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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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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是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关系到党的执政效率高低和党的执政使命能否完成。党内法规如果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无异于一纸具文。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比较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所提升。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实践中“制度失灵”、“制度空转”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执行不力已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制度规定难落实。党内法规的内容不科学是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一些党内法规不符合实际,一出台就束之高阁;一些党内法规提倡性、号召性规定多,禁止性、强制性要求少,“硬度”不够;一些党内法规仅提出一般性要求,缺乏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措施和惩戒追责机制,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一些党内法规有关执行主体的规定不合理,或者执行主体缺位、无人执规,或者多头执规、“龙多作旱”;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周延、不严谨,造成制度漏洞和盲区;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交叉重复甚至相互冲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无所适从。

二是执行机制不健全。一些党内法规发布后,由谁负责执行、谁负责监督,并不十分明确。实践中有的党内法规通过专门督查、定期报告等方式反映贯彻落实情况,来时轰轰烈烈、去时一阵风,不利于全面真实反映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是贯彻执行不平衡。有的党内法规,如八项规定发布后,领导重视,各方盯守,执行得严格、彻底,而大多数党内法规发布后,监督检查不到位,长期乏人问津。

四是工作体制不完善。工作体制是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重要保证。目前,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设置普遍偏低。中办法规局是正局级机构,省区市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大多是处级机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均为正部级机构,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办均为正局级机构。此外,党委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存在定编不足、人员不到位、人员流动过快、素质能力不高、工作兼项过多等问题。市、县党委普遍缺乏从事党内法规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五是执行能力待提高。部分执规人员对党内法规的学习领会不准确、不透彻,实践中没有掌握“应该”与“不得”的界限,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为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增强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制度规定难落实的问题,在制定党内法规时,要重点关注执行主体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适当、措施是否可行接地气、标准是否量化可操作、条款是否周延严谨、惩戒力度是否与违规程度相当等,从源头上化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

二要建立党内法规执行的责任机制。根据党章,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要执行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因此,在党内法规执行问题上,应当明确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并建立落实责任的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三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督查机制,明确督查的主体和职责,坚持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全面覆盖、全程跟进、组织严密、协调有力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检查体系。各级党委及纪检机关要抓好经常性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党内法规行为的查处,对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切实改变“雷声大、雨点小”,“鞭子高高举起,总是轻轻落下”的现象。要探索建立互联网实时监督平台,借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监督曝光”栏目的做法,受理群众举报,使党内法规执行受到社会公众监督,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

四要健全工作体制。鉴于中央和地方的党委法规工作机构与国家法制工作机构相比规格普遍偏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建议条件成熟时适当提升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规格,同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尽快建立健全党委法规工作机构,在省级党委充实法规工作人员,改善知识结构配置,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在市级党委设置专门法规工作机构,在县级党委配置专门法规工作人员,并帮助解决设施条件、经费保障、工作开展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要提高执规人员的能力素质。执规人员的能力素质高低与执规水平高低直接相关。要通过编写党内法规培训教材、开办党内法规专题研讨班、组织党内法规工作培训班、到中央和省级法规工作机构轮岗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执规人员的执规意识和能力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 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