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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列宁的监督理论与中国反腐
朱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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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及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的“顶层设计”都是建立在列宁的监督理论之上的,但是其结果却不令人满意。在面临严峻反腐形势的中国,对列宁的监督理论与中国实践进行反思无疑是必要的。

一、列宁监督理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马克思主义的目标是人的自由与解放。在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上,马克思、恩格斯假设存在两种可能性或选择:议会道路与革命,议会行不通则革命。由于当时欧洲许多国家关闭了和平选举之途,议会道路被堵死,革命遂成为马克思、恩格斯追求人的自由与解放手段中的重要(不是唯一)选项。在列宁主义及其后的斯大林主义中,议会派逐步被妖魔化为修正主义,革命遂成为唯一的选项。革命关注的核心是夺取权力,革命派需要集权以推翻旧制度,需要集权以巩固权力,因此,革命与集权遂成为一对双胞胎。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思想内在地包含了对权力的警醒甚至敌视,[1]因此在他们的革命实践中,也对“革命权力”保持着警醒。这一点可以从最早的国际共产主义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中得到证明。成立于1847年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章程规定,它的各级组织—支部、区部、总区部的领导人都由选举产生,并非上级任命;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而不是中央委员会,相反,中央委员会得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可以参加党的代表大会,但是没有表决权。[2]不过马克思、恩格斯毕竟是思想家,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否定旧制度,对于新制度下的权力滥用问题,除了巴黎公社短短72天的实践以外,没有更多的经验。这一任务遂留给了列宁。

集权带来革命胜利的刺激,使革命者对集权情有独钟。十月革命的领导者当然也不能免俗。于是,在建设新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防止权力滥用的问题摆在了列宁面前。列宁在掌握政权的实践中,特别是在他患重病、事实上离开权力中心以后,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他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1923年1月23日)一文中清醒地提出:“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3]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列宁建构了他的权力监督思想,这一思想包含了两项重要内容。一是由人民来监督权力。这一思想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创作的《国家与革命》中就被提出来了。在《国家与革命》中,他提出革命后当建立“某种类似议会的东西”。与议会不同的是,这个机关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监督机关。他说,这个机关不仅仅“制定条例和监督官僚机构的管理工作”,可是这个机构却不会是“官僚的”机构。“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应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措施:(1)不但选举产生,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4]在列宁晚年,这一思想就发展成为加强工农检查院,以人民权力来监督党权的思想。

列宁监督思想的另一重要方面是通过建立与提升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来监督党委(包括中央委员会),防止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专权。1920年9月29日,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提出了重要建议:“派出中央委员参加监察委员会,一般说来是不正确的,只有根据党代表会议的愿望才能这样做,这些中央委员在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不受中央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参加监察委员会的中央委员,在监察委员会专门讨论同他们的主管部门或工作范围有关的问题时,不参加表决。”[5]这里就有明显的使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的意图,就是这次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1921年3月8日至16日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选出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

1922年3月27日至4月2日,俄共(布)召开了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这是列宁参加的最后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包括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内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目的》、《监察委员会条例》和《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大会选出由5名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6]这些决议中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各级监察机构是独立于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它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不受同级党委的管辖;各级党的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的一切会议和本级党组织的一切其他会议并有发言权。

1922年底,列宁病情加重,他写了具有政治遗嘱性质的《给代表大会的信》,包括列宁在1922年12月23至26日的信和29日的《关于增加中央委员人数部分的补充意见》及1923年1月4日口授的札记(《对1922年12月24日一信的补充》)。据《弗伊列宁的书信、便条和交办事务登记本》所记,信的第一部分(1922年12月23日的札记)于当天送达斯大林。不过在政治局会议和中央全会记录中没有提及列宁的这一札记。[7]列宁信中的建议后来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和《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文章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特别指出:“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委员,刻不容缓的事情除外,这类事情要通过特别程序通知中央委员会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并加以解决。”[8]《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9]

