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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研究室就《森林法(修订案)》修改问题组织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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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下午,生态法研究室师生针对《森林法(修订案)》修改问题组织了内部研讨。

研讨开始前,刘洪岩研究员介绍了此次《森林法》修订的背景。《森林法》自1979年试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森林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在这个背景下,森林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足见国家对本次修改工作的重视。

讨论会持续近三个小时,生态法研究室师生围绕立法目的、法律原则、部门职责、植树节规定、林业争议解决机制、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关系、林业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融资担保、林业发展规划、公益林划定标准、防灾救灾应急响应机制、林地临时占用及事后恢复措施、森林经营、造林绿化规范等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条文表述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森林法(修订案)》逐条进行分析并对修订案的主要问题形成如下共识:

1.在森林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明确其作为一部专项自然资源立法的地位,其总则部分的设计,尤其是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基础性内容的规定,既要对整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又不应过于空泛,使相关内容缺乏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制的针对性,背离森林立法的目的、弱化法律规范的实效性。同时,应当高度重视立法技术,确保具体规则表述的精当和准确。

2.有关法律术语解释问题,“森林”、“林地”和“林木”是《森林法》中的三个核心概念。这三个概念意义的明确,是科学设计林业产权制度,保障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各项林业权益的基本前提。在森林法修改过程中,应当明确界定并妥当使用这三个概念,合理总结并运用这些概念在森林权属制度、森林保护措施、林业监管制度中的使用规则,使立法表述严谨,确保法律实效。

3.森林资源保护制度设计问题。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是关系密切的,在修订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二者一体两面的性质,不能在章节布局中将其割裂;而在管理机制和监管责任方面,建立绿化委员会、实行林长制、森林资源地方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首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多效并举的做法有助于充分保障森林资源保护的“职”和“责”,但如果不能明确各方面制度之间的关系,轻则产生监管体制方面的混乱,重则导致各职责主体权责不明,对具体工作互相推诿,在修订过程中对此问题应尤为注意。

生态法研究室师生表示将进一步关注森林法修改动态,并对相关的理论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成熟的立法修订意见,以期为我国生态法制建设提供建设性的对策建议。(生态法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