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访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报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民法研究领域专家、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与者,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近年来非常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领衔提交了有关议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为何重要?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应有何考虑?记者进行了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目前进展如何?
孙宪忠: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草原、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体个数约96万个,成员约9亿人,包括两三亿已经取得城市户籍或者在城市居住多年的人。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和推动。因此,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十分必要,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在该法有关制度设计中,您特别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承认与保护,这方面有何考虑?
孙宪忠: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要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而固定化以后,成员权的问题就凸显出来。比如,成员资格如何取得、如何丧失,成员权包括哪些内容,成员权怎样行使、怎样保护,等等。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使得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讼争不断,导致现实中在宅基地承包、集体企业分红、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等方面权利冲突频繁。
对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确定,应该遵循历史、照顾现实,确立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则。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利与其成员的财产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实事求是解决农民利益问题。集体成员财产权利不仅包括资源性资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权,这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应受同等保护。
记者:近年来,您参与了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最终落地有何期待?
孙宪忠:我已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连任两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履职期间,我参加过数百部法律的制定修订,提交了70多份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作为连任代表和民法学者,我的履职初心就是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父老乡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要在集体成员权的基础上进行,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需要在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上共同发力,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人民满意、社会认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才能不辜负最广大的农民朋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