列宁上述思想的实效如何?事实证明,列宁的监督思想不仅没能战胜俄共中央委员会及斯大林强烈的权力扩张欲望与行为,最终流于空谈,而且列宁寄予厚望的监察委员会后来竟成为中央委员会打击异己的帮凶。内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有革命后的权力冲动,也有斯大林的个人品德。但是客观地说,“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就是要求能够管住像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而不仅是谦谦君子。监督失效的一个证据是,早在列宁在世时,苏联的腐败已经十分普遍。据契卡(后更名为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档案披露的绝密资料,1921年共判处贪污贿赂罪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1922年共判处贪污贿赂32587件,职务犯罪14887件。[10]更不用说后来斯大林个人集权体制的形成和以特权为标志的体制性腐败了。

二、监督理论在苏联失效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列宁监督思想的失效呢?这有必要对列宁权力监督思想本身的缺陷及其社会环境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列宁的设想多少带有空想色彩。列宁相信或者寄托未来的“议会”成员成为社会的普通一员,并且每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议会”来监督政府,这无疑把监督权力看得太过简单,不切实际。即使在当代最民主的国家,这一点也做不到,何况是依靠暴力获取的权力。在普选的地方,议会被选举出来后,就难免“官僚化”,一名工人成为“议员”后,他已经不是工人,而是“议员”;他的思考迟早会变成“议员思考”,再也不是“工人思考”了。公民的参政权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基于这一点,当代的法理学大家德沃金甚至提出了民主“不可能”的理论。[11]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种种选举本身是在权力操控之下的,成为权力者相互赋权、“循环赋权”的游戏。

第二,政党迷信。革命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利益集团,这个新的集团需要一个组织来维持自己的利益,这个组织无疑就是革命党。在共同利益的刺激下,政党急于取得高于社会的地位,很容易自我神圣化。神圣的事物当然不会犯错,因而也不需要监督。这就是列宁时期权力大大提高的工农检查院最后却彻底依附于它的监督对象—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原因。当然,更重要的原因是联共(布)在组织上对工农检查院的掌控,而这恰恰是列宁所主张的。企图让一个下级权力有效监督上级权力,这本身是一个逻辑悖论:因为“监督”本身是一个“以上示下”的权力。

第三,权力之间的不平衡。权力之间的有效监督需要权力配置的平衡,即没有谁是最高的,而是各个机关在各自的权能范围内都是“最高的”。这就是后世发展起来的种种“权力保留原则”与“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之间的平衡。例如,行政权听命于议会制定的法律,但是在行政权范围内有“行政保留原则”,立法与司法不得干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但是有“宪法保留原则”,立法不得违反宪法,而立法是否合宪则由法院通过裁判说了算,在行政权力范围内由行政说了算;司法权听命于议会制定的法律,但是有司法独立,等等。列宁大力增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使它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中央委员会,正是朝这个方向的努力。但是可惜的是,这一步迈得太小,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还是太小,无法与中央委员会平起平坐,因而无力监督中央委员会。这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不可能履行自己的职能。不仅如此,它必然被中央委员会掌控,成为中央委员会控制的工具—工具无法监督使用工具的人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细节是,针对列宁提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监督党的总书记的建议,想出“假报计”以欺骗列宁的恰恰是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古比雪夫![12]

第四,有权人的抵制。因为列宁设想的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之一是党的最高领导人,以防止其集权,这击中了后世共产主义政权的要害。也正由于这一点,列宁的这些设想当时就受到了党内最高权力的抵制。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说:“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13]非常明显,列宁在这里提出的是一个以法治(规则之治)来对抗个人权力之治的思路,带有全局性与根本性。然而遗憾的是,对这个政治遗嘱,联共政治局讨论时就不同意发表,时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的古比雪夫甚至建议单独印一份刊有列宁此文的《真理报》,用以欺骗列宁。后来该文虽然在《真理报》上发表了,但是却删去了涉及“总书记”这一核心内容,这无疑是出于斯大林的意志。以后《列宁全集》俄文第1、2、3、4版均按照《真理报》的文本处理,直到1964年出的俄文第5版才恢复原貌![14]而此时列宁已经去世40年,斯大林也已经死了10年!前文提及的列宁关于监察委员会职数的重要信件当时就送给了斯大林,但是却被斯大林“私吞”了。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说的不是增加中央委员人数问题,而是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问题。但收到列宁信件的中央委员会却反其道而行之,提出必须增加中央委员人数。非常明显,中央委员会对被监督表现出自发的反感与对抗。

