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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研究员应邀参加“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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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8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报告厅成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研究员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主题发言。

 

 

谢鸿飞研究员在题为“民法典各编的顺序安排”的发言中谈到,根据《民法典草案》现在的各分编顺序,依次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比较重要的一个特色把侵权放在了最后一部分。他认为,这种安排可能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使民法典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前面分编规定的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最后来一个侵权责任作总结,逻辑上是顺畅的。

 

但是,这种在逻辑上可能还是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法总则规定了调整对象,其顺序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前、财产关系在后。分则中却是财产关系在前、人身关系在后。第二个问题是,现在民法典没有一个债法总则,而传统民法典的财产关系以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为基础,中国民法典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但实质债法包括债法总则不可或缺。现在问题是物权后面是合同,合同后面是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在最后一编,这就割裂了传统债法。

 

在目前的立法格局下,比较折衷的方案可能是:首先规定人法,即婚姻家庭、继承和人格权,然后规定物法,包括物权、合同和侵权,这样和总则衔接比较好一些。同时也让债法相对成一个体系。这种做法唯一的问题是,在比较法上,所有人身关系在前面的法典都没有总则,比如法国民法典到现在都没有总则,只有物法在前面的民法典才有总则。但这并不构成割裂债法的实质理由。无论如何,合同和侵权前后相邻更为合适,至于人前物后还是物前人后,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具有根本性。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海南大学的专家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的黄薇主任,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的王策副司长,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正义网、新京报、中国法律评论、民主与法制报社的媒体和期刊代表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日,原标题“【综述】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