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董键铭:重思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真实内涵——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切入点
字号:

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当前学界的热点议题,其中厘清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史脉络,探寻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恰当切入点,进而探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真实内涵,无疑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前提。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回溯并反思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与西方近代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深入辨析马克思资本权力思想与黑格尔财产权思想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看到,黑格尔在精神历程、概念发展和文明进步三者一致的基础上,赋予了近代政治哲学所提出的财产权概念以文明史意义,并通过对市民社会及理性国家的探讨建构了一种关于财产权的政治哲学。以对黑格尔的批判性反思为基础,马克思将对市民社会和财产权的分析推进到了物质生产领域,揭示了在旧的生产方式的解体过程中资本权力的诞生,并事实性地开显了一种关于资本权力批判的政治哲学。从资本权力批判切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我们将能够超越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及当代主流政治哲学所共享的思维框架,准确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真实内涵,从而更为充分地彰显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权;资本权力;唯物史观;市民社会;政治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当前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众所周知,马克思并没有如典型的政治哲学家一样给出一套明确的政治哲学体系,其政治哲学思想主要呈现于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之中。然而,面对当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原有的政治哲学已无法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解析,这就迫切需要以人类解放为旨趣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出场”。当前,学界对于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体系已有充分的理论自觉。然而,在具体的研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偏颇,比如或仅满足于从马克思著作中检索出“异化”“抢劫”“偷盗”之类的术语来解析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概念体系,或以西方政治哲学框架来重构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等等。这些均与实质性推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整体研究相距甚远。因此,厘清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史脉络,探寻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恰当切入点,进而以此为基础探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真实内涵,就成为一个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话题。

近年来,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一直倍受学界的关注,这也是澄清马克思思想内涵的重要路径之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与超越不仅体现在辩证法方面,我们也可以从政治哲学视角来切入两者间的复杂关系,进而厘清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史脉络。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早期近代政治哲学家们奠定了后世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卢梭则首次开辟了反思启蒙、批判现代性的政治哲学思路。黑格尔深刻反思和总结了近代政治哲学思想的巨大成就,并在此基础上赋予了近代政治哲学所青睐的“财产权”概念以文明史意义,从而建构了其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卢梭、康德的政治哲学思路,但整体而言依然处于近代政治哲学这一总的论域之中。马克思则立足唯物史观,在扬弃和超越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扬弃和超越近代政治哲学理论地平的基础上推进了对财产权及市民社会的理解,进而开显出一种以资本权力批判为核心的政治哲学。因此,一方面,从政治哲学角度审视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将为我们敞开一系列新的理论可能性,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当代社会现实问题的理解与把握,同时也有助于我们超越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思想地平;另一方面,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切入点理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之真实内涵,从而切实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相关研究。

 

 

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对于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原初思想语境有重要意义,而财产权概念是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节点。财产权论题是在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中被逐步提出的,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体系也是在吸纳近代政治哲学的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近代政治哲学相较于古代政治哲学发生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转变,那就是古代政治哲学往往更为强调公共善、强调共同体的目的,而近代政治哲学则第一次将个人的特殊需要、个人对私利的追求视作人正当的自然需要,并将其视为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霍布斯在其政治哲学中首先确认,在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共同体的或普遍性目的,每个人的最终目的都诉诸并落实于个人之上,自我保存是人的最高追求。然而霍布斯同时也发现,当每个人都以自我保存为最高目标而行动时,人与人之间并不会天然保持相安无事的状态。他指出,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下必然因为竞争、猜疑、追求荣耀等因素而陷入持久性、普遍性的战争状态。[1]因此,要想长久地实现自我保存,人们就必须通过契约形成国家,从而“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2]。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推进了对个人的特殊需要的理解,他在霍布斯所强调的自我保存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将财产权确定为同人的生命权一样的基本权利。以这一观点为基础,洛克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霍布斯所遗留的利维坦与个人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将财产权作为核心考量对象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便不再主要体现为时刻可能发生的以强力杀死对方,而是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冲突。与之相应,自然状态下人类所遭遇的最大不便也就不再是随时暴死的危险,而是在财产权纠纷中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这样,“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国家便也不再需要成为一个为了保障安全而统御一切的强大的利维坦,而是只需充当调节财产权纠纷的公正裁判者便足矣。自此,对财产权的关注与保障开始成为政治哲学所关注的关键问题。

