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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研究室林潇潇助理研究员参加人大法学院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201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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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建国际会议室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博士参加会议并作发言。

 

 

本次年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北京市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年会吸引了包括社科院法学所在内的,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以及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多位学者,以及来自绿发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四中院等事务部门的多名专家参会发言讨论。

会议以提高环境司法审判效率以及环境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等为主题。与会者围绕环境审判发展形势及面临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多样化、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环境诉讼中的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主体协调机制、环境损害赔偿“重整”、生态损害概念规范化适用、乡村振兴战略与生态文明法治化、“古枣树”公益诉讼案、自然保护区相关环境司法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联动等有关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讨论。

 

 

林潇潇博士在发言中,对民法典侵权编草案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及其可能给环境司法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林潇潇博士指出,侵权编草案第7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这些改变集中体现在原因行为的扩张、保护利益的扩张以及主体要件的变化方面,其环境保护效果的加强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这些带有“超前性”的发展也对传统民法理论造成的一定冲击——原因行为的扩张导致了特殊侵权要件的模糊,不符合特殊侵权要件的确定性要求;“损害生态环境”能否还原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值得深入商榷;从“污染者”变为“侵权人”,很可能给环境侵权中第三人责任的适用带来不必要的混乱。民法典对环境侵权的规定,既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实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梳理,也需要考虑民法典、民事制度体系的体系化要求。发言引起了与会者较为热烈地响应。

下午5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周珂教授致闭幕辞,宣布会议圆满结束!

(生态法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