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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潇潇助理研究员出席“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会议领奖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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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举办的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法官学院的多位领导与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议宣布了“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征文活动获奖名单,来自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河海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市高院、广西省高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以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的12名获奖作者代表受邀参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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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出席研讨会并作主旨讲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教授宣读获奖作者名单,并与陶凯元副院长、吕忠梅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孙晓勇院长、国家法官学院党委委员孙本鹏教授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王灿发教授一同为获奖作者代表颁奖。我所生态法研究室林潇潇助理研究员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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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研讨设“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环境资源司法”“民法典分编绿色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以及“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三个环节。在第二环节中,林潇潇助理研究员作题为“作为法律类型的‘污染者’”的主题发言。他指出《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者”是一类特殊侵权主体,征表了成立环境侵权所要求的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或状态。“污染者”观念应理解为稳定从事特定职业行为的主体,以职业行为对致害因素或危险行为进行了支配与控制的法律类型。《民法典·侵权编》为了适应扩张环境侵权事实的扩张将“污染者”调整为“侵权人”,为体现环境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应将“侵权人”限缩解释为“生态环境危险行为运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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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结束后,由王旭光庭长主持,吕忠梅会长作总结发言。论坛于下午530分胜利闭幕。

(生态法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