方向和启迪。
沟通是双向的,甚至是多向的。以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为例,正如德国学者库伦所言,“原则上讲,所有刑法问题都可以从宪法角度来解释”。可喜的是,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深入到刑法具体问题中讨论,如入户抢劫与侵犯住宅自由、对刑法相关制度的比例性原则审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如何从宪法上进行限缩解释等,他们的意见对刑法学者颇有启发。需要指出的是,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颁行于现行宪法(1982年)前,1997年的新刑法典又颁行于“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9年)前,因此,刑法秩序的合宪性调整应当成为一个重大的学术命题,为此需要进一步加深刑法与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对话和沟通。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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