黑格尔同样关注财产权,但他并未像洛克等思想家一样直接将财产权视为其无可动摇的理论前提,而是在反思的意义上把握财产权概念,从而第一次在概念演进的辩证逻辑上定位财产权概念。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精神历程、概念发展和文明进步三者是相互一致的,即概念的发展逻辑,同时也展现了人的精神的成熟历程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过程。从概念发展的角度来说,概念必然会因其辩证本性而进展到别物中去,只有当其通过别物而返回自身时,它才能将运动的全部过程都包容为内部环节,从而成为理性的、具体的概念。这一概念发展的逻辑在人对自由的追寻过程中,就必然表现为“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4]。人只有超越纯粹主观性领域,进入到客观性领域中,才有可能在理性具体的意义上继续追寻自由。而财产本身作为一种物,它是人在超越其纯粹主观性领域后所能把握到的第一个客观性领域中的东西。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黑格尔指出,“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5]。这样,财产权就被把握为人在精神走向成熟、追寻自由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发展环节。

更进一步而言,黑格尔不仅将财产权定位为人在追寻自由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环节,而且也进一步揭示了财产权概念的文明史意义。在黑格尔看来,财产权作为单个人的意志的客观性的表现,它所呈现的是一种特殊性原则。这种特殊性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展开,实际上就是近代以来所逐渐形成的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6]。市民社会是以特殊性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满足个人需要、追求个人利益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在这一意义上,财产权实际上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而与此同时,在黑格尔看来,“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7]。市民社会不仅以特殊性作为基本原则,而且这种特殊性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之中的,每个人都只有通过他人的中介,才能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因而,“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8],即市民社会将财产权原则推广为被整个社会所接受的普遍性原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市民社会使财产权具有了普遍性的形式,但从本质上来说,市民社会依然是以特殊性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尽管在这里会进一步形成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等环节,但司法是以保障个人的需要从而作为所有权法而存在的,而警察与同业公会事实上也只构成对需要的体系和司法的补充,“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9]。所以,市民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以财产权这一特殊性原则为核心,并使财产权原则成为被整个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的社会形态。

尽管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概念的发展逻辑还是精神的成熟历程都必然要经历特殊性这一发展阶段,但黑格尔同时也意识到,人类文明的发展并不能仅仅停留于特殊性阶段。虽然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原则已经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但这只是一种形式性的普遍性,其内容依然是财产权这一特殊性原则。如果坚持将市民社会这一环节扩展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部环节的话,人类社会就将彻底丧失其普遍性向度,而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将会直接遭遇其无法解决的贫困与“贱民”等一系列固有问题。正如阿维纳瑞所指出的那样:“对黑格尔来说,贫困以及随之而来的与社会的异化不是这个体系的偶发现象,而是它的痼疾。”[10]需要的体系的普遍化在使财富的积累获得增长的同时,也使得劳动者随着分工的细化和扩大而趋向狭隘化、贫困化,从而成为“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的“贱民”。[11]而这些问题又是市民社会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此,黑格尔实际上在揭示财产权概念的文明史意义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完全以财产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现代社会所必然要遭遇到的真实问题。在这一意义上,黑格尔不同于以洛克为代表的早期近代政治哲学家们,他的法哲学不是一种单纯探究如何保障财产权的理论,而是一种财产权批判理论。黑格尔的法哲学所要解决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在财产权已经贯穿于整个现代社会的背景之下,重新为人类社会寻回普遍性原则,并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和解、人的特殊性追求与人类社会的普遍性发展之间的和解。

