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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研究员主讲、陈泽宪研究员主持:再谈强化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
——“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5期暨“金开名家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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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金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5期暨“金开名家讲堂”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仁文研究员主讲,主题为“再谈强化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周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贾健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陈泽宪研究员主持。本期专题讲座共吸引6000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会议截图(谭彬璐 摄)

 

主持人陈泽宪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主办方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及其老师表示感谢,而后对主讲人刘仁文教授以及各位与谈嘉宾的基本信息做了简要介绍。

 

 

会议截图(谭彬璐 摄)

 

在本期讲座的第一个阶段,主讲人刘仁文教授以“强化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的几点思考”为主题,用一小时左右分享了其对该问题的五点想法。首先,刘仁文教授以其五年前发表在《法制日报》上的文章《再返弗莱堡》及其相关背景作为引入,提出目前刑法学界对于“中国刑法学应当增强自身的主体性意识”这个命题虽然在具体问题上还见仁见智,但对此命题已经愈来愈达成共识,现在争议焦点是如何强化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接下来,刘仁文教授对如何强化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谈了其五点看法:

第一,中国刑法学研究应以本国刑法规定为逻辑起点。刘仁文教授从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牵连犯等概念以及侵占罪“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否是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等概念三个方面对该观点进行了论证。

第二,中国刑法学研究应立足中国的司法实践。刘仁文教授以日本为类比,指出日本刑法学界通过判例研究创立出更为出色的日本刑法理论;同时其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海量案件裁判文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推出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加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推进,为我国刑法学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此外,刘仁文教授针对目前学界有部分学者提出将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驱逐出刑法进行了商榷,认为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裁判文书都一再提及“社会危害性”,且把它作为出罪和减轻处罚的理由,可见,将这一概念驱逐出刑法的提法过于简单。

第三,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在比较法研究中以“知他而知己”为目的。刘仁文教授提出,针对这一方面,要注意动态把握域外刑法理论的流变,准确判断中国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并且在引进域外知识时,既要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要把它放到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去加以消化和吸纳。

第四,中国刑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应重视多元和折中。刘仁文教授提出的立体刑法学主张,刑法学的研究不应是平面的、静止的、一元的,而应是立体的、动态的、多元的,因此其不太同意“教义学化是刑法学唯一的出路”这一观点。其次,刘仁文教授提出学派之争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走向折中和尽可能达成共识,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

第五,中国刑法学研究应着力挖掘本国的优秀传统。刘仁文教授认为,法不仅有阶级性、历时性,还有社会性、共时性。刑法既然是一门理解和认识人的学问,人性就总有共通的一面。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各朝各代既有糟粕亦有精华,我们对中华民族的历史认知还很不够,例如对“酷刑与人道”、“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株连与‘止坐尊长’”等制度的理解,过去往往看到前者多一些,而忽略了后者。当然,对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的承继是一方面,实现在现代社会的转型也是必要的。

最后,刘仁文教授对其观点进行总结,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应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不仅对域外和他人的观点要有主体意识,不断修正自身的观点本身也是主体性的体现。当前,中国刑法学界兼收并蓄,汇聚了大量人才,积累了宝贵资源,只要我们继续在保持国际视野的同时,致力于把学问做在祖国的大地上,中国刑法学就一定能更好地助力国内的良法善治,并在国际上发出中国刑法学应有的声音。

 

 

会议截图(谭彬璐 摄)

 

在本期讲座的第二个阶段,与谈嘉宾劳东燕教授、汪明亮教授、周详教授与贾健教授按顺序分别对刘仁文教授的主讲内容进行点评。

劳东燕教授在表明其基本认同刘仁文教授观点的立场之下,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如何理解刑法的主体性,即体现在为我所用的吸收与借鉴。首先,吸收与借鉴的前提是开放,要反对封闭与简单的拿来主义这两种倾向;其次,可以利用全球化分工的特点,将外国现成的方法论为我所用;此外,要运用体系性思考对刑法学发展进行保障。二是,如何体现刑法学研究当中的中国性,即以现行立法规定为基础来展开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构建,并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同时在解决方案的设定上应当考虑中国特点。三是,眼下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中的问题,即不够与时俱进、对立法论关注太少、视野不够开放等。

