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席月民研究员、赵磊研究员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第21期“经济法30人论坛”
字号:

2020年8月27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第21期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河北保定顺利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研究员与赵磊研究员应邀参加。

 

 

 

第21期“经济法30人论坛”会议综述

 

本次会议通过线上与线下同步的方式进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等2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以及期刊出版机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中的经济法理论”“区域协同发展视阈下的经济法律制度”“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的经济法治问题”“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新阶段下的经济法功能与使命”四个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热烈讨论,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竞争、产业、财税、金融等经济法律制度以及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等经济法治问题展开了广泛交流与深入研讨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开幕致辞

 

会议开幕式由河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玉忠教授主持。

河北大学副校长孟庆瑜教授高度评价了“经济法30人论坛”发展至今已取得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影响。他指出,中国经济法三十人论坛自举办以来,紧紧围绕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与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实施,紧密结合经济法学研究科学前沿,重点聚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品牌盛会。对于本期论坛的研究主题,他从区域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角度出发,指出区域发展必须适应新形势,努力实现由区域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有效转化,由区域发展政策优势向制度优势的适时转化。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离不开法治先行的整体策略,积极发挥经济法在调节区域经济关系与竞争利益冲突中的协调功能,在开展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分配功能,在满足区域发展服从国家整体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中的整合功能,方能实现我国区域间关系的深层次协调与长期稳定发展。

阚珂教授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通过回顾我国立法进程,指出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特点,改革催生立法,立法对改革具有保障和引领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他进一步指出,我国立法工作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应当充分肯定立法工作成果,坚持改革开放,为依法治国和良法善治贡献智慧。

张守文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区域协同发展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这一选题对于回应协同发展国家战略背景下的区域法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差异化发展到协同发展、一体化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差异化的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发展差异过大、发展不协调等问题,进而强调区域协调、协同和一体化发展。在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中也涌现了一系列经济法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相关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回应其中的经济法问题,推动区域经济法治发展。

 

 

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王先林教授从区域协同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出发,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所规定的“坚持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相结合”为依据,指出竞争政策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任务在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出现制造政策洼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为消除区域市场壁垒,打破地方行政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工具,与区域协同发展具有一致性。针对当前我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实施机制的薄弱性和工作的不平衡性所带来的问题,我国一些区域在公平竞争审查的地区协调方面已经开始了初步实践,更好的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审查制度之间的联动效应,加强考核与监督,通过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性质、主体和责任形式等内容保障和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

西南政法大学黄茂钦教授以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空间正义为价值目标,提出了实现区域协同发展中空间正义的区域经济法治体系框架与构想。考察空间正义的学科源流,可将法治视野下的空间正义理解为一种良善状态。区域协同发展与经济法场域中的空间正义密切相关,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空间正义包括自由、平等、安全三个维度。基于实证观察的角度,区域协同发展中规范体系的差序结构体现为与回应型法的“目的性”特点相符合的“中心-外围”格局,区域协同发展中规范体系的联动机制应当包含“纵横联动”“软硬联动”“内外联动”三个方面。目标导向、差序联动的规范运行通过发挥协调(协同)作用,对于实现空间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实现区域协同发展中空间正义的规范运行之道就在于以“共同福利”为准据创制“共存与合作的适当规则”;以契约正义和矫正正义为导向实施差序联动的规范体系;以“平衡充分发展”为标准经验规范运行的实效,最终构建以“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为主体、以空间正义为旨归的区域经济法治体系。

与谈人

上海财经大学单飞跃教授认为,区域协同发展首先应当区分“协调”与“协同”的区别,“协调”强调的是不相冲突,不相对抗;“协同”强调决策行动方面的一致性。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应当包括突破、引领、参与三个方面:其中突破是指合力解决区域内的根本矛盾与根本问题,形成区域发展合力,培育新的区域增长点与竞争力;引领是指对其他区域发展的拉动力与示范效应;参与是指将区域竞争力培育成国家竞争力并参与国际竞争。区域协同法治的运行机制包括区域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个体间的法治运行机制、区域共同体与国家战略之间的法治沟通机制以及包含“战略+规划”“立法+政策”“互认+协同”三个层次间的区域协调(协同)发展法治秩序。