由此,黑格尔最终将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设定为其法哲学的最高环节。黑格尔清醒地意识到,这种普遍性原则决不能是一种与特殊性完全对立的普遍性,“如果只就形式方面去看普遍,把它与特殊并列起来,那么普遍自身也就会降为某种特殊的东西”[12]。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处在永恒对立中的社会,实际上依然是被特殊性所统治的社会。而只有超越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才能真正为人类社会寻回普遍性向度,从而实现人类文明的实质性进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黑格尔试图以国家来解决财产权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其法哲学中存在着一个财产权批判的维度,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完全超越了近代政治哲学的总的问题域。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13],这意味着虽然国家表现为普遍物,但这是一种自在自为的理性意义上的普遍性,它能够将特殊性包容于自身,而并不直接放弃特殊性环节。因而虽然从表面上看,国家统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必须服从于国家,并以国家这一“普遍物”为终极目的而行动,但从实质性内容的角度来说,国家并未直接取消各种特殊性原则,而是恰恰相反,“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14]。其结果就是,尽管国家不能以对财产权的追求为终极目的,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必须合乎国家的普遍性要求,但与此同时,财产权也作为整个辩证运动过程的一个必然环节而得到了承认,国家同时也要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确认财产权的地位并对其予以承认。而这也就意味着,尽管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包含了一个财产权批判的维度,但从最终的结果来说,在黑格尔那里呈现出了一种以理性国家对财产权进行恰当安置的政治哲学理论。

因此,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呈现出一种二重化的特征:就关注财产权批判这一维度来说,黑格尔超越了霍布斯、洛克等早期近代政治哲学家对财产权的简单维护,从而扩展了对财产权的批判性反思维度;但从总的问题域的角度来说,黑格尔所探讨的总问题实际上与整个近代政治哲学相一致,其所关注的依然是如何恰当处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如何恰当处理国家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只不过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国家应当以保护财产权为最高目标;黑格尔则看到了财产权所带来的贫困、“贱民”、特殊性统治世界、人类社会丧失普遍性维度等一系列问题,因而黑格尔试图以其理性国家来调节财产权,从而使财产权能够真正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必然性环节而得到应有的承认。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依然可以被把握为一种关于财产权的政治哲学,其中既蕴含了超越近代政治哲学的理论萌芽,同时又是对近代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总结。

 

 

黑格尔在总结近代政治哲学思想成就的基础上,对财产权及市民社会在概念发展及文明进步的历程中所占据的位置和意义形成了理论自觉,并进一步呈现了一种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意义上批判、扬弃财产权的政治哲学。虽然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思辨性和不彻底性,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这种理论反省,马克思所批判的实际上是黑格尔法哲学中“以理性国家调节市民社会”这一思路,但并未因此而彻底否定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财产权批判这一理论维度。毋宁说,通过将对人类社会的理解建立在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事实上促成了财产权批判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为财产权批判找到了坚实的唯物主义地基。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5]像黑格尔一样从概念的发展逻辑出发,实际上只能找到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抽象表达;若想真正把握到人的现实历史,就不能仅仅停留于概念和思辨,而是要深入到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本身中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发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6]正是由于黑格尔设定了人类精神必然要经由超越纯粹主观性领域,进入到客观性领域中去,并通过客观性领域返回自身这一总的辩证运动过程才能真正走向成熟,因此他必然会将财产权视为主观性外化到客观性领域中去的第一个环节,从而将其视为“自由的最初定在”。但事实上,并不是理性思辨创造了财产权,其根基要到物质生产中去寻求。因此,马克思不再试图通过对概念发展逻辑的揭示来探索现存社会制度的理性根据,而是深入到物质生产活动中去把握财产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内涵。

