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孙宪忠: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字号:

《物权法》实施后,在北京出了几个案子,其中的一个案子被称为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这个案子大体上是这样的:1989年,昌平有一个老百姓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了六套房屋,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1994年,六套房屋都过户登记到了买受人名下。在《物权法》尚未生效之前,买受人把部分房屋出租了。后来,买受人发现出租的这些房屋中,承租人很久没有交房租了,于是,他去查看出租的房屋,但却被现时的住户给赶了出来。住户说,这些房屋是他们从法院拍卖来的。自己买的房屋怎么会被法院拍卖了呢?事实是,大概是在1995年,房屋的开发商因经营不善,欠银行的钱还不了。到了2004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还债。2006年,法院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债随财产走”的司法解释,判定银行的贷款要用开发商盖的房屋来偿还,意思就是开发商用银行的钱盖了房屋,现在银行的钱就凝结在开发商盖的房子上。虽然这些房子已经出卖给一些购买人了,但是银行的钱还是在这些房屋上,因此,法院就把这些房屋给查封拍卖了。法院这样判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到这些房屋是否已经发生了合法转让。现在住在房屋里的人,就是根据这一次拍卖买到了这些房屋。昌平的这个购买了六套房屋的买受人,也就这样失去了房屋,即使他交付了房款已经将近20年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手续从1994年到2006年也都12年了,但是,法院还是把这些房屋给拍卖了。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所依据的就是所谓的“债随财产走”这个原则,法院系统内部一直贯彻这个原则已十多年。大体是在1993年,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比较常见,一些企业“聪明”地将优质资产进行剥离,重新成立一个新的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旧企业给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自己从新企业享受利益。针对这种恶意避债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了“债随财产走”规则,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很多法院同志认为,“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从法理上分析,这个案子就是判错了,错在它完全不遵守法律关系的逻辑,完全不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完全不遵守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