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或协同发展的阶段一是市场主体基于利益驱动的市场化自发行为产生的区域协调或协同发展效果,二是各地方政府之间有意识地进行区域之间的协调与协同发展。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高层次阶段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地方立法的协同与协调。从美国最高法院1978年的判例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v. Multistate Tax Comm'n, 434 U.S. 452 (1978)中可以得到区域协调立法方面的启示为:第一,市场主体在区域协调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特别是挑战违反宪法、法律的地方性或协调性政策的权利与实践;第二,地方立法协同的方式,可以考虑由各地方立法机关共同成立类似的机构,通过起草相关地方立法草案供各地方立法机构采用,从而实现地方立法之间的协同,以从制度上保障区域的协调与一体化。

 

第一单元 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中的经济法理论

 

第一单元分议题研讨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

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认为在“差异化——一体化”的框架之下,区域协同应基于区域的差异性,进行协作互补,进而实现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而区域发展目标的实现还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效率、公平、秩序等基本价值。区域协同发展中涉及央地之间纵向关系、区域之间横向关系、区域与政府关系、区域与城市关系等多种复杂关系,区域协同规划,市场、产业一体化与利益补偿,制度一体化与区域间政府合作等区域协同的重点领域都需要通过作为“发展促进法”和“分配法”的经济法的制度促进,为此应当结合差异化与一体化、效率与公平的要求,兼顾发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整体法治角度维护法制统一和推进制度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认为协调理论是经济法核心理论之一,强调的是经济发展的平衡协调理念。贯彻协调发展理念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及其协同实践拓展和深化了经济法“协调理论”,其标志性成果就是张守文教授所提出的差异均衡发展理论、多元空间理论和财税竞合理论“三大理论”。运用经济法协调理论指导区域经济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包含宏观调控法、发展规划法、财税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市场监管法七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战略引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平竞争、要素市场流通顺畅等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实现。

西南政法大学许明月教授认为整体发展观下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是通过协调各区域之间的关系,以各部分的平衡发展来实现整体的更好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契合了经济法“双重规制”的基本理念。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的重心应当是政府行为,包括政府总体部署行为与政府间的合作行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应当包括组织形式法治化、合作依据的法治化、推进措施的法治化、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协调机制的法治化、共享机制的法治化、约束考评机制的法治化七个基本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薛克鹏教授认为,区域协同发展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法律问题。从价值目标、权利义务与程序方面考虑区域协同发展的部门法定位问题,经济法思维、理论与制度更加符合区域协同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原理和制度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运用体现为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消费者保护法的理念在推动区域公平竞争、促进区域平衡协调发展、保护消费者公平待遇等方面的作用。影响区域协同的原因包括政府行为与立法规范,其中政府行为包括政府的政策行为与地方立法行为,为此应当加强宪法实施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运行,充分认识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的对立性关系,通过建立区域协同的体制机制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陈婉玲教授从互助、协作、合作三个层次的认知出发,提出协同合作的内涵在于以分工为前提,表现为行动者之间的职能互补。特殊的功能定位以及协同发展中引发的利益协调问题需要通过区域资源权属交易制度建设、区际间利益补偿机制建设、区域行为正外部性的制度激励等经济法制度的跟进。经济法基本理论对区域协同发展的回应体现在区域权利、区域主体、行为规制三个方面,即区域发展权及其衍生权利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的表现形式;区域经济主体应成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独立单元;区域行为正负外部性应由经济法制度规制与激励。

山西大学董玉明教授认为,区域协同是区域合作的一种形态,以既有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基础,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有着共同的发展目标且对各方有利,区域协同必须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央政策授权下进行,区域协同的成果是重大事项的一致行动,区域协同的组织与方式具体非行政化特征。区域协同发展与经济法的关联性体现在经济法解决增量利益的功能价值与区域协同发展的契合性、经济法保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与区域协同发展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宏观调控法对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基础作用以及预防不合理区域竞争和垄断的区域协同要求。经济法应当着重于以完善区域调控法为基础,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监督法角度,研究区域协同法治问题并为其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北京师范大学袁达松教授认为,在我国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特点体现为为一国两制三法域。从世界的眼光来看,金融法应当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走在前列,坚持金融法基本理念、原则与制度的兼容并包是推动区域金融合作与交往的前提,金融法规则差异会影响区域金融的发展,因此区域内金融法律机制的创新与协调应当更加强调包容性。在大湾区的金融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加强区域内的金融联系,增强金融法的世界普适性,建立更为兼容和普遍的金融法协同机制,未来大湾区金融法发展应当走向示范法和金融领域的统一法。

