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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召开的前一天,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至此,“涞源反杀案”告一段落。该案是继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今年的“赵宇案”之后第三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例。“正当防卫”话题也引发两会热议。
虽然《刑法》中有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但很长一段时间内,正当防卫在判例中出现的频率不高。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相关规则几乎成了“休眠条款”。一方面因为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与刑法理论没有厘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有关。
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典型案件的不予起诉,有助于矫正正当防卫认定过于保守的传统做法。亦有建议指出,在法律上应该对正当防卫做出更科学的表述。同时有代表指出,应警惕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司法实践认定保守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车行驶时,强行向右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现场视频显示,刘海龙从车内取出一把大砍刀,不断击打对方。中途砍刀掉落,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反将刘砍伤,最终致使其死亡。案件曝光后,于海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一时间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
据《北京晚报》统计,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案件,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均主张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但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正当防卫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
虽然大众普遍同情于海明的遭遇,但参考此前判例,有观点认为对于海明来说,此案走向并不乐观。
转机出现在5天后。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江苏省检察院随后解读,认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做出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因此警方撤案符合规定。
此后,“赵宇案”“涞源反杀案”最终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案例,似乎昭示着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激活。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维护了法治秩序。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采用了严格适用原则,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给予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坦言,正当防卫的认定,长期以来是非常保守的。由于(司法机关)过分琢磨法定条件,忽略了正当防卫案件实际的情况。
他指出,正当防卫的立法跟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应当通过司法实践做出有效矫正。司法机关过于纠结一些基础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凸显了保守的态度和立场,使正当防卫这项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近期,检察机关对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非常正面的,对于矫正我们长期以来保守的做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里赞表示。
未厘清边界
“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周光权指出,实务中却出现了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地宣告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这当中既有司法上不敢担当的因素,也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没有厘清有关。
2017年12月10日晚,王浪和朋友在酒吧喝酒,另一顾客李雷因双方的一次对视而对王浪进行谩骂、殴打。王浪服软求情,再次被对方用酒瓶狠狠一砸。之后王浪反击,用酒瓶砸了李雷5次,导致其最终失血过多死亡。
王浪一审被判处犯故意伤害罪,获刑9年。去年12月20日,该案二审,检察院认为王浪的行为是防卫过当,9年量刑过重。王浪坐在被告席上反问:“请法官告诉我,以后遇到这种事,我怎么做才是对的?”
王浪的辩护律师徐昕坦言,他为王浪辩护的初衷,是希望能通过此案厘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边界,希望能对最高法制定相关规则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但里赞提醒,检察机关在社会高度关注的几个典型案件中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要防止案件的示范效应走向反面,即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要警惕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超过了严格依法办案的尺度,有些案件可能不属于正当防卫,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昆山于海明案”后,最高法发布规划,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里赞希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办理上述典型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适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和修法建议,使立法更好地反映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律,对正当防卫有更加科学的表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早在1995年起草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总则时,他就把自助行为制度写了进去。但是因为权利人自助的时候应该使用适度的强制力量,而当时社会对民众自我行使保护自身权利、而且涉及使用适当强制力量的限度认识不清,普遍认为暴力不应该鼓励,因此立法没有规定自助。
他进一步表示,社会对上述案件的强烈反响传递了重要信号:我国对于民众自我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观念,正在向权利人倾斜。他称要抓紧时机,力争把“自助行为制度”写入修改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
来源:《华夏时报》2019年03月08日,(宋婕 叶青 两会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