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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为纪念这一具有世界意义的重要历史事件,《国际法研究》2022年第4期隆重推出黄惠康大使最新力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黄惠康大使是资深国际法学家,现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客座教授,曾任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长期参与涉港澳条法外交工作,并曾应邀参加“内地贵宾访港计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负责人及律师界进行过全方位法治交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及其与内地法治融合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研究。“一国两制”构想如何从萌芽发展到重要宪法制度?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宪制体系中居于怎样的独特地位?香港可以在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怎样的重要作用?请看黄惠康大使的最新阐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
——纪念香港回归祖国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5周年

黄惠康大使 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摘 要:“一国两制”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创举。法治是香港的根本,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香港的涉外法治既是香港总体法治的重要一翼,也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为“一国两制三法系”条件下探索不同法系和跨境法律规则的衔接提供了宝贵经验。香港发达的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促进了中国内地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促进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交融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为中国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香港与内地一道促进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发展。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是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还推动形成了特别行政区缔结和适用条约的独特模式,促进了不同法系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是对当代国际法的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香港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历史新纪元。在祖国全力支持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稳健运行,中央全面管治权得到落实,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正确行使,香港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法治是香港的根本。香港的对外法律事务和涉外法律事务是香港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香港回归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5周年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下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 “一国两制”构想:从萌芽到重要宪法制度
非凡时代催生伟大理念。“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最初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其理论内容的丰富与完善大体经历了初步构想、具体化和正式确立这三个阶段。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在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提出寻求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毛泽东在会见外宾时几次提到准备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并提出了解决台湾问题的一些具体设想;周恩来将毛泽东的主张概括为“一纲四目”,即两岸统一是“纲”,台湾人事大权自己定、军政建设经费不足由中央拨付、社会改革可以从缓、互相不派人搞破坏为“四目”。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香港问题还提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事实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代,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问题、完成国家统一大业再次提上中央治国理政重要议事日程。其中,有两大难题必须要解决好,一个是统一的方式的问题即诉诸武力还是和平解决,另一个是如何管治回归后的领土的问题,即是同样治理还是区别治理。对此,邓小平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治构想,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这一伟大构想勾画出了一幅国家统一的新蓝图。作为一项重要宪法制度和基本国策,“一国两制”率先在香港、澳门实行,由此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开启了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实践。
1978年10月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文艺家江藤淳(Jun Etô)时指出:“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同年11月14日,邓小平在缅甸仰光会见吴奈温(Ne Win)时,明确谈到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他说:“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美、日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那边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但是要统一。”这一设想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79年元旦,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同日,时任国防部长徐向前发表声明,宣布从即日起停止对大、小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同年1月下旬,邓小平访问美国时表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同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Masayoshi Ohira)时提出了广为流传的“三个不变”,即统一后“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台湾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可以拥有自己的自卫力量、军事力量”。这成为“一国两制”构想最初的基本内涵。
1981年9月30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讨论决定,叶剑英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名义,向新华社记者发表关于大陆和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1982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指出:“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委员长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正式对外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也是“一国两制”构想日趋成形的重要标志。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北京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阐述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他说,香港回归以后,“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其第31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至此,“一国两制”从一个创新构想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宪法制度,正式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部宪法相关法把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相互关系,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与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获得高度自治的授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最大公约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实施,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基本参照,后者于1993年3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
香港、澳门从回归之日起,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针指引下,中央政府严格按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不断健全特别行政区宪制和法治。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制度运行顺利,管治保持良好水准,社会各项事业持续进步,对外交往日益活跃,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事实证明,“一国两制”事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也充分照顾到了香港和澳门的历史状况,有利于港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 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宪制体系中的地位
(一)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国家主权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各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都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正是基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也有类似规定。