与谈人

武汉大学冯果教授从宏观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特殊性问题。他指出,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应当从单纯的个体行为规制向基于结构关系调整方向转变。区域经济法治在走向一体化的同时应当解决局部与局部、局部与整体间的关系问题。区域经济法建设中的经济法研究应当做到理论和原理的高度融合,运用经济法独有的理念构建区域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法的认识应当进一步考察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实现治理模式的转变,并实现与经济法与社会结构变化相适应。

重庆大学胡光志教授认为,经济法中区域协同发展需要考虑两大问题,其一是在统一法制之下的区域冲突与协调问题,其二是区域协同发展带来的地区差异扩大及更大范围区域不协调问题。对此,区域协同发展差异化和一体化的策略选择应当因时因地有所侧重。同时,以经济法中的人性假设为前提,还应当进一步思考经济法在协调区域各类市场体之间利益冲突的范式选择问题。

 

第二单元 区域协同发展视域下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分议题研讨环节由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吴韬教授指出,区域经济发展中个性化的地方财税政策除了需要接受财税法的评价外,还需要注意竞争法风险。地方税收竞争的形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其财税法评价既包括违反税法原则、权力滥用等消极评价,也包括提高效率和灵活性等积极评价。而在竞争法视野下,地方税收征竞争存在涉嫌行政垄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竞争法风险,因此在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利用竞争性地方财税政策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坚持竞争政策的具体地位和内外有别原则。

中山大学邓伟助理教授认为法律主体的成立,以权利能力的赋予为标志。经济法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在主体组合形式与存在范围、主体性质和行为调整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理论上特定主体抽象的经济法权利能力可以通过经济法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取得,具体的经济法权利能力只能由经济法规定或认可,它的赋予遵循社会效率与实质公平的原则。而从实践层面看,政府间区域合作组织,部分是依据规范性文件设立,部分是先自发发展而后得到规范性文件的确认,主体从“事实”走向“法律规范”,这也是区域协同发展中需要加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政府间区域合作组织是作为经济法主体,作为非民事主体而存在。

四川大学李平教授认为区域协同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所涉及的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实质公平、统筹竞争垄断、降低制度费用等方面是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区域协同发展与营商环境一体化是否冲突”“区域协同发展中是否存在区域营商环境”“区域协同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三个方面问题展开分析和回应,提出了如下结论:区域协同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在于法治环境建设;区域协同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要注意避免成为区域环境洼地,我国区域协同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可能形成新一轮地方竞争动能(创新环境高地)。

辽宁大学任际教授认为区域协同发展中应当建立一种清晰的财税权责关系,包括中央财政收支架构、地方财政收支配比、区域发展过程中财政投入主体确定三个层次。在解决区域协同发展财政支出责任问题方面,应当实现财税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财税平衡与均衡。在区域协同发展的财税协调适配方面,应当明确不同财税级别结构中的协调幅度问题,一方面中央对于区域公共事务放权的同时还应当赋权地方,支持地方财政向区域事务倾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动态的财税协调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来实现财税协调适配。

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指出,利益问题是地方政府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的焦点问题。在洞庭湖流域保护方面,上下游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保护与受益的利益关系,应当通过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区域利益与环境保护关系进行调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体化建设应当实现个体要素向生态系统整体的转变、区域治理层面向全域性综合治理的转变、单一要素补偿向单一要素补偿和生态综合补偿相结合三个转变。其中的关键要素在于,一是形成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探索建立洞庭湖湖区水权、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三是科学补偿标准和丰富补偿方式。法治原则下应当通过积极推进洞庭湖保护立法,打造跨区域政府高层协调平台,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市场规则晚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与谈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云良教授分析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因认为,除了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和坚持改革开放以外,区域竞争也是其中的重要经验。区域竞争与区域协同发展之间同时存在促进与矛盾的双重关系,区域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也是区域竞争关系的体现。我国区域优先发展制度的实施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引发对区域协同发展的需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最根本的是坚持法治的统一性,对于区域协同发展属于宏观调控制度还是市场规制制度,经济法是否需要单独设立区域协同法律制度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重庆大学黄锡生教授认为,随着法制健全以及地方税收改革的推进,对地方税收竞争问题会形成较大约束。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地方税收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工具,其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考核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关于区域协同发展中区域合作组织形式问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组织;二是松散型主体组织形式,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单纯以经济协定等协议方式存在的合作,对此,应当对区域合作组织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关系展开进一步研究。关于区域划分标准及层级确定的学科区别问题,经济法与环境资源法之间存在差异,经济法以行政区域为划分标准,环境资源法以自然生态系统为划分标准,传统流域治理通常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基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三单元 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的经济法治问题

