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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优势,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今后我们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的正确指引,多措并举,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迎接十九大的胜利召开。
【关键词】法律制度;司法改革;生机活力;
董必武先生说过, 所谓法制, 顾名思义, 就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集中表现和动态形式, 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优势, 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实现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改革与法治的统一, 实现统一性与差别性、稳定性与可变性、原则性与适调性的统一, 充满生机与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 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务和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做出的司法改革部署, 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改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
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强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的正确指引
坚持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 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 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 只会造成水土不服, 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做出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7项司法改革任务, 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领域84项改革任务, 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做出全面系统可行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文件。2014年1月至今, 习近平总书记共主持召开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35次, 其中20多次会议研究讨论了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 先后通过了40多个有关 (或涉及) 司法改革的规定、方案、意见等文件。截至2017年3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 已完成17项。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 关于公正司法及司法改革的理论, 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并焕发巨大活力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支柱。在司法改革的方向上, 总书记强调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 南辕北辙了, 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 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在司法价值方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 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规律方面, 总书记强调, “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 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 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司法人员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在司法改革方面, 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做出了更深入的部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设计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路径依赖与目标指引相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必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 切实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必须把司法改革与法治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把司法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把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有机统一起来,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实现司法改革目标, 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把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 坚持问题导向, 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 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 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 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 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在司法领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 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要切实解决这些主要问题, 解决人民群众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 解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问题。
选择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路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就是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与基层和地方的具体实践、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结合起来, 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和司法体制改革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 鼓励各个试点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 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推动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 激发司法体制的活力。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要于法有据, 对于改革中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或者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问题, 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有关要求, 从以下方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一是解放思想, 找准司法改革的突破方向和着力点;二是加强调研, 做到谋定而后动;三是循序渐进, 确保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四是分类推进, 分批实施, 稳扎稳打, 全面落实。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指引。从司法本身来看,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 说一千道一万, 要由人民来评判, 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从司法体制来看, 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人民群众的感受来看,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从着力解决司法问题来看,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切实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和老百姓打官司“三难”问题。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队伍建设与司法环境改善统筹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是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检、法、司四机关各司其职,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三是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当前六个巡回法庭的整体布局已经顺利完成。四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五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 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制度的生机与活力, 归根结底要通过作为制度主体的人体现出来。在司法领域, 司法体制改革是否具有生机、能否焕发活力, 关键要看能否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司法队伍, 充分调动最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方面, 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 端稳天平、握牢法槌, 铁面无私、秉公司法。另一方面,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一是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 (或技术职称) 序列;二是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四是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
改善司法环境。司法体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 司法活动必然会与社会外部环境有接触、有交流, 外部因素也会以种种方式影响、制约甚至干扰司法过程。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刚正不阿, 勇于担当, 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 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我们有理由相信, 到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时,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将圆满完成, 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将全面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焕发出更多活力、展现蓬勃生机。
参考文献
(1) 《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发力》, 《人民日报》, 2017年1月12日。
来源:人民论坛 2017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