第五,缺乏司法的介入。将党内的事当作“家事”,避开司法程序,这是列宁监督思想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在后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通例,而事实上执政党的事都是国家大事,必须引人司法程序。列宁在晚年虽然提出了一些关于法治的重要设想,但是已经无力实现。例如,他说:“法制只能有一个。否则既无文明,又无政治常识。”[15]他也曾提出“中央机关=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司法人民委员部+(组织局+政治局+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中央组织设想。[16]这个框架将司法人民委员部与“组织局+政治局+中央监察委员会”相比肩,突出了司法机关的中心地位,无疑是一个法治的框架,这可能当归功于列宁所接受的法律教育。但是,可惜的是,天不假年,列宁的这些想法与指令都仅仅停留在纸上。

由于权力固有的特性,由于缺乏外在规范的制约,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最终实效几无,党的委员会,特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成为集权的机构,而这个权力实际上集中于党的领导人。十月革命后残酷的战争加快了权力向个人集中的进程,斯大林的清洗则使党内的健康力量彻底噤声;随之而来的二战更造就了斯大林这尊“永远正确”的神,个人迷信使集权体制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这一切都通过第三国际的传导成为各国共产党的通例。

三、监督理论的中国实践

在列宁身后,各社会主义国家都以列宁的监督思想立国,建立在列宁监督理论之上的苏联政权模式得以复制,并发展出一整套堪称完备的监督理论与制度。但是这套理论在苏东国家的失败了。那么,这一理论的中国实践又如何呢?

中国的监督制度大概是世界上最多、最发达的,人们常常提及有:检察监督、纪检监督、上级监督、下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个案监督……尽管党的领导人三令五申要“真正让人民监督政府,而使政府不敢懈怠,不敢贪污腐败,那需要有机制的保障,有制度的保障,而现在我们离实现这个目标还差得很远,这也是群众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17]而事实上,用老百姓的话来说,上级监督太远,平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组织监督太短,纪委监督太晚。监督制度的成本高昂,但收效不大。政治实践中,中国的监督有如下问题:

第一,同体监督失去监督的本性。所谓“同体监督”就是自己监督自己,结果可能使制度上的监督虚置,监督失效。据《文汇报》2004年1月31日报道,奥海铁路建设资金遭集体私分一案经14次审计才得以揭露。这告诉我们,在检察机关接受被监督机关党委领导的体制下,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都成了既得利益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属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举报、检察的动力完全缺失,失去了监督的“他律性”特质。如果说在涉及监督者的上级的案件中存在不敢举报甚至是主动包庇的话,在本案中就是猫与老鼠形成了利益共同体。[18]2004年上半年,海南省澄迈县的改革,就是以破“.同体监督”为思路的。县委、县纪委依据党章有关规定,对原有“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镇纪检体制进行大胆改革,探索建立了“县纪委强化领导,派驻组实地监督,镇党委直接负责,纪检委员具体落实”的镇纪检工作新体制。[19]这个改革在镇一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更高一级,同体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

第二,“迎接检查”使上级监督落空。现在的种种检查长年不断,但是被检查者大都经过事前精心准备,结果上级看到的不是真实情况,自然也就无法达到监督的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在2010年两会期间说:“有领导下去视察,当地都预先进行了周密部署,安排得非常具体,领导人成为了一个‘机器’,这是很可悲的。还有的领导去视察,周围几十个人前呼后拥,大部分都是民警和干部化装的,全是假的。这都是真实的事情。有的领导知道这个规则,所以经常搞突然袭击,但总是有限的。”[20]这一问题至今仍然存在。

第三,引导、控制舆情使舆论监督变成自我欣赏。所谓舆论(Public opinion)是指大众意见。此种意见通常是不一致的,因而缺乏标准。一般舆论监督存在的前提是表达自由,在一个表达自由缺乏法律支撑的地方,舆论成为“官论”,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例如在文革后期,大众事实上已经对“文革”怨声载道,但是他们没有表达出来的权利,只能唱“文化大革命好”。在此种情况下,舆论反过来成为权力控制社会的工具,而不是社会控制权力的工具,更谈不上对权力的监督。在当下,媒体事实上在地方权力的控制下,与地方权力具有同质性,不可能承担起监督的重任。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网络舆论也已经逐渐被控制,“网络评论员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控制网络舆论,甚至制造网络“舆论”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也产生了与权力同质化的倾向。同质的结果必然是化舆论监督为歌功颂德,甚至媒体参与打击异己,参与腐败。