通过将研究视角转向物质生产领域,转向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形成过程的分析,马克思注意到,旧的生产方式的解体所带来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封建制、农奴制的解体造成了大量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当劳动者丧失了劳动资料,而只能依靠出卖其劳动能力以维持生活的时候,这事实上就使得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并和各种劳动资料一样流入市场,成为了货币购买的对象。正是由于资本家们“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17],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得以形成。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的购买,与对活劳动本身(即劳动力)的购买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生产资料以脱离人的物质资料的形式存在,因而在对生产资料进行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所转让的实际上是对物的所有权。当交易活动完成之后,尽管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但买卖双方之间并不会形成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这里所涉及的依然是财产权这一主题。但对活劳动本身的交易则与此不同,虽然随着旧的生产方式的解体,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形式上能够如其他商品一样被买卖,但劳动力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工人的劳动能力,而这是无法像物一样能够从工人身上剥离下来的。所以,在买卖劳动力的过程中,买方所购得的不是对某种特定物的所有权,而是对工人的劳动的支配权。当交易活动结束之后,买卖双方并未就此分道扬镳,而是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支配性社会关系,资本家拥有了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事实上,此时的资本便转化为一种“规训”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力实体(即资本权力),而这就从根本上超越了财产权的论题范围。因为在洛克那里,财产权意味着一种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对物的所有权;而在黑格尔那里,财产权作为主观精神外化到客观性领域中的第一个环节,其第一要旨也是一种人对物的权利。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过程中所诞生的资本权力,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人对物的所有权,而是人对人的支配权。因此,马克思在透视财产权批判这一论题的时候,实际上将对财产权的研究(人与物的关系)推进至对资本权力的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一新的理论空间中了。

以资本权力概念为切入点审视马克思的理论体系我们就会发现,在马克思丰富的思想域中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关于资本权力批判的政治哲学。首先,对人们所受到的奴役和压迫的持续关注是贯穿马克思全部思想始终的。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已明确提出,“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8]。破除一切奴役性、压迫性社会关系,实现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解放是马克思毕生追求的理论目标。到了《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进一步将奴役性、压迫性社会关系把握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关系,从而将全部社会历史都把握为阶级斗争的历史。马克思指出:“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19]一切社会历史都贯穿着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压迫关系,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并未实质性地超越这一权力关系,而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其清晰化、明确化了。概言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力关系问题,集中表现为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通过资本权力对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奴役和压迫。同时,资本权力对无产阶级的压迫也在不断地将无产阶级塑造为反抗的主体,从而不断迸发出超越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性力量,这构成了处于市民社会本身之中的压迫与反抗的辩证法。

其次,资本权力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成立的重要环节之一。资本权力诞生于旧的生产方式的解体过程,其核心在于资本家获得了对工人的劳动的支配权。根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揭示,资本增殖的秘密发生在生产领域,只有当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中生产出了相较于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所支付的价值更多的价值的时候,资本家才能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自我增殖。而当劳动过程并不能创造出高于购买劳动力时所支付的价值时,资本的增殖实际上是不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资本家愣住了。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资本的价值。预付的价值没有增殖,没有产生剩余价值,因此,货币没有转化为资本”[20]。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其原因就在于,资本家手中握有资本权力,拥有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因而资本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调节工人的劳动行为,以使之创造出多于预付资本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权力的充分运用推动了剩余价值的不断产生与资本的自我增殖。也正是由于运用资本权力的目的在于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所以我们发现,尽管资本家运用资本权力奴役、压迫工人,但资本权力决不会是一种消灭工人的权力,而必然表现为一种使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变得更“有用”的权力。因此在《资本论》中我们看到,资本家运用资本权力的具体方式就表现为:一方面,资本家进一步细化工人的劳动分工,制定严明的工作纪律与监督体系,通过机器体系的运用进一步控制工人,逐步使工人成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面前“驯顺”而“有用”的人。另一方面,资本家通过工资调节工人的需要的满足水平,使工人仅仅能够作为工人被再生产出来,进一步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体系,而无法成为全面发展的个人。与此同时,资本家也创造了“产业后备军”这一工人内部的自我分化群体,通过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转化为现役工人与产业后备军之间的矛盾,资本家实现了对工人人口的整体治理。这一系列权力运作共同服务于资本增殖。

