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席月民研究员参加第三届网络法治论坛
字号:

2022年4月16日下午,第三届网络法治论坛暨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2021-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网络法治论坛的主题是“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会期半天,来自首都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界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代表汇聚一堂,围绕我国数据法治、数据治理、数据使用、数据保护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席月民研究员作了大会主题发言。他就数据信托目的及其实现机制问题,以数据安全为主线进行了深入讲解。

他认为,数据信托是信托类型化研究和当代信托立法中典型的新生事物。数据信托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数据资产的既定法律结构,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必须同时严格遵守信托法律规则和数据安全法律规则,这在数据市场化条件下对数据提供者而言十分有利。数据信托借助信托工具的专业性与灵活性,在数据治理中积极致力于数据的安全有效管理与数据流动,进而驱动《信托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形成有机对接。从数据的流动过程进行区分,“入托”的数据可以称为信托原始数据,而“出托”的数据可以称为信托衍生数据,二者的区别在于这些数据是否控制在受托人之手。在数据信托中,数据的“入托”与“出托”都涉及数据安全问题。对数据信托而言,数据的“入托”与“出托”都需要满足合法性要求,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评估,否则无法有效设立数据信托,也无法通过信托进行数据共享。数据信托中的数据必须同时满足各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根据数据来源、数据类别以及信托目的的限制等进行“入托”管理或“出托”管理。他指出,数据信托及其运作方式完全由信托文件声明的信托目的定义。这一目的是确定数据信托的法律结构与治理框架的基本依据,是完成从信托原始数据向信托衍生数据转化的基本依据,是设定潜在数据用户访问信托数据的条件的基本依据。数据用户访问和使用数据的规则条款必须与设立数据信托的目的相一致,并坚持“公平、安全、合理、互利”的数据共享使用原则。他强调,在我国,对数据信托的研究,不能囿于金融信托的现有框架和信托文化,需要从民事信托、法定信托视角展开更多分析,并融入到全球化的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保护之中。

会上,席月民研究员还就学术新人专场中清华大学博士生傅雪婷、复旦大学博士生黄城、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生王子安等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指出了他们论文的选题价值、创新亮点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附件: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