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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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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就是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时代要求,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习近平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科学阐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深入论述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经验的重大抉择,深刻把握法治对于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功能作用,明确提出要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精辟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与国家治理效能  法治现代化 

 

一、引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发展环境、经济增长方式、城乡结构关系、社会组织形态等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结构,在深化法治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任务日益繁重艰巨。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形成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迫切需要新的思想理念的指导和引领。在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正在走向伟大复兴的时代征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凝结着我们党领导人民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方法论准则,深刻揭示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深入研究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对于把握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机理,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国家治理活动,乃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历史产物,反映了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凝结着社会发展的价值准则,因而成为社会共同体赖以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能动性的社会实践过程。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体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创设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行为规则体系,以便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这是国家治理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生活摆脱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羁绊的基本手段。“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没有这种规则和秩序,国家与社会生活及其治理活动就会处于混乱不安的状态之中。在现代社会,国家治理活动力图通过体现秩序性与组织性要求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结合的方式来安排行为、调整关系,从而确立起有利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国家治理秩序,使社会成员摆脱单纯偶然性、任意性的羁绊,保证国家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进而为发展建构坚实的善治基础。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近代社会经济、政治与社会文明发展的制度成果。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与法治发展密切相关,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是规则之治,是一个规则规范体系。它的基本单元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确认和保障实施的调整社会成员或组织活动的一般规则。在现代社会,法治把国家与社会生活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借以形成有序、稳定、可靠、巩固的法治秩序,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统一调整,从而达致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预期目标,彰显规则之治的法治价值。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夯实治国理政的制度基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风险、维护安全,“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国家治理革命,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既包括国家制度,又包括法律制度,治理变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存在着交互作用的关系,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亦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而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则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依托。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加快完善和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体系,构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秩序,使国家治理现代化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展开。

三、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经验的重大抉择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历史过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这一重要论述,清晰地反映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曲折历程,精辟地表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依法治国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旨在强调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治国理政经验教训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获得了革命性的重构,历史性地进入了发展新纪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大典,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是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继承,而且是对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应该看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明显特点,便是法治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形成有机的互动关系。党和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文件,借以把这些群众运动纳入法律与政策轨道,保障群众运动的顺利开展。可以看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有力推动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然而,群众运动与法治权威之间往往有其矛盾的一面。“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因此,在国家和社会生活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依靠群众运动来组织社会动员、推进国家治理的方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而必须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所以,1956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然而,从1957年开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遭遇到严重挫折,教训十分惨痛而深刻。这“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1978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历史变革的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确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方针的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大踏步地前进。1979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鉴于“文化大革命”中非法司法的历史悲剧,为了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贯彻实施,1979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且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高度来加以突出地强调,这确乎意义重大而深远。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亦称“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定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而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进入20世纪90年代,当代中国社会变革日益向纵深推进。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明确作出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著名结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一重大论断,彻底冲破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截然对立起来的思想樊篱,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革命性概念,不仅为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给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1992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1993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持续不断的探索实践,1997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2002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鲜明地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基础性工程。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20113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正如习近平所说的:“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这“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会形式专题研究宪法修改问题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充实完善了现行宪法的有关制度规定,借以“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强调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纳入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基于开启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考量,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因此,作为治国理政的法治制度保障,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正在波澜壮阔地深入展开,深刻地改变着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

由此可见,我们党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正是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进行深入反思总结所做出的重大抉择。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作为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不仅反映了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而且以其特有的方式,对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产生能动的反作用,有效调节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法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制度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一重要论断,清晰地揭示了法治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法治的经国序民、安邦治国之价值意义。

第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权威性地位。在中国的特殊国情条件下,由于封建主义影响没有被彻底肃清,因此少数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不把自己看做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成人民的主人,把个人权力凌驾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习近平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治国理政。这是新时代国家治理革命的一项历史使命。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节,“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形成和发展一个巩固的、稳定的法治秩序,从而体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规则之治。牢固树立法治权威,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体从事法治变革的价值理想,而且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取向。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第二,必须坚定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习近平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依托,法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这些具体过程尽管千差万别,各具特色,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各个法治实践过程(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需要遵循严格而合理的程式,并且每个环节或过程都要致力于实现社会与法律正义,为国家治理活动确立法治运行准则。在当代中国,“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蕴含即在于将国家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并且确信法治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就法治对于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制而言,法治的对立面是使用不确定的权力。要约束这种不确定的权力,就必须借助法律。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在法治轨道上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意味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它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内容、行使范围、运作方式等都必须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的时代条件下,为了使国家权力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就必须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运用法律形式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不同国家权力系统之间的合理分工及其相互关系,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障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把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看作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强调“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再就法治对社会主体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而言,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充分表明,只有法治型的社会统治形式才是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体权利的基本组织形态。在现代社会,它意味着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自由和尊严,是法治文明成长与进步的标尺,也是法治的真正价值所在;它意味着必须运用法律形式系统明确地确认社会主体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如果社会主体不具有作出决定和行为的自由选择权利,并以此来实现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那么就谈不上现代意义的民主和法治。习近平强调:“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要善于运用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第三,必须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价值基础。现代法律不仅具有形式的理性化之特征,而且具有实体的理性化之特征。一般来说,关于法治的典型的或标准的分类是把法治划分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强调将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在这里确实存在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的问题。毫无疑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把握形式法治对于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深入推进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往往成为衡量国家法治发展水准的基本评价尺度。比之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的概念更加突出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与权利,更加关注国家所确立的个人合法愿望与尊严可能得以实现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与文化的条件,更加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而更加能够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这种实质性法治正在成为20世纪以来社会与法律生活领域的处于主导趋势的新型法治样式。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艰难曲折的历程,构成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准则。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亦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效满足人民法治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在立法工作中,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把“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根据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法治新需要,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重要内容,提出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可见,这些重要的制度安排集中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强化实体公正的实质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彰显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厚法治价值蕴涵。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现代社会,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系、不可分割。法治现代化意味着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它表明,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亦即从人治向法治的革命性转变。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尺度。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内在地结合在一起。习近平深刻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现代化与法治化是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推进法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构成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法理型的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性质及其内在价值。以现代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反映的,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变革取向。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构成要素,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是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坚持、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处于同一个时代进程之中,二者内在联系,不可分割。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习近平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另一方面,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一般而言,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建立在人治型统治方式基础之上的,人治型统治方式决定着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历史地看,人治型国家治理体系是与传统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之间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系创新发展的产物,国家治理现代化总是与法治现代化相联系而存在的。只有在法治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谈得上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就中国而言,从传统的中华帝国向现代的民族国家的转变事实上也意味着统治技术的转变,即由‘控制模式’向‘治理模式’的转变。”而这种治理模式转变的关键,乃是确立法治的基础性、权威性地位。这就是说,只有在实现现代法治、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国家,才能提出并实现真正的国家治理。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社会主义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现代化,进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习近平深刻地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正在空前的广度与深度上波澜壮阔地展开,有力推动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向纵深发展。

因之,习近平强调,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为,增强国家治理效能。这是深入持续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抉择。

六、结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制深刻变革的历史过程,是现代化进程在国家发展领域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反映了从传统的国家治理体制向现代的国家治理体制的深刻转变,也反映了国家生活迈向现代化的发展过程。这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在当代中国,伴随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过程。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及其现代化,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和方法论原则,科学分析国家治理领域基本要素的不断变动、转型发展及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深刻阐述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通过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不仅如此,法治对于增强国家治理效能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功能取向,乃在于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些重要论述,精辟阐释了法治乃是中国之治的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强调要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制度根基,明确将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从而为开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指明了方向。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商研究》2021年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