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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必须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推动树立党内法规意识。尊崇党内法规是推进党内法规建设的必备条件。一是党章意识。党员要主动对照党章特别是有关党员基本条件、义务权利的规定检查自己的行为,切实增强践行党章的自觉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并落实到作出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规定,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党组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章教育,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二是规矩意识。结合当前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规矩意识、规则信仰,把党内法规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办事。特别要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做到行动先于党员、标准高于党员、要求严于党员,不仅要带头遵守党内法规,而且要对违规行为敢抓敢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三是平等意识。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在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制度执行没有变通,摈弃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无论级别多高、权力多大都不能践踏法规制度,任何人只要违反法规制度,都要受到相应惩处,从而增强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制定质量是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命线。目前,党内法规在数量上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总体上质量不高。必须把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作为近期党内法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进一步明确制定权限。目前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制定权限不清。《制定条例》第3条列举了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但其中(三)、(四)、(五)项,即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中,什么是“基本制度”、“重大问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不利于制定工作的开展,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权限不清。党内法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共识和前提,但在干部工作、党的纪律等具体问题上,二者的制定权限有时并不十分清晰。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在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的条件下,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完善,科学合理划分党与政府、人大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和非党组织中党组的权限,避免因权限不清带来隐患。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做到两个“确保”:一要确保党内法规不侵犯国家立法权,党内法规只能规范和调整与党内政治生活有关的事项,不得以规代法;二要确保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党内法规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免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不得随意追究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合法行为。二要进一步严格制定程序。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比制定一般党内文件更加严格的程序,以程序的严格性、民主性确保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要严格按照《制定条例》的要求制定党内法规,当前要重点把握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前置审核3个环节。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基本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找准问题症结,研究对策措施。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要决策、党员重大利益等事项的党内法规,可以向全党征求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党内法规,可以进行党外论证,通过举办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的意见。要实行前置审核,重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不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还要进行不可行性论证,确保草案合法合规、制度措施可行、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要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制定工作中层层转发、“克隆”现象突出问题,要树立问题意识,一切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加强对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在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制定项目、制定党内法规,对有缺陷、不完善的党内法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需要细化的党内法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已过时的党内法规,要适时加以废止;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制定党内法规予以防范。针对法规条文过于原则、衔接不紧等问题,要注意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简便易行,既要有实体性规定、也要有程序性保障性规定,既要有原则规定、也要有具体措施,既要赋予权利、也要匹配义务,既要有行为要求、也要有责任追究,确保党内法规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四要进一步完善制定技术。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党内法规制定技术普遍不高。建议尽快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则,对党内法规的名称、结构、用语、表述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还可通过汇编优秀党内法规、点评党内法规、加强对下指导、召开党委系统全国性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等方式,交流经验做法,提高制定技术。
第三,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现在离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目标任务仅有6年左右时间。可以说,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当前党内法规建设中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为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一要加强统筹协调。党内法规建设是一个由各相关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来推进党内法规建设,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内法规的数量与质量、局部与全局、适应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既重视单项建设,又重视全面规划;既重视制定工作,又重视修改废止;既重视基础主干法规,又重视配套法规制度;既重视实体性规定,又重视程序性保障性规定;既重视立足党情国情,又重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确保体系完整、要素齐备、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切实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第一,要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基本原则、战略任务,也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任务。要适应新时期国家法治建设对党内法规建设的需要,适应党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建立健全党委法规工作机构与国家法制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彼此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进一步健全党的大政方针的制定、立法建议的提出、重要干部的推荐等方面的程序制度,科学调整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规范党的执政行为,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第二,要全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按照《规划纲要》确立的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分清轻重缓急,做好协调衔接,扎实有序推进,并根据党的建设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如期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每一类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找出法规制度短板和漏项,为下一步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的修改完善创造条件。第三,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地方、部门法规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和协调,帮助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解决党内法规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四,要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党内法规工作中的创新经验和做法,适时将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党内法规。二要推动党的建设各领域基础主干法规尽早出台。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制定和完善基础主干法规为先。在党章及相关法规方面,要根据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研究修订党章,适时修改并充实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巡视制度、党章修改和解释程序等内容,确保党章与党的建设发展相适应。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法规方面,抓紧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规范党领导国家立法的工作程序,更好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的制度,将党对人民团体的领导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党的组织法规方面,在整合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产生、地位、机构、职责以及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党的组织;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体系,推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研究制定人才工作条例,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在党的作风法规方面,按照既保证工作生活需要又从严从简的要求,修改完善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在党的反腐倡廉法规方面,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量,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规范办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党员申诉工作规定》,明确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利。在党的民主集中制法规方面,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办法;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增强党内生活透明度;研究制定《党委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要加快建设配套法规制度。在制定基础主干法规的同时,应当统筹考虑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同步或尽快出台配套法规,保证相关党内法规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地方和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地方和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尽快制定。
