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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成功召开
2018年12月1日,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承办,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协办的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中央财经大学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理论热点与实务前沿,主题为“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年会聚集了来自北京市法学会、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腾讯金融研究中心、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等研究机构、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和实务界代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共8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与会专家紧密围绕监管科技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与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
开幕式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主持。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人周远清,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法律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何海锋分别致辞。
周远清从感谢、祝贺和期望三个方面表达了对本次会议成功举行的祝贺与愿景。他在致辞中指出,为推进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完善金融法治制度,规范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会应继续加强组织建设、体系建设,落实制度建设,把研究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完善,同时期望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越办越好,金融服务法律研究更上一个台阶。
何海锋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京东数科研究院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表示了高度的认同。他简单介绍了京东数字科技在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两个方面的业务和研究开展情况,重点介绍了在此次会议上首先发布的监管科技系列研究报告之三——《证券监管中的监管科技》。他认为,监管科技从概念到市场,从蓝图到实施都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相信这次会议能够推动理论研究和实践落地,提供大量有益的启发。
曾筱清会长在致辞中对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表了两点看法,指出对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的讨论应当围绕如何认 识和定义金融科技和金融科技的应用、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应用中产生的风险和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这两方面展开。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作为研究者、学者,应该对如何运用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如何解决因金融科技带来的新问题,给予高度关注。最后,曾会长希望通过本次会议中的思想碰撞,可以带来更多的思考与研究成果。
上半场的“专题研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有六位发言人,围绕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理论变革”、“监管科技与金融监管”、“区块链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等主题进行发言,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学峰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晓燕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从金融创新和金融危机间的关系出发,对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并指出区块链是监管科技的核心技术。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法律滞后、监管理论与监管原则失灵等问题,技术发展的质变有望对金融监管理论基础进行重构,杨教授由此提出了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机制、智能化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试点性的监管沙箱机制三条监管路径。最后,他还简要的对“共票理论”的架构思想进行了介绍与分享。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黄震教授则从区块链对监管造成的挑战、区块链功能与监管需求之契合性、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的同构性三方面对区块链技术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进行了系统性介绍,并通过讲解区块链从金融科技过渡到监管科技的主权区块链、合规区块链、风控区块链、可信区块链、安全区块链、智能区块链这六大可能性,指出区块链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才仅仅开始起步,我们可以展望的领域还非常多。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尹振涛副主任从金融学的角度与背景切入,在“监管科技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一普遍认识下,畅谈了监管科技的理想与现实。他指出Regtech为金融监管带来了监管理论的重塑、理念的变革、机制的转变、重点的改变、态度的分化和技术的革新,应认识到监管水平提高的同时违规违法水平将同步提升。因此能够解决监管问题,就解决了科技的问题。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建以“监管科技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的转型”为题,结合了既往的工作经验,分享了五个方面的观点:其一,我国现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二,金融科技之本质未变,仍为原有的数据系统非现场检查的分析;其三,监管科技目前仍主要是在事中作为监管的一种辅助性的手段;其四,监管科技在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运用仍存困境;其五,在理顺发展监管科技的思路的同时,应注意通过技术合法规避监管规则的问题。
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彧通从地方金融监管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新定位、监管科技解决方案新供给三方面对地方金融监管进行了“破题”,指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是中央监管事权的自然下沉,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已转变了服务者、协调者、规划者的旧角色,而以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为核心,最后提出地方金融监管科技解决方案应注意“优先级”的问题。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晓燕副教授依托现有理论与学术研究,从三个方面解析了金融科技风险与金融监管力度的函数关系 :第一,从收益角度来看,金融科技突破现有金融体系的临界点、弥补了现有金融基础设施不足带来的服务缺口、且以金融科技群为特征的新型产业组织创造了就业,拉动了经济增长。其二,从成本角度看,金融科技风险主要表现为微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以及对金融监管挑战的风险四类。因此政策制定者需继续评估监管框架并有效控制潜在的金融稳定。其三,基于以上,金融监管力度是关于创新程度、金融风险、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承担能力,以及监管匹配力度等变量的一个函数关系 。最后张副教授强调,金融科技会带来金融监管格局的变化,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将金融科技风险的识别与判定、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等因素纳入考量。
接下来的“评议与自由讨论环节”由曹晓燕副教授主持。三位评议人对以上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毛智琪博士对监管科技之本质、区块链技术及地方金融监管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并指出,技术本身在不断发展优化,也希望监管可以为其留下继续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除了本身的技术价值与经济价值外,对未来政府和企业等多方共治的实现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经理李欣豫认为监管科技对加强投资者保护意义重大。其一,监管科技能够及时发现金融风险,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便于监管机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其二,从实践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间出现的金融纠纷来看,监管科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北京市延庆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博士后赵莉分享了其在筹建深圳大数据交易中心的过程中的所见所感,指出实践中区块链等监管技术的落地与运用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基层的金融监管当中。她呼吁学界和业界能够更多地推进产、学、研的结合,推进理论和产业的协调与深度应用。
