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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所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是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座落于北京故宫东北角,景山东麓,所在地址是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旧址的一部分。首任所长为张友渔。历任所长张友渔、王仲方、孙亚明、王叔文、王家福、刘海年、夏勇、李林、陈甦。现任所长:莫纪宏……<详情>
现任领导
联合党委书记
副所长
所长
组织机构
国际法研究所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1959年,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建立法学研究所之后的第二年,法学研究所成立了国际法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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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晚上6:30-9:4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兼法学系副主任、法硕办主任席月民老师应邀做客中国政法大学,以《商事信托与信托业监管立法的根本路径》为题,为该校博士生和硕士生作了一场金融法前沿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少军教授以及2019届应届博士生郝俊淇、方宇菲同学,与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40余人一起参加了本次讲座。
席老师的讲座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信托业:基于商事信托的定位研究”中,他从我国2001年《信托法》与1984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即《海牙信托公约》)关于信托的定义入手,首先强调了对信托概念的把握可以从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并作了深入讲解。席老师指出,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移转与分离,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的制度设计,它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然后,他重点区分了商事信托、商业信托、金融信托、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等概念,区分了信托公司与信托机构的异同,突出了信托机构的营业性特征和经营者本质。席老师认为,金融信托和信托机构这两个概念在当今中国信托业发展中更具实际意义,前者突出了信托业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后者则可以有机融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信托业监管改革取向。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仍把信托业界定为信托公司的集合体,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这在机构监管的意义上似乎没有问题。但事实上,从信托业务看,营业信托在金融理财市场上已经突破了信托公司的主体限制,各类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信托业,信托业已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2007年修订的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属于机构监管的典型产物,是目前信托业监管法的核心构成单元,但仅适用于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法定含义即源自该办法,具体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该办法对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显然无能为力。席老师强调,中国的信托业市场定位问题不能仅从单个机构或产品的微观层面入手,而应该从行业整体层面上进行反思。从实践看,信托业不应该仅仅指代信托公司,而应当涵盖现有金融体系中所有利用了信托的制度原理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机构和部门。信托业的功能优势反映为信托产品的功能优势,后者又来源于其特殊的产品基础、特殊的经济关系和特殊的效用提升方式,而健全完善的信托制度基础是信托产品得以实现其功能优势的基本条件。
在第二部分“监管立法:我国现有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检视”中,他详细解读了我国现行《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慈善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指出了各部法律、规章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其在信托业监管领域所存在的局限性。他认为,现行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架构对《信托法》的适用隐晦不清,有法不依备受诟病;监管标准政出多门,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信托业务的竞争条件方面构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法律制度仍有空白,进而形成了监管盲区。
在第三部分“《信托业法》:期待中的一种共识”中,他反复强调,当务之急是适时转变观念,优化监管,并加快《信托业法》的出台。实践证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我国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2007年信托新两规的实施,虽然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并对其固有业务、关联交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管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难以适应“大信托时代”对受托人以及信托业务风险的监管要求,及时制定一部适合混业经营的《信托业法》,已成为我国信托业规范化发展的当务之急。他介绍到,目前在信托业监管立法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修改《信托法》,增加信托业法内容,其立法样本是《证券法》和《保险法》,但要将分别立法模式改为统一立法模式存在一定困难,而不同部门法性质的法律条款能否有机融合在一部法律中是其中的难点所在;二是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继续维持分别立法模式,其立法样本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这一问题上,席老师专门对比了《信托法》与《信托业法》的内容,指出了二者的共性与区别所在。他认为,二者具有立法宗旨的同向性、规制对象的重合性、法律价值的兼容性、法律概念的互通性、制度更新的联动性,区别在于信托业法更加关注信托机构的内控性与合规性、更加强调信托合同的标准性与格式性、更加注重信托信息的公开性与关联性、更加偏重信托监管的有效性与创新性、更加突出信托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他还介绍了学界的其他一些观点,如制定专门的《商事信托特别法》、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增加信托业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增加信托业法等,并特别指出谨防陷入资管误区,即制定专门的《资产管理法》以代替《信托业法》。他对2018年资管新规的实施进行了重点解析,剖析了资管新规的统一与差异、理想与现实以及当下与未来。他强调,信托业监管改革应向何处去,如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业法》,使改革与法治形成良性互动,一直是大家多年来持续关注、悉心钻研并反复呼吁的重大理论问题。他希望学界与业界、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之间能够多沟通、多交流,尽快形成共识,共谋信托业发展的规范化、法治化大局。
刘少军教授、郝俊淇博士、方宇菲博士在听完讲座后分别进行了精彩点评,他们对席老师百忙中做客法大表示感谢,对席老师的观点进行了积极回应和充分肯定。在提问环节,席老师对同学们提出的宣言信托、家族信托等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并与到场的大学同学汪忠律师现场进行了互动交流,就司法案例研究在信托法学习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形成高度共识。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顺利结束,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