第四,人民监督、民主监督成为“举手”与鼓掌。“人民”是个集合概念,人民监督根本上是个民主制度建设问题,如果没有制度依托,人民监督就异化为“举手”、“鼓掌”。至于作为人民组成分子的公民个体及其无组织的聚合,则容易走向极端,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牵制。例如,2010年4月13日,辽宁省庄河市龙王庙村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一千余人一起到市政府门口,想见市长,反映村干部的腐败问题,等了很久也没见领导出来接待,大家只好面朝政府下跪,“但直到最后市长也没有出来接待我们”。据参加行动的村民说,他们所反映的是龙王庙村村干部在填海工程和征地补偿中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和玩忽职守的问题。[21]

第五,谁来监督“一把手”始终是个问题。监督理论下形成了各地的“一把手”现象,“一把手”的存在使所有监督权力的制度成为摆设,种种权力(包括监督权)都成为“一把手”的工具。例如,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区委书记张治安,只是一个地级市的区委书记,为了打击举报人李国福,竟然能动用检察、纪委、公安等机关干部,罗织罪名,陷害报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在狱中“非正常死亡”。[22]河南漯河小小一个地级市三任市委书记相继落马告诉我们“一把手”的腐败有多严重、多普遍。[23]最近、最严重的的例子当然是重庆发生的薄熙来个人集权、腐败事件。有的地方第一把手在落网后甚至大言不惭地说,“不腐败不可能”。[24]

上述的监督难题导致监督低效甚至在有的地方完全失效,这个结论起码有三个证据。

第一,县级政治生态败坏。数年来,县级“一把手”频频落马,事发前一切如常,事后却常常显示干部大面积卷入。这表明“整个县级政权政治生态恶化”,也表明起码在县一级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牵制体系。2010年中组部查处的18位县委书记受贿案中,90%的人都利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收受贿赂。行贿者都是用公款,案发后却常常得不到处罚,这表明在那些地方,腐败行为几近“合法化”。[25]

第二,检察机关查处腐败的能力日益减弱。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副厅长孙立泉说:“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职务犯罪)线索70%是由群众举报的。”广州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说,广州“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八成靠举报”。干了24年举报工作的孙立泉对记者说:“我个人认为,严格地讲,腐败案件100%都是群众举报的。”“有人将纪委移送的案件、侦查机关自己深挖的案件,不算作是群众举报,其实,追根溯源,也是源于举报。”63岁的汪汉林是武汉的举报勇士,他因为举报刘志祥而受到疯狂打击报复,为躲避陷害,他曾5次搬家,并写下遗书。[26]“百分之百依靠举报”和“舍命举报”既说明专业反腐败机构主动打击贪腐的能力消失殆尽,也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事实上,在集权的体制下,检察院常常为地方权力所用,成为维护地方“政绩”的工具,有“计划”地反腐。[27]

第三,权力滥用日益猖獗。民众是权力滥用最好的见证者。2010年9月,中国青年报社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有11219人参与的调查显示,根据个人观察与自身生活体验,94.8%的受访者确认日常生活中普通人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88.2%的人表示曾有因他人权力滥用而受害的经历。[28]这个数字可谓触目惊心。权力的滥用日益非理性化,并渗透到每个角落。

总之,监督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并不理想。既然监督理论的中外实践都不理想,我们就当本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精神,对监督理论本身的问题作一番梳理。

四、监督理论内在的问题

监督理论之所以失效,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是也与监督理论本身的问题有关,这个理论本身有以下两个无法解决的悖论。

第一,最高权力要不要监督?