最后,马克思所勾画的“现代国家已成为虚幻的共同体”这一事实充分展现了资本权力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劳动分工的形成与发展促成了人的逐步分化,这使得不同的人有了不同的特殊利益,也进一步促成了个人、群体、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资本家拥有了能够支配、奴役工人的资本权力,因而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利益冲突之中,资本家依靠资本权力战胜了工人的利益,并将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谓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资本家的利益。“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21]正是在资本权力的作用之下,任何形式的现代国家事实上都仅仅构成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国家无法真正调节市民社会,反而是市民社会中的资本权力塑造了现代国家,现代国家仅仅构成资本权力的帮凶。也正因如此,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现代国家形式,以及对现代国家本身的任何修补和调节,实际上都不能真正实现对资本权力的内在性否定与超越。这从根本上来讲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设计所导致的问题,而是生产方式本身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问题。只有诉诸市民社会本身的辩证法,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性、根本性变革,超越虚幻的共同体,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才能真正超越资本权力。因此,通过聚焦资本权力,马克思根本性地超越了近代政治哲学的思想地平,也深度推进了黑格尔哲学中的财产权批判向度。在马克思的理论演进中所蕴含的政治哲学,已不再是仅仅关注如何通过国家制度建构而恰当处理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与财产权之间关系的政治哲学,而是立足唯物史观,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原初语境的政治哲学,是诉诸无产阶级如何摆脱资本权力的奴役与压迫、探寻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政治哲学。

 

 

诚如上述,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超越了近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地平。在马克思的理论“大厦”中,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关于资本权力批判的新政治哲学,它将黑格尔哲学中的财产权批判维度推向深化,并真正超越了以往的财产权理论视域。将“资本权力”这一新的政治哲学原则提取出来,不仅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入、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与黑格尔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而且与此同时,以关于资本权力批判的政治哲学为理论切入点,也将有利于我们真实地超越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思维框架,构建起立足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很多基本观念都是来自于近代政治哲学的,政治哲学从古代到近代的发展虽然为政治哲学研究创造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议题,但与此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近代政治哲学也在某种程度上“窄化”了政治哲学的研究论域。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早期近代政治哲学固然实现了将个人从共同体、上帝等普遍性原则的压制之下解放出来,承认个人的特殊需要的正当性,个人开始成为政治哲学理论建构的核心原则,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之前的各种政治哲学已经丧失了对人类社会的解释力。而当古代政治哲学、中世纪政治哲学的权威被驳倒,理念、上帝等概念无法继续充当人类社会的最高解释原则,无法继续为政治秩序提供合法性依据之后,给出一种能被人们普遍遵循的新的规范性原则,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证明,就成为近代政治哲学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任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近代政治哲学开始成为一种规范性政治哲学,其目的在于对人类社会的应然性政治制度进行设计,并给出人类社会所应遵循的规范性原则。在个人被解放出来的前提之下,对政治秩序合法性的证明必然要从作为新政治哲学核心原则的个人之上推论出来,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谋求人们的普遍同意的“契约论”开始成为近代政治哲学中的代表性论证方式。与此同时,“个人是否同意”与其所面对的实际状况有关,因而由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出发推论出人类社会的应然性存在方式的“自然论证”,也成为被近代政治哲学家们所广泛采取的论证方式。近代政治哲学关注财产权论题,并以之为基础探索政治制度之应然性建构方式的尝试,实际上都是沿着这一思路展开的。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构建了一种关注平等问题、关注“分配正义”的政治哲学研究思路。从其理论根基的角度来说,这种政治哲学思路实际上是对近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延续。我们可以看到,当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基于对“原初状态”的讨论来建构其政治哲学理论的时候,他实际上所遵循的依然是“从自然状态推论出人类社会的应然性状态”这一近代政治哲学的自然论证思路,他用以谋求其正义原则得以成立的论证方式,依然是诉诸人们的普遍同意的契约论式论证方式。因而罗尔斯所要建构的,依然是一种在财产权论题范围内的规范性政治哲学,其所追寻的是作为人类社会的规范性原则的分配正义原则。但问题就在于,试图以给出规范性原则的方式讨论财产权论题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只能走向两个理论维度,即或是强调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从而走向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或是肯定国家的再分配功能,从而走向一种以某种抽象原则来调节财产分配的理论思路中去。前一思路的本意并非解决问题,而是将问题本身合理化。而就后一种理论思路而言,这一思路发展的极致实际上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思路最早发端于卢梭试图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22]的理论尝试,经过康德对道德原则的探讨,才最终在黑格尔这里达到顶峰。之所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代表了这种试图以规范性原则调节财产权的理论思路所能达到的最高理论高度,是因为黑格尔以概念辩证法为基础,找到了作为具体的理性概念的理性国家来充当调节市民社会的最高原则,这是一种能够包含对立面于自身的、较知性原则具有更为丰富而具体的内涵的理性原则。但即便是将对这种原则的探寻上升到了概念辩证法的高度,黑格尔最终也没能真正合理地解决现代社会中的诸多社会问题,而只能被迫承认贫困与“贱民”问题是难以解决的。

