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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开制度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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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两者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和党内法规通过后及时、准确地公之于众,是执法守法的基本前提和党内法规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重视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开工作。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布法律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形成了以全国范围报纸和区域范围报纸、人大网和政府法制信息网为主体,以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政府公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的法律公布体系;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公布作了原则规定,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规定不完善。立法法仅规定及时公布法律,未规定公布期限,“及时”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实践中一些法规、规章生效后才公布。《制定条例》仅规定党内法规发布的原则和形式,对公开发布的主体、程序等未作规定,实践中党内法规公布工作不统一、不规范、不及时。

二是利用不系统。目前我国尚无覆盖全面、一览无遗的法律和党内法规汇编。根据立法法和《制定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有各自的公布主体和方式,党内法规的公布主体和方式也独具一格,人们对当下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底数不清楚,对到哪里去找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标准文本不清楚,甚至哪些是党内法规、哪些不能算作党内法规也是一笔糊涂账。

三是形式不规范。有的同一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形式前后表述不一,有的不同省份同样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形式表述不同;党内法规没有定期出版物,有的党内法规公布时只有公布日期,没有印发日期和生效日期,不利于执行、遵守和研究、利用。

四是公布不及时。《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公布期限未作规定,实践中具有较大随意性,有的党内法规印发后一周公布,有的数月后、一年后甚至更长时间才公布。

五是内容不权威。《制定条例》未对党内法规标准文本作出规定,一些出版社发行的党内法规选编和一些网站提供的党内法规文本,有的不是党内法规,有的已经失效。

公开是法律和党内法规生效的必要条件,是普法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健全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开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涉及党规和国法两个体系、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头绪繁多,比较复杂。为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完善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制度的决定,建立统一的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制度,对公布的原则、主体、程序、方式、期限、格式等作出全面规定。适时可根据决定对立法法和《制定条例》进行充实完善或作出解释。

第二,整合公布资源。为便于查询利用,建议整合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资源,建立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两级体制。目前人大、政府和党委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地方层面,都有各自的信息中心分别承担法律和党内法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维持现行体制的基础上,可赋予人大信息中心党内法规公布权,并规定人大、政府和党委通过制定、备案、清理等方式获取的有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信息中心报送。具体说来,在国家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信息系统,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的公布、印制和发行,汇总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省级地方层面,建立地方法律和党内法规信息系统,负责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党内法规、纪检条规、部门党内法规,汇总本地方下级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信息中心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党内法规。主要考虑是:(1)对法律和党内法规文本实行归口管理,有助于增强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制度的权威性、系统性、有效性;(2)中央和省级地方拥有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定权,建立两级公布体制,便于查询利用;(3)人大是立法机关,也是法律、法规文本的主管机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系统是人大信息中心的重要职责;(4)以人大信息中心为依托建立法律和党内法规公布制度,无需增加太多投入。

第三,明确公开期限。就法律而言,公报出版发行的时间往往迟于法律生效时间,且发行数量小、范围窄,造成溯及既往问题,因而报纸及时刊载十分必要。但实践中有的新闻媒体不积极配合,无法保证法律、法规及时为公众知晓。建议修改立法法相关规定,将法律的公布期限规定为一周。就党内法规而言,过去一些党内法规规定党内法规“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致使党组织和党员只能在党内法规生效后才能见到党内法规。我国疆域辽阔,即便在交通条件大为改善的今天,党内法规送达偏远基层地方,仍需数天时间,而且一些党内法规需要通过学习领会、进行必要准备才能施行。今后起草党内法规时,建议原则上规定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生效,而不是“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在审议党内法规时,可以公开发布的,在请示中写明通过后一周内公开发布。

第四,加大公开力度。建议借鉴美国编制《美国法典大全》的做法,由全国人大信息中心组织力量,定期修订、编纂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大全》,主要刊载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形成权威的标准文本。编制法律和党内法规目录和索引,并附录该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定历史。建立编号制度,注明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序号、类别、是否有效、修订情况等信息,便于查询利用。建立法律和党内法规数据库,向全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严格按照《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涉密党内法规适宜解密的,要及时通过解密程序向社会公开;尽快将前段时间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汇编并公开出版;维持此前定期对近5年党内法规进行汇编并公开出版的做法。

此外,针对个别法律和党内法规宣传不足、引发争议歧义等问题,建议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加大法律和党内法规宣传力度。要研究确定哪些法律和党内法规需要翻译为英语、民族语言,并组织力量进行翻译。在公布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同时,同步对外公布英语文本、对内公布民族语言文本,以达到普及宣传、增信释疑、促进交流的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 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