与分权思想不同,监督思想都或明或暗地承认最高权力的存在:形式上的最高权力(苏维埃)与实质上的最高权力(政党)。前者正当性的理由是人民主权,后者正当性的基础是先进性。问题是,苏维埃和政党都是人组成的,他们也要犯错误,例如联共(布)就犯下了“大清洗”这样的大错,中国共产党也曾发动过“文化大革命”。如何监督最高权力,使它不犯或少犯错误?万一犯了错误,如何制止它与纠正它?这是监督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说,因为它先进,可以“自我纠错”。即使“自我纠错”是可能的,监督所要达到的两个目标还是无法达到:一是制止正在发生中的错误,二是对行为者追究责任。这种承认最高权力的思想其实仍然将权力的正当行使寄托于权力主体的道德性,而不是外在的规范,这种思想仍然属于人治范畴,它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好人假设”之上的,而基于对人性的洞察和经验,就可以断定它是不现实的。

第二,谁来监督“监督者”?

这里以纪检部门为例。在社会主义国家,纪检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我国,自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公布以来,产生了所谓的“双规双指”制度,[29]这使纪检的权力大增,对反腐败也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随着纪检权力的崛起,而这个权力又缺乏必要的规范依据,问题也就来了。原来很清廉的纪检屡屡发生大案。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曾随意对干部和党外民营企业家实行“双规”。有人几年来一共被“双规”了三次,最后不得不外出流亡,不敢回家。[30]曾锦春案虽然是极端的,但是它却告诉人们一个简单的道理:任何权力都存在腐败的可能。依据现存制度,除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外,其他部门都无法监督纪委。而事实上,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之间由于“空间距离”较远,无法有效地进行监督;而同级党委则由于结构上的原因导致客观上无法监督—纪委书记通常是党委的常委,而在理论上我们党的工作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制,这就使对纪委书记的监督变成事实上的“自己监督自己”。

另外,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有些地方采取了秘密监控的办法,由“一把手”对干部实行秘密监督。但是秘密监控很容易蜕化成为“一把手”控制下属以谋私的工具,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难度,而且也有损被监控者的人权。[31]

监督理论是一种“主客体”思维,缺乏“主体间性”的思考,因而无法遵循一以贯之的逻辑。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是权力主体,作为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必须以对权力的同一假设为基点,逻辑上才能自圆。但是,监督理论却把被监督者视为“恶”,把监督者视为“善”,先在地赋予权力不同的伦理属性,既不逻辑,也不符合经验的观察。

五、余论

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便由于健康原因而在事实上失去了权力,从“最高权力”到“无权”这一角色转换使他能够从权力的对立面来思考权力问题,从而构建了自己的监督理论。事实证明,列宁的监督理论在苏联并不成功。但由于意识形态的遮蔽,这个理论最终还是被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与分权相抗衡的正统理论。1949年以后,中国师法苏联,结果在前改革时代形成了毛泽东的“一言堂”制度,引发了“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后,虽然邓小平力图将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作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第一要务,[32]但是收效甚微。这说明,监督理论本身的缺陷使它不能担负起建构宪政国家、廉洁政府的重任。不久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33]如何才能使权力“不能腐”?关键就是要超越客体的监督思维,引入主体间性的思考,在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在权力的相互制约中迫使所有权力都走到法律之下,最终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

【注释】 *周永坤,南京工业大学特聘教授。

[1]参见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绪论。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72页。

[3]《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3页。

[4]《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

[5]《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9页。

[6]《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98页。

[7]之所以出现这一不合常规的情形,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斯大林看到其中有些内容对他不利而将列宁的信扣留了下来。

[8]《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6页。

[9]《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4页。

[10]谌旭彬:《苏联70年腐败史》,来源: http://www. hybsl. cn/beijingcankao/beijingfenxi/2012-12-21/32987. ht-ml,2014年2月12日访问。

[11]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论辩的诸原则》,鲁楠、王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

[12]即一方面在《真理报》上发布删去与“总书记”相关的内容,同时出一份专门给列宁看的,包括监督总书记内容的《真理报》,以欺骗列宁。参见郑异凡:《列宁在1923》,载《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

[13]《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7页。

[14]参见郑异凡:《列宁在1923》,载《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

[15]《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7页。

[16]《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8页。

[17]《温家宝:缺少监督政府的制度保障是民众不满主因》,来源:http://news. ifeng. com/mainland/special/wenjiabaofangouzhousanguo/content-3/detail_2011 06/29/7319085 O.shtml,2014年2月12日访问。

[18]《第14次审计没能逃过原粤海铁路公司领导一锅端》,来源:http://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4 -01/31/content_1293092_1.htm,2014年2月12日访问。