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如果我们继续因循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思路理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就还是囿于近代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所共享的理论框架来看待和反思马克思的观点。近年来已有很多学者试图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视为政治哲学研究之正统,试图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标准来评判马克思是否有政治哲学,并进而试图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为蓝本和范式来建构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体系。事实上,这种理论尝试只能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重新退回至黑格尔乃至前黑格尔的思想地平之上,同时也无法真正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存在的实质性社会问题。

而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切入点理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将使我们能够超越近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地平,从而开显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的真实内涵。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研究所关注的并不是以某种恰当的规范性原则来调节资本主义社会中物和物的关系,而是要试图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被物和物的关系所掩盖的人和人的社会关系,因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所开启的并不是一种规范性向度,而首先是一种批判性向度。资本权力批判所要做的,实际上正是拨开资本主义社会中物和物的关系的迷雾,从而切中现代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支配性社会关系。因此从资本权力批判出发所把握到的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将不再是一种规范性政治哲学,而是一种批判性政治哲学,这将是一种超越了当代政治哲学思想地平的政治哲学,同时也是能够发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无法发现的社会问题的政治哲学。

从资本权力批判的角度出发我们将会发现,很多现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家们都已逐渐意识到,在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忽视的领域内,实际上依然存在着大量需要加以反思和关注的政治哲学问题。关系平等主义者发现,在现代企业这种资本主义社会中最为广泛而普遍的生产活动场所内,老板、经理对于下层员工有着绝对的权威和支配权。关系平等主义将这种支配性权力关系视为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进一步指出,当下主流的平等主义者们实际上都走向了错误的研究方向,忽视了现代社会中的这一根本性社会问题。“平等主义正义的恰当的消极目标并不是从人类事务中消除不合理的运气的影响,而是要终结明显的由社会所强加的压迫;它的恰当的积极目标不是去确保每个人都获得了他们的道德应得,而是去创造一个每个人都与他人处在平等的社会关系中的共同体。”[23]以福柯为代表的生命政治学研究也发现,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着权力关系问题。福柯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诞生了惩戒肉体的权力技术与调节生命的权力技术这两种全新的权力技术,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的生命治理术。虽然这些对于现代社会中的权力关系问题的研究尚未凝聚为一个统一的研究方向,但他们所发现的实际上正是资本权力的现实表现形式。因此,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切入点,我们将能够更为准确地切中现代社会中权力问题之本质,同时也能从根本上把握生命政治学及关系平等主义等理论思潮的内在本质。

因此,资本权力批判为我们开显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新的可能性。以资本权力批判为切入点,我们将能够超越为近代政治哲学与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所共享的理论地平,切中现代社会中被物和物的关系所掩盖的、人和人之间真实存在的奴役和压迫性关系。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把握现代社会中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同时也使我们能够更为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之真实内涵,更为充分地彰显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构建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作者及单位:董键铭,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来源:《哲学动态》202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