汪明亮教授针对刘仁文教授提出的“关于当今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论应当多元”的观点进行了展开,其认为刘仁文教授提出的通过立体刑法学的构建作为拓展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路径仍有不足之处,即立体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研究对象过于泛化和研究方法不专一两方面的问题。同时,汪明亮教授提出了可以将刑法社会学作为刑法学研究的可行路径的个人观点,并详细介绍了刑法社会学的内容、意义、可行性以及具体构建路径,以拓展当今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周详教授是今天在座唯一一位公开撰写文章反驳过刘仁文教授《再返弗莱堡》一文的与谈嘉宾,其从曾发表的驳文出发,以“马拉式货车”(小编注:其实是《让子弹飞》中马拉列车)“中国式高铁”为喻,形象地阐明了之前对刘仁文教授文章误读的观点,表明了中国特色刑法话语体系的强大优势,并对刘仁文教授提出的强化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的五大方面表示了赞同,希望刘仁文教授今日的观点在消除学界误解的同时推动中国刑法学界的研究升级。

贾健教授在大致同意刘仁文教授五个观点的前提下,从规范的有效性并不是理论合理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应当以司法解释、典型判例的形式去积极吸纳刑法理论中的有益观点、消化和吸纳或者是批判和否定的标准应当是“是否有利于中国刑法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发挥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功能”,而不是其他学术或者非学术的评价标准、刑法学界的讲座、会议是否能进一步地开放以及中国刑法理论应如何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吸取养分等五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而后,刘仁文教授对各与谈嘉宾的观点也进行了一一回应。

在本期讲座的第三个阶段,刘仁文教授针对观众的线上提问,包括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犯罪故意是否脱离了中国的刑法语境、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与法学基础研究的关系、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语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否达到了立法初衷、应当如何评估刑法的实践效果、前科消灭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各位与谈嘉宾也对要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刑罚等问题进行了补充。

在本期讲座的第四个阶段,主持人陈泽宪教授就今日刘仁文教授的主讲内容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发表了看法。陈老师提出,刑法理论对于刑事法治实务有指导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还存在一些脱节之处,作为法科学生,在掌握刑法基本理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和研究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发展变化。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例,了解包括四要件论、阶层论在内的各种犯罪构成理论差异与特点,更多体现在对法科学生学习掌握犯罪论基础知识的刑法思维训练中。我国现实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犯罪构成不同学说之间的分歧和争议的关联度并不大。从世界范围的刑事法治层面看,遵循四要件理论的国家很少,遵循三阶层理论的国家也很少,更多的国家遵循的是两要件理论,即罪过要件和行为要件。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不完全是它自己创造的,也是从传统大陆法系早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改造而来的。中国借鉴四要件理论,也不是简单地从前苏联完全照搬,而是有一个结合我国实际的改良过程。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上的诸多问题与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争议关系不大,而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密切相关:一是与对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在内的刑法基本原则能否深刻理解和贯彻落实有关。这些基本原则不应只是写在文本中、挂在嘴边上,而应在刑法的制订和适用过程中一以贯之地落实在刑法实施的每个环节 。二是与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能否协调发展有关。国家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特点,同样的立法在不同时期执行的状况和效果也不相同。三是与能否正确理解和界定刑法的功能有关。现实中有些部门与民众往往赋予刑法太多的期望,一旦出现问题就要求立法增加罪名,把一些社会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交由刑法来解决,试图把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推向处理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四是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类新型犯罪形态的出现,以及如何及时准确界定和防治这些犯罪有关。陈泽宪教授建议,法科学生应当有意识地在掌握好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更多地关注和研究我国的刑事法治实践,这样才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讲座最后,主持人陈泽宪教授向主讲人、各位与谈嘉宾以及所有参与讲座的听众表示感谢,并祝大家中秋节与教师节双节快乐。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五期圆满结束。

 

来源:西政网,2022年9月10日,作者谭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