 

第三单元分议题研讨环节由辽宁大学杨松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

中国社科院席月民研究员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出发,指出京津冀协同立法成果丰硕,体制机制制度初步建立,并已摸索出较为有效的协同立法技术。当前地方立法跟进中存在区域协同立法的统筹程度不够、地方性法规的各自文本距离“同一”目标仍有距离、地方立法的社会公众普遍参与机制不畅等问题,建议单独制定京津冀协同立法规划、推进重点领域协同立法,区分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与地方单独立法项目,重构公众参与机制以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地方立法。同时提出,未来区域协同中的地方立法应当实现四点转变,即从由“征求意见”向“共同起草”转变;由“有先有后”向“同步推进”转变;由“独立文本”向“同一文本”转变;由“法规为主”向“法规规章并行”转变。

 

 

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空间,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公众参与权可以界定为不行使国家权力的自然人及非政府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公众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有其必要性,然而当前产业园区发展中仍然存在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和参与能力不足、公众参与产业园区的制度性保障不足等制度困境。比较分析我国与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产业园区公众参与度,推动和规范产业园区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应当在制度层面健全完善产业园区公众参与的政策法律制度,降低产业园区公众参与门槛;在政府层面强化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的理念,大力培育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推进政府有关产业园区电子政务的发展;在公众层面増强公众参与产业园区事务的意识,提高公众参与产业园区事务的能力,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欧阳天健副研究员指出,协调财税利益的预期效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改革的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财税利益的协调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方面,法治是协调区内财税利益最终适合的表达场域。针对目前在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的中央的主导性过于强大,地方政府则在利益分配格局中丧失话语权,区内财税竞争依然存在的问题,应当以区域合作立法与转移支付立法为核心推进宏观立法的改进,以行政协议为突破推进具体制度建设层面的改进,由此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税法治路径构建。

中国社科院赵磊研究员认为,从国家层面数据要素作为生产要素被提出是一项实践创举。数据要素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个体生活、商事活动以及社会管理诸方面的正效应累积。从数据要素所具有的不受时空局限,区域间差距不大,数据越大,价值越大,一体化是正和博弈四方面特点来看,实现数据要素的区域一体化相较于其他生产要素而言更加具有可行性。推进区域数据要素一体化应当注意数据确权和保护,建立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化。

与谈人

中国政法大学刘继峰教授认为,区域协同发展的前提是对一体化与协同关系的认识,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一体化是一种结果状态,侧重于区域统一的决策权行使和执行问题,协同是一种过程状态,协同的各主体间相互独立,就具体事务展开协同工作。一体化与作为特殊产业发展模式的产业园区同样存在差异。就区域协同立法问题而言,其核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包括对公平、效率以及其他价值目标的追求;二是协同发展的手段问题,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长期机制的建立,需要首先解决协同关系的连接点及具体手段问题;三是协同立法的目标选择问题,立法应当在区域协同发展中建立市场机制的协调、合作机制、互助机制、政府干预机制、区际利益协调机制方面做出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认为,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财税利益协调、数据要素一体化等问题,可以归结为区域发展中的开放、合作问题,其中合作的前提是开放。发挥个体优势,追求公共利益,体现的是是经济法的利益观。对于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利益观解决区域协同立法问题,如何进行协同手段选择问题,应当按照区域民主要求,采取区域合作模式,通过调动地方积极性,体现民主利益,实现区域合作与共赢。

 

第四单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新阶段下的经济法功能与使命

 

第四单元分议题研讨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从区域经济发展与竞争的关系角度出发,指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中明确竞争政策的目标,离不开市场机制的指导和市场作用的发挥。在中国讨论区域协同发展议题,指的是省际之间的协同,在此过程中打破省际行政壁垒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状态之下,区域协同发展应当注意防范地方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还有赖于制定更好的产业政策,实现全区域产业的发展。针对错位发展与区域协同发展中的不协调现象,应当打破区域内地方保护、财政补贴壁垒,建立更为开放的要素市场的必要性,从政策对接、利益共享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竞争政策应当建立跨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体制,建立跨区域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协调体制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李蕊教授指出,依靠市场手段的信托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三地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驱动京津冀农业产业协同发展。通过建立“农地信托+农产品消费信托”的双信托机制可以解决区域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土地、资金和销售渠道等问题。农产品消费信托在构建农产品质量责任和追溯机制保障消费安全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然而在制度层面存在信托登记与既有不动产登记制度衔接、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亟待明定、信托公司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乏善可陈、监管协同处境窘困障碍,应当从信托主体权责配置、信托机构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构建、结构化监管体制的考量三方面明确克服障碍的具体路径。