“单一制”决定了中国国家结构的基本宪制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本质特征。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结构形式有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有自己的宪法、政府和法律制度,联邦成员也有自己的宪法、政府和法律制度,国家权力在联邦和联邦成员之间分配。而在单一制国家的授权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来源于中央授权。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中的这一核心价值。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国家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政府本身并无“天生”的权力。“单一制”国家也可以存在地方自治政府,自主管理本地方的事务。但是,自治地方享有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是派生的而非原始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导权在中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宪制体系中的地位,就是直辖于中央政府、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宪法和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法治保障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时,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要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宣传教育。这些都是“一国两制”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习近平关于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论述,也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统一后将成立的台湾特别行政区。
香港、澳门基本法全面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它既确保了国家的统一,又落实了“两制”。“一国两制”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在这个前提下,香港、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是香港、澳门社会治理体制发展的一个历史性里程碑。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言,香港、澳门基本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基本法具有承上启下的双重法律属性。在国家法治层面,它是从属于《宪法》的宪法相关法;在特别行政区法治层面,它又是规范特别行政区宪法性制度的基本法律。第二,基本法既是授权法,又是限权法。即中央单方面授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种权力,同时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又以基本法明确授予的为限,而且中央拥有对各项授权的最终裁决权。
(三)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显然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特别形式。香港和澳门,对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政府;对外不享有主权,没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在“一国两制”概念中,“一国”是前提,是根本。因此,必须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领土及主权完整放在首位。没有“一国”的保障,“两制”将成为不可能。
与此同时,特别行政区又是中国各种地方行政区域中享有权力最大的一种,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正是它不同于其他地方行政区域包括民族自治区域的特别之处。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与特别行政区相关的对外事务。但是这些权力都是由国家授予的,不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因此,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方面,不存在特别行政区拥有“次主权”或“剩余权力”的问题。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一国两制”下的“两制”是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的。在中国统一的法治体系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系《宪法》的下位法,本质上属于授权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超出一般省级政府所享有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并非“次主权”,而是依国内法产生的“自治权”,因而在国际法上并无过度解读的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由中央行使的职权或负责管理的事务,都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它们主要包括:外交、国防事务;政治事务决定权,包括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终决定权;决定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权力;立法备案和审查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的事项。
外交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3条和第20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并可授权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这种安排体现了“一国”之内外交权属于中央的原则,也为特别行政区开展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影响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央对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全面负责管理,而香港作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政府依法作出的授权。中央授权多少,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没有“剩余权力”。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是中国内政,任何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三 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香港和澳门在回归前,各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法系上则分属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港澳回归后,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中国因此成为一个多法域或复合法域国家。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治格局下,香港、澳门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结合香港的实践加以阐释。
(一)香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意义
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涉外法治既是香港总体法治的重要一翼,也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的法治与内地的法治须统筹推进、协同发展。
香港回归25年来,中央政府坚持依法治港,坚定维护《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香港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管治始终维持良好水准,涉外法治体系日趋完善,法治状况持续改善,不仅保障了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同时也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了新鲜的中国经验。
香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权的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中央直接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二是由中央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处理的对外事务;三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可自行处理的涉及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事务。与此相应,在后两个领域,特别行政区行使一定的缔约权。
第一,外交权专属于中央。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国家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国家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列举了适用于香港的涉及国家外交、国防政策等的全国性法律,其中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凡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第二,中央政府可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处理对外事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航运输协定和协议;谈判签订新的民航运输协定,为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同没有签订民航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依照法律给持有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
第三,特别行政区可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其中包括,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同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涉港外交条法工作是“一国两制”方针在外交条法领域的体现和落实。香港回归25年来,涉港外交条法工作始终坚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为特别行政区开展对外交往提供条约法律支撑;始终支持特别行政区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为引领塑造国际规则贡献香港力量;始终推进法律领域外交惠港,助力特别行政区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对外签订600余项双边协定及安排,为巩固特别行政区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提供了重要条约保障。中央政府就160余项多边条约及议定书、300余项修正案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并决定将其中84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使适用于香港的多边条约增至281项,有力拓展了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央政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公约履约监督机构提交人权、反腐败、劳工、环保等领域共800余份履约报告和信息材料,多次安排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人权、反腐败等领域公约的履约审议会议。此外,大量公约及协议在香港实施,许多国家和半官方机构在香港设有领馆或办事处。香港还承办了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亚非法协年会和联合国贸法会工作组间会等国际法律活动。这让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有更好的条件参与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也使香港作为连接不同法域的纽带而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并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助益。