[19]吴荣融、任明超:《海南澄迈县撤掉乡镇纪检委探索纪检改革》,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9日。

[20] 李立强、陈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有干部想说真话但不敢说》,载《新京报》2010年3月9日第A12版。

[21]王石川:《下跪反腐,千人下跪也跪不出市长一面?》,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4月22日。

[22]李国福在张治安手下工作多年,后二人关系恶化。李国福掌握着张治安违法乱纪的第一手材料,并多次进京举报张治安。现已查明,2007年8月中旬,张治安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转交给他的一封揭露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认为系原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的意图。张治安要求颖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严厉查处李国福的经济问题,然后令公安、纪委、看守所一起上马,手段包括以辞退其子女为压力迫使当事人自证其罪、不顾有关拘押的法律规定、栽赃陷害等等。2008年3月13日,李在监狱自杀死亡,李死亡前,双眼皆瞎。程士华、王圣志:《“白宫书记”报复案背后的问号》,载《文汇报》2009年1月7日。此类“非正常死亡”其实是酷刑致死的委婉用语。

[23]地级市河南省漯河市是唯一的内陆特区,它的三任市委书记相继落马。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1991-2006),漯河分别由三任市委书记主政,他们是王有杰(1991-1995)、程三昌(1995-1999)、刘炳旺(1999-2006)。在目前的政治体制框架下,“一把手”对一城、一地的发展举足轻重,甚至一个城市“性格”的形成也与“一把手”有关。现在,三个“一把手”相继落马:王有杰被判死缓,程三昌携带一亿元资金外逃新西兰,刘炳旺涉嫌受贿被双规。韦洪乾等:《16年间三任书记落马》,载《方圆法治》2008年7月,转引自《报刊文摘》2008年8月8日。

[24]2009年,云南省麻栗坡县委书记赵仕永在看守所对采访他的记者说:“我在县委书记这个职位上,在时下的社会环境中,不犯罪是不可能的。”刘德安、李文婧、郭佳:《“温和腐败”县委书记:潜规则作祟不犯罪不可能》,载《检察日报》2009年8月11日第6版。

[25]廖音:《警惕县委书记腐败新动向》,载《瞭望》2010年第5期。

[26]《保护举报者,举报法亟待出台》,载《报刊文摘》2008年7月4日。

[27]某些地方规定了每年处罚贪官污吏人数的上限,如果过多,会影响政绩。因此,当检察官们要起诉某个贪官的时候,就要考虑有没有“计划”,如果超计划,不但不批准,而且还要挨批。当我第一次从一位我所敬重的德高望重的老先生口中得知此消息时,真是哭笑不得。当我求证于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朋友时,他们表现得很冷静,好像是我大惊小怪,各地事实上在若干年前就这么做,只不过在工作报告里不写罢了。

[28]向楠:《94.8%公众确认普通人滥用权力现象普遍存在》,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9月28日。

[29]“双规双指”本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30条和《监察法》第20条所规定的纪检监察调查措施,核心就是“根据办案的需要,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责令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如实提供的义务”。

[30]何忠洲、李根:《湖南郴州落马纪委书记:连农民工都要“双规”》,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5月14日。

[31]例如,重庆市涪陵区实行“干部观察员”制度,对干部进行秘密监控。2004年8月,区委组织部正式下文,向各级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传达聘请干部观察员的意见,最终由组织部挑选了43人。人员来自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和普通“干部群众”,其中普通干部占三分之一。控制的对象是区管处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不包括区委书记、区长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观察的主要领域为生活、社交领域。这一制度是秘密的。秘密性体现在:(1)观察员身份秘密,姓名只能有六个区委主要领导知道,不公布,有编号,在电话与书信联系时只说编号不说姓名;而且要求观察员对家人和单位保密;(2)秘密联系,采取观察员与组织部单线联系的方式;(3)提供的材料秘密,不与当事人见面。参见何海宁:《组织部聘干部观察员》,载《南方周末》2005年7月21日。

[32]参见《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1页。

[33]《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来源:http://theory. people. com. cn/n/2013/0402/c40531-20994596.html,2014年2月12日访问。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 2014年 【期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