天津工业大学付大学教授指出,税收分享对打破利益藩篱具有重要价值。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税收分享是指协同发展区域中省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成,迁入地省级政府就迁入企业的税收利益与迁出地省级政府进行分享的一种制度。《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对于税收分享中分享税种、企业范围、分享方式、分享上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此,应当就“分享税种是否过少”“分享的条件是否要求过高”“分享上限是否偏低、偏少”等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税收分享制度应当从扩展分享税种、降低分享条件、取消或调高分享上限、延长分享年限、限制区域内部泛滥的税收优惠、用税收分享收益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探寻企业迁移之外的税收分享机制七个方面加以推进。

河北大学刘广明副教授京津冀协同立法历程回顾、成果梳理、经验总结、立法进路四个方面探讨了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问题。他指出,京津冀协同立法经历了从正式提出到正式破题,再到京津冀立法的推进、拓展与不断深化的过程。京津冀协同立法成果体现在建立合作平台、强化制度建设、创新协同模式三大方面。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经验在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跟随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进程,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协同立法的指导支持,始终坚持三省市党委对协同立法工作的坚强领导,充分发挥三省市人大在协同立法领域的主导作用,探索引入三省市科研机构于协同立法的智力支持。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具体进路应当包括推进模式创新、拓展协同领域、扩大公众参与、加强效果评估四个方面。

与谈人

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指出,协同发展、一体化、协调发展三者共同的本质是强调协调发展,一体化是目标,协同与协调是体制机制,是达成一体化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一体化和协同发展,一方面推动市场扩大化,促进要素自由流域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城市圈、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了更大范围的市场化,其最终结果是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明确区域经协同发展的经济法功能与使命,应当发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作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在形成平等竞争制度环境方面的作用,强调法治统一性,对于特殊问题要进行新的立法,如区域发展法。区域协同发展应当在发展规划纲要基础上,更多的在省级政府之间进行,通过地方政府制定合作协议、备忘录方式加以协调,再进行地方立法和推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协调一致。

河北大学尚海龙副教授就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问题提出了如下四点认识:一是研究是否需要更加注意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对此更应该强调区域的特殊性,分析有关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对策是否具有针对性。二是注意阶段性和长远性关系,竞争政策等区域协同发展对策的提出,需要进一步思考适用于某一阶段还是长远发展,做到对策提出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三是观点和方法问题,经济法在提出价值取向与观点过程中,除了进行价值、制度分析之外,是否需要增加和注重实证研究的方法的运用。四是制度创新与法律边界问题。经济法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政府与政府间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相较而言,行政法中的政府的裁量权更大,经济法中更突出政府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衡量问题,因此,在区域协同发展中,宪法与组织法边界相比于行政法更为严格。在经济法方面克服行政壁垒的同时还要注意宪法边界,建议采取更为弹性、柔性的对策来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问题。

 

闭幕总结

 

闭幕总结阶段由河北大学孟庆瑜教授主持。

河北大学赵树文副教授认为,本次会议在区域协同发展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度建树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理论突破方面,本次会议各位专家学者提出的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基础理论,对于区域协同立法建构意义重大,也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拓补。在制度建树方面,本次会议体现了对竞争制度的高度关注,同时也体现了对财税制度的高度关注。数据要素一体化建构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思路。农业信托等金融理论与机制建设对于区域产业协同发展中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区域立法协同构建、区域协同现状与问题的解析、梳理与总结,对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法学杂志》付强编审从学术研究议题选择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当首先加强对于问题的深入思考,在标题的确定方面应当蕴含相应的理论预设。在研究方法方面,学术研究和探讨中应当包含正面论证与反面论证两方面,并应当增加反面论证方法运用的观点。在学术思想方面,他指出本次会议的研讨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会议,并产生了重要的“思想奉献”,并提出思想指的是观点和方法,系统化的思想可以升华为理论,而具有系统性的理论就是学术。在制度建设方面,法治实践中相关的制度仍存在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区域协同发展的诸多问题,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制度创新,推进制度完善。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问题,他认为法治国家涉及的是权力与权力问题,法治政府涉及的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冲突问题,法治社会涉及的是权利、利益冲突的化解问题。法学学者应当承担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等方面的责任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