“专题研讨”的下半场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和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何宗泽副教授共同主持,以微观层面的“监管沙盒”、“智能投顾”、“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区块链技术的具体运用”以及“金融信息安全评估问题”等为主题展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廖凡以“监管沙盒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为题进行了发言。廖凡认为,监管沙盒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破坏性创新和适应性监管。结合英国FCA的实践来看,监管沙盒对于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文化有特定的要求,但并不能取代本应进行的监管改革。中国目前引入监管沙盒还存在一定障碍。最后他提出,我国现行诸如自贸区等试验性制度可能已经起到了一个“大沙盒”的作用,也许存在比监管沙盒更大的创新空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从智能投顾与操纵市场的基本概念出发,对智能投顾操纵证券市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介绍。他认为人工智能算法因固有缺陷导致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时,资产管理人负有民事责任。智能投顾中的算法可类推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此时可通过《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对人工智能算法缺陷导致的损失进行处置。此外,董副教授还具体对三种情况下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其一,若智能投顾因黑客攻击等外部原因导致操纵市场行为发生,且资产管理人的员工实行了帮助行为,资产管理人需承担雇主责任;其二,若资产管理人疏于防范,基于《国家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可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三,智能投顾若因错误执行指令导致操纵市场行为发生,并不能当然地认为依靠电子文书形式缔结合同的效果一定会归属于它的制作者,现有的责任分摊机制仍需更进一步的研究。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违法所得与罚款基数的计算”为题,指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市场应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操纵市场违法所得超过50万时要追究刑事责任。当前证监会在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处罚时做了简化处理,将所有查处账户的违法所得均视为操纵市场行为人所得,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得当值得思考,并提出操纵市场者违法所得应与各账户所得进行区分。最后他建议在《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加入追缴制度,在具体的程序设计方面可借鉴域外的“第三人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贾翱副教授讨论了“区块链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中的应用可能及影响”,指出共享经济的出现让人们意识到,社会在动产的共享和融资方面都存在效率不足等问题。贾翱副教授提出设想,如果用区块链来对动产的权属进行登记,通过物联网进行监控,“区块链+物联网”的形式可能会实现动产的公示和融资。故可以考虑采取一种去中心化的方式,以实现动产的不动产化,促进物联网金融的发展。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彦杰以“监管视角下的区块链STO末路”为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STO和ICO在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上并无本质区别,但全球金融市场都没有给STO的监管开辟更好的通道,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规则问题。从智能合约的角度看,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不可篡改的特征并不等于“智能”,如果应用到证券的通证化路径当中,就会存在“弱智”的智能合约。最后他指出,目前监管者已经将STO视为非法金融,STO的“末路”已成现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陈兰兰副研究员以“金融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问题研究”为题,指出在2011年之前,金融信息出境几乎没有限制,而后基于“香港八达通事件”等背景,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她认为当前《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是否适用金融信息处境安全评估并不明确,同时就《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从网络运营者是否包括金融机构、个人重要数据与金融信息的关系、如何界定境内存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对金融数据信息问题的思考。
随后的评议与讨论环节由何宗泽副教授主持。他提出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法的研究,除了关注科技本身以外,还应该从法律层面,更多关注金融监管科技立法模式,立法原则以及立法目标方面的研究,以提供良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定的建议。他还提出金融监管科技立法应保持行为监管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目标。四位与谈人也就本环节的主题发言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晶副教授指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数据驱动的金融行为,因此今后需要重点对数据进行监管。这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分析以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技术中所蕴含的风险,以及技术落地过程中的技术业务重构问题。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总经理杜乐提到,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确实具备独特的优势,但是也需要考虑到技术中所蕴含的风险,以及技术落地过程中的技术业务重构问题。会议中大家从主体、客体,应用的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了若干数据监管课题,但未来的监管与实践将呈现出何种生态依然存在着未知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人玮副教授认为,年会对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的探讨引发了其对于如何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前瞻性的思考。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使人类跨入了一个智能社会的崭新时代,这为每个法学学科、法律学人提出了诸多新的研究课题,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破解疑难。作为一名高校法学院的教师,需要在兼顾传统法律制度研究的同时,做到保持学术研究的敏感性、前沿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金平就金融信息出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网络安全法》第37条所涉及的制度落地、评估等问题尚无定论。另外,对于所评估的数据,到底是统一监管还是分离监管亦不明确。他还提到,《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跨境金融信息提供人以及使用人通过履行报告义务的形式接受安全评估,但是评估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还是其它性质还不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考虑。
闭幕式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主持,北京市金融服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进行致辞。
在闭幕总结中,邢会强副会长兼秘书长通过监管科技和监管沙盒、人工智能和智能投顾、大数据和金融信息、区块链和“证券型代币发行”(STO)这四对关键词对会议的讨论进行了总结。邢会强秘书长指出,未来已来,但未来并未完全到来。法学研究应立足于实践,理性看待新事物。面对新鲜事物的研究、面临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需要一点一点地有序推进。最后,邢会强秘书长再次表达了对大会圆满召开的感谢,并预祝金融法律研究在未来取得更多更大的成绩。
本次年会在陈飞副秘书长的宣布下圆满闭幕。
(中央财经大学2017级硕士生肖可、吴北、陈宝妮、南茜、陈思语、尹一水,2018级硕士生马松、王嘉辉、刘宇、王雨婷、吴潇、赵逸丹、刘思远、王桂英、邝瑜婷等承担本次研讨会会务工作。)
(供稿人:陈宝妮、肖可、吴北,摄影:吴北、刘宇)
来源: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