第四,完善党内法规实施机制。制定和实施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两个关键环节。其中制定是基础,实施是关键。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强化党内法规实施机制建设。一要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针对报备不及时不规范、反馈不及时不全面、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要完善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备案审查通报频率,加大对报备机关的提醒,增强备案工作的刚性约束。针对审查标准高低不一的问题,要在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审查经验做法基础上,细化《备案规定》第7条有关审查标准的规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备案审查标准,推进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二要建立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为及时掌握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建议根据《制定条例》有关规定,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后评估经验和中央纪委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做法,制定《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办法》,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步骤作出规定,并适时组织专门力量对一些关系全局、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党内法规开展实施后评估,积累制定经验,提高制定质量。三要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机制。即时清理是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同步清理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新规定的不一致不协调问题,是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统一性和权威性的有效举措。一是确立同步清理制度,在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对此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作出相应处理;二是确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日条款”制度[33],对于能够确定有效期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对于试行党内法规,应当明确试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五,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党内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党内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内法规如果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无异于一纸具文。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强化党内法规执行力。一要增强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制度规定难落实的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应当重点关注执行主体是否合理、履职权限是否适当、措施是否可行接地气、标准是否量化可操作、条款是否周延严谨、惩戒力度是否与违规程度相当等问题,从源头上化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二要确立党内法规执行的责任机制。根据党章,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要执行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因而在党内法规执行方面,应当明确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并建立落实责任的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要建立健全执行督查机制,明确督查主体和职责,坚持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全面覆盖、全程跟进、组织严密、协调有力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检查体系。各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经常性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党内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改变有禁不止、有规不依,“雷声大、雨点小”,“鞭子高高举起,总是轻轻落下”的现象。要探索建立互联网实时监督平台,借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监督曝光”栏目的做法,受理群众举报,曝光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形成强大震慑,使党内法规执行受到社会公众监督,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三要提高执规人员的能力素质。要通过编写党内法规培训教材、开办党内法规专题研讨班、组织党内法规工作培训班等方式,提高执规人员的执规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六,完善党内法规工作体制。工作体制是开展党内法规工作的基本保证。一要适时提升机构规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这意味着,服务党领导法治工作将成为将来党委法规工作机构的一项重点工作。鉴于中央和地方的党委法规工作机构与国家法制机构相比规格普遍偏低,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建议条件成熟时适当提升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规格。二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针对党委法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齐整的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党委法规工作机构,充实省级党委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改善知识结构配置,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力争在市级党委有专门法规工作机构,在县级党委有专门法规工作人员,并帮助解决队伍力量、设施条件、工作开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在服务党的制度建设和党依法执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三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统筹协调机制,近期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建设顶层设计的作用;各省区市党委可参照这一制度,在省级党委搭建跨部门会商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各项工作。要为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本级党委重要会议特别是讨论法规文件的会议创造条件,以更有效开展党内法规工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内法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党内法规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七是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乏力是制约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为学习遵守党内法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十分紧迫而必要。一要做好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七五”普法规划正在调研起草中。建议把党内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并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对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要求、责任机制等作出统筹安排。二要突出宣传教育重点。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党内法规、模范遵守党内法规是树立党内法规意识的关键。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重点宣传党内法规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强化党员的党内法规意识,使广大党员深刻认识到遵守党内法规是每个党员的应尽义务。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规用规制度,对党委系统的法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项培训,努力使其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党内法规知识。把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教材,列入党员领导干部述职和考核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也要把对照检查党章和其他重要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建议中央政治局就党内法规建设安排一次集体学习,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安排一次专题研讨,在全党形成尊重、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内法规的浓厚氛围。三要建立党内法规公开制度。党内法规文本是党员群众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重要载体。要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出台党内法规时,要严格按照《制定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涉密党内法规适宜解密的,要及时通过解密程序向社会公开。建议尽快将前一段时间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后现行有效、适宜公开的党内法规汇编成册并公开出版。创办《党内法规公报》或专门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党内法规文本。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定期汇编制度,一般每5年对新发布的党内法规进行一次汇编,并在履行解密手续后公开出版。四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要创新载体、分类施教,提高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以案释规制度,使违规违纪案件办案过程成为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内法规的过程。结合当前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在党内开展讲规矩、守纪律教育,使党内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变为领导干部血液中的DNA。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宣传教育阵地,同时注重发挥互联网和微电视、微电影、微信、动漫等新媒体新技术“触角”长、“射程”远、传递快、覆盖面广、接受度高的优势,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党内法规学习渠道。