香港的法治指标在回归后稳步提高,法治状况持续改善,涉外法治工作获得国际社会高度认可。2022年5月26日,在“愿景2030—聚焦法治”国际论坛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曾引述多项国际评分指标表示,香港在回归后法治状况持续改善,并保持高排名。这也表明中央政府在维护香港法治方面的努力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肯定,未来应进一步善用法治维护香港的长治久安,助力建设法治中国。
(二)香港在“一国两制三法系”格局中的角色
从“一国两制三法系”的角度来看,香港可以成为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的试验地,以及连接国内外的“超级联系人”。
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治格局下,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香港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各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规则衔接,解决不同法域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也就成为中国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香港是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又是普通法世界当中唯一使用中英双语的地区。相比内地城市,香港与国际接轨,既有“一国”之利,又有“两制”之便,可与内地携手参与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
回归25年来,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香港与内地在法治建设方面逐步实现融合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香港与内地在“一国两制”下签订了《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仲裁裁决补充安排》《破产程序会谈纪要》等9份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尤其是,2019年1月18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这一文件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有利于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进一步节省两地司法成本,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司法保障。
在法律适用方面,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变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11000多家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在没有涉及内地以外的因素的情况下,可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这是一项引领性创新尝试,未来具有推广价值。长远来看,合同及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各方享有更多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上的选择,不仅会增加对香港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对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在仲裁地选择方面,2016年12月3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作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上述规定表明,当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港资企业作为民商事合同一方时,合同各方可自由约定香港为仲裁地,展示了实施“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有利于建设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跨境争端解决服务方面,2017年6月,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下文简称CEPA)框架下的《投资协定》,为两地投资者的权益救济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关于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双方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设立了“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委托指定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协助调解解决争端。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聚焦金融与投资、争议解决服务等重要领域,包括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等政策措施。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下文简称CISG)适用香港的安排方面,2021年9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三读通过《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2022年5月5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声明,将CISG无保留地适用于香港(将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CISG是国际社会广为适用的重要公约,该公约适用于香港,将有力促进两地商事交易中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可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及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推动内地、香港、澳门三个不同法系的交融发展。
(三)香港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来看,香港发达的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中国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国家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中国要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强国目标,为新时代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律支撑,需要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地运用国际法,为此需要培养、建立和扩大一支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所需。
然而,中国内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起步较晚,能力建设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步伐,总体上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涉外法律人才总量偏小、比例偏低,熟悉国内国际法律、通晓至少一门外国语的涉外律师无论是数量还是能力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截至2021年底,内地律师总量已达50多万人,但涉外律师仅约10000人,且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香港法律服务业优势明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和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可以为当前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据香港律师会统计资料,截至2022年5月31日,香港有本地律师事务所939家,外地律师事务所办事处83家,当中包括逾半数全球百大律师事务所,本地和外地联营律师事务所36家,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达11180人,私人执业大律师1600余人,来自33个司法管辖区。香港律师业处理国际民商法案件经验丰富,可提供专业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此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来自不同界别的专家仲裁员540多名,另有来自建筑、工程、法律、社会工作、教学等领域的调解员220多名,可以提供一流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服务。2015年11月1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成为首家在内地开设代表处的境外仲裁机构,促进了内地仲裁实践与国际仲裁实践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凭借深厚的仲裁文化积淀以及国际化视野,香港和上海向着联手打造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枢纽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年来,香港重视运用科技手段,着力建设全球领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平台,得到了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2018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持下,“一邦国际网上仲裁调解中心”(eBRAM)在香港成立,并于2022年5月获准列入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下首批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服务商。
建立内地与香港全面的法律人才和学术交流机制,是服务中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要一步。自2004年CEPA实施后,内地开始采取措施,逐步对香港法律服务业开放市场。2019年11月,经修订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梳理汇总了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新开放措施,结合香港业界提出的开放诉求,在金融、法律、建筑等多个领域进一步取消或降低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放宽对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等服务贸易模式的限制措施,扩大相关专业领域人才资格互认范围,为香港人士在内地执业创造了便利条件。自2022年6月1日起,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全境合伙经营,不再受香港律师事务所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香港的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可于内地全境同时受聘于不多于3个内地律师事务所,可担任法律顾问,而且免除有关审批要求,只需备案即可,无需进行年度注册。