八是深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当前,党内法规研究中存在严重的“两张皮”现象:实务工作者熟悉业务,但受时间精力限制而无力开展研究;理论工作者有时间精力,却因为不了解党内法规业务而望洋兴叹。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关键是要加大组织、引导和推动力度,着力破解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脱节问题。一要组织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编写党内法规教材和党内法规基本知识通俗读本,为党内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素材。二要在条件合适的地方、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成立党内法规研究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设立党内法规专业课程和研究方向,确定一批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党内法规专门人才,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党内法规研究成果。三要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设立党内法规研究项目,引导理论界对党内法规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四要打破学科界限,组织法学、党建学、政治学、历史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打造党内法规研究“联合舰队”,重点开展党内法规专题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突破一些制约党内法规建设发展的理论瓶颈。五要适时在法学或党建研究会下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会,整合研究力量,创办公开刊物,组织开展专题研究,为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提供平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 李忠)
注释:
[1] 党的省级以下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除党章、准则、条例之外的其他党内法规名称,即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但不得称作党内法规。
[2] 纪检是纪律检查的简称,表明纪检条规的适用范围;条规是条例、规定、办法等的总称。按照《制定条例》,中央纪委无权制定条例,“条规”只是沿袭过去的用法。
[3] 参见曾市南:《“党内法规”提法不妥》,《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2日;王俊华:《对“党内法规”提法的再思考》,载《上海党史党建》2008年第7期,第19—20页;刘作翔:《“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内规范不宜称“法规”》,《北京日报》2015年8月3日。
[4] 参见操申斌:《“党内法规”概念证成与辨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第131—133页;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27—28页;刘德敏:《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初探》,《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第21—22页;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11—115页;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第5期,第136—140页。
[5] 参见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1996—2000)、(2001—2007),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01年版、2009年版。
[6] 兰亚宾:《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理论学刊》2005年第11期,第80页。
[7] 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46页。
[8] 白建民:《学习贯彻党章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第4页。
[9] 前引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第31—33页。
[10] 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304页。
[11] 一大党纲是纲领还是章程,对此有不同认识:认为是纲领的,主要是根据文件名称、一大决定党章由中央局起草并提交二大通过、三大制定第一次修正章程这些事实;认为是章程的,主要是从内容上看,而且当时的与会者及后来的中央领导人都把这个文件看作党章。一大党纲既列举了党的纲领的条文,又列举了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党的组织机构等党章性质的条文。从当时党的机关刊物《共产党》月刊转载的兄弟党的文件看,这种将纲领和章程结合在一起的文件通称“党纲”。叶笃初、姚桓等党章专家均认为二大党章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章。参见叶笃初:《党内法规建设述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而作》,《江汉论坛》2011年第7期,第6页;姚桓等著:《从党章发展看中国共产党成功之道》,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12] S.Y.是社会主义青年团的简称,C.P.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
[13] 所谓“六款天条”,是指党员违背党章及议决案、无故连续2次不到会、欠党费3个月、无故连续4个星期不为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仍不改、泄露党的秘密,就会被所属地方委员会开除。
[14] 关于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详细情况,参见何益忠:《党的创立及国民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述论》,《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22—2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16]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0—1341页。
[17] 在中央人民政府内成立党组,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位副主席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3人;56位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7人。政务院4位副总理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人;15位政务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9人。政务院所辖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等机构中,担任正职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14人。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
[1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20] 这5个法规文件是:《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21] 这4个法规文件是:《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22] 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3] 参见前引宋功德:《党规之治》,第3—4页。
[24] 梁相斌、祝捷:《八项规定改变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
[25] 王岐山:《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助力全面从严治党》,《人民日报》2015年8月21日。
[26] 1991年,中办法规室曾集中办理了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省区市党委和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报备的1978年至1990年间制定的471个党内法规,并办理了上述部门报送的当年制定的35个党内法规。但此后备案工作陷入停顿。
[27] 安徽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曾设立过法规工作机构,但在以后的机构改革中撤销。未设法规工作机构的省区市通常把法规工作职能交由办公厅的秘书处、文电处、办文处等承担。
[28] 参见操申斌:《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研究述评》,《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5期,第76页。
[29] 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侯通山:《党内法规精要8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韩强:《党的制度建设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夏赞忠主编:《党内民主法规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代表性论文有: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操申斌:《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求实》2010年11月;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1年7月; 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月;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7月;任铁缨:《如何更好地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2月; 韩强:《中国共产党党内条例研究》,《探索》2014年12月;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6月;李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30] 参见前引宋功德:《党规之治》,第295页。
[31] 如2007年4月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对常委实行监督的方式,但调研中发现,目前这项工作在地方基本没有开展,主要原因是缺乏可操作的工作程序。
[32] 参见前引宋功德:《党规之治》,第425页。
[33] 落日条款是一种形象说法,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象太阳一样“下山”。最早提出这个观点的是美国前总统杰斐逊,他认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应有一定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