2020年10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发布《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在试点3年期限内,允许具有累计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经考试后取得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从事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届时将会有更多熟悉两地法律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为整个大湾区的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在涉外法治研究领域,2022年5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与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签署法治研究交流和合作框架安排,以持续推进建设2021年11月正式启动的“香港客观法治资料数据库”。双方将致力于加强、鼓励和推动法治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在人才培养方面,内地和香港也各具优势。通过法学教育互通、法律服务互通等举措,香港可以在建立国际法律人才库方面发挥所长,协助内地培养大批高素质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而内地则可以协助香港律师界增长中国法律知识,增强国家观念和对外斗争能力。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一直在与内地知名学府合作,开设中国法课程,培养既具备国际视野和通晓国际规则,又拥有国家观念且具有对外斗争能力的法律人才。
(四)香港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层面的贡献
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角度来看,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可以为国家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香港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法律基础设施完备,法律制度融通中外,法治指数名列世界前茅,法律专业人才辈出,法律服务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享誉全球,在打造区域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打造区域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中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法律界的夙愿,历任律政司司长不遗余力持续予以推动。2001年10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新西兰举行的第十七届亚太区法律协会会议上演讲时表示:借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机,香港政府致力提供一个有利环境,促使香港发展成为一个法律服务中心,采用香港法律作为处理涉及中国合约的适用法律,以及使用香港的法院和仲裁组织作为解决纠纷的场所;为此,香港政府积极就民事和商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事项在海牙商议签订新的多边条约,与其他国家就相互执行判决事宜商议签订新的条约或协议,以及就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法院的判决事宜商议设立机制;香港的法律制度可以提供一个令人安心的环境,作为仲裁、诉讼、调停和其他解决纠纷的基地。2013年9月26日,第三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出访伦敦时表示,香港拥有顶尖的法律服务,能够为商业社会提供所需的支持;未来律政司的一项首要工作,就是加强推广香港成为亚太区域的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中心。2017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报告进一步指出,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在未来强化香港作为亚太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优势地位,为香港的仲裁及调解创造更多政策条件。
在国家层面,支持香港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是中央政府的重要惠港政策,也是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均明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上述政策目标。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商业中心区域投资兴建的“国际法律枢纽”已初具规模。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下文简称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作项目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等20多家机构已进驻“国际法律枢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有关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合作的行政安排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为彼此间的紧密合作翻开了新的篇章。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非法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知名国际法律机构入驻香港,标志着国际法律界和工商界对香港作为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地位的高度认可,将极大地便利该区域相关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加强在民商事领域的合作,助力香港早日建成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致力于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组织于2008年提出设立亚太区域办事处的设想,得到香港的热烈响应。经全力以赴做工作,2012年12月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在香港正式成立,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代表中央政府致辞指出,作为东西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交融地,香港必能不负众望,积极扩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亚洲的影响力,促进地区和谐。
亚非法协是1955年万隆会议的硕果之一,是目前唯一横跨亚非的国际法合作平台。占世界人口总量四分之三的亚非国家,是坚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的重要力量。60多年来,亚非国家充分协商、凝聚共识,促进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重大国际法理念,丰富了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国际法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有力提升了亚非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2021年11月29日,亚非法协第59届会议在香港举行,在代表东道国政府致辞时,李克强总理宣布,中国将同亚非法协在香港设立区域仲裁中心,为亚非国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争端解决服务。此前,中国与亚非法协在联合国纽约总部签署了相关协议。2022年5月25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香港“国际法律枢纽”举行了开幕典礼。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是中国同亚非法协加强合作的一个典范。2015年4月,中国政府决定出资设立“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随后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亚非领导人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将该项目作为加强与亚非国家合作的具体举措对外宣布。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设立既有利于扩大亚非法协的国际影响,也有助于香港打造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服务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
除吸引更多国际法律组织入驻香港“国际法律枢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努力争取国际组织来港举行国际性法律会议,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不松懈。2021年10月28日至2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间会在香港举办,有效推动投资调解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方案,促进就投资调解制定国际规则。同年11月1日,第四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司法会议在香港举行,这是律政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次合办此两年一度的盛大活动。香港与内地一道促进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发展,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 结语
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以《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为指导,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不断健全,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回归以来,香港与内地全方位融合不断深化,联系日益密切,合作领域全面拓展,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发挥了“连接祖国内地同世界各地的重要桥梁和窗口作用”。未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下,根据“十四五”规划对香港的功能定位,香港必将保持高度自由开放、同国际规则顺畅衔接的独特地位和优势,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在中国构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发挥重要功能,在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国际法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