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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晨点评“男女有别:发掘传统法文化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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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女有别:发掘传统法文化的正能量

5月25日,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法律与女性发展”圆桌论坛在京召开。这是我国法学界首次以“法律与女性发展”为主题举办的论坛,旨在推动性别平等,优化女性发展环境。

论坛共分为四个单元,前三个单元为主题发言,“第一单元:大思考:新时代女性发展”“第二单元:微观察:女性的现实境遇与法制保障”“第三单元:促发展:优化性别平等的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封丽霞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玉华教授等9位来自不同法学领域的女性学者进行了主题发言,分别就“女性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职场性别平等的理想与现实”“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法律职业中的女性”“性骚扰的认定与法律责任”“性贿赂的认定与法律责任”“构建政策与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男女有别:发掘传统法文化的正能量”“公安职业中女性平等发展”等发表意见。

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陈瑞华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梁迎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高旭晨研究员、谢增毅研究员等8位男性学者对上述女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记者选取了第三单元马小红教授的主题发言和高旭晨教授的精彩点评以飨读者。

男女有别:发掘传统法文化的正能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在“法律与女性发展”圆桌论坛上的发言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高旭晨教授的点评

□马毓晨

马小红教授指出,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被认为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甚至把女性地位的提高视为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离婚率不断的攀升,这一方面体现着现代社会的自由与多元,另一方面也的确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回首传统社会中的婚姻制度,将男尊女卑视为天经地义,但也存在着一些对女性的保护制度。这虽然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也不代表主流思想,但从中却可以发现传统美德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面对传统思想与制度,我们要做的不应该仅仅是批判,还要有发掘和整理,将好的非主流变成当下的主流。在当下社会中发觉整理弘扬传统的正能量比重复地批判传统的糟粕显然更具有意义。

马小红教授在首届“法律与女性发展”圆桌论坛上作主题发言

《礼记.大传》讲到社会发展中的“变”与“不变”:“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意思是说,圣人一旦坐上天子宝座而治理天下,一定要从治亲开始抓起。统一度量衡,制礼作乐,改变历法,改变服色,改变徽号,改换器械,改变衣服,以上这些事情,都是可以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的。但是,也有不能随着社会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那就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这些事情代表着孝、忠、节、义的思想。同族相亲,尊祖敬宗,幼而敬长,男女有别,这是永恒不变的人情,不能因为社会变了就跟着变。为什么不可以变呢?因为这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本能。汉代《说文》解释“妻”的意思是“夫与妇齐者也”,即妻子与丈夫是平等的,一体的。《春秋繁露》则认为,妻者,夫之合也。由此可见,“男女有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男子的核心地位,即男尊女卑;二是男女平等,夫妻一体,法律对女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也有对女性保护的法律。为了维护家族社会秩序,为了体现“道法自然”的思想,为了社会的和谐,法律也有着维护女性权利的一面,下面仅从离婚的法律规定论述一下。

西周时期的“七出三不去”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可以休妻的另一种情形为“义绝”,它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这些规定同时也表明,“七出”、“义绝”是法律划出的离婚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情形,如果离婚就构成擅出妻的罪名,丈夫会被判徒一年半的刑罚。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严格限制,即只要存在“三不去”的情形,就不再适用“七出”的规定。“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可回;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儿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如果有“三不去”的情形而休妻,那么丈夫会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并要“还和”,即不能离婚。

《唐律》还规定了对男子重婚罪的处罚:如果有妻另娶,法律规定男子判徒一年,知情的“第三者”减半处罚。如果男子谎称无妻,则男子判徒一年半,不知情的“第三者”无罪,但必须离开。第一种情形判得更重,是因为谎称无妻再娶严重违反了 “夫妇之义,一与之齐”的自然之道与礼义。

法律规定的“和离”即协议离婚,在双方都愿意离婚的情况下,丈夫可以通过“放妻书”的形式解除婚姻,由此可见,妻子也是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的,唐代的时候,“放妻书”已经有了固定的样本,说明通过这种模式解除婚姻的案例并不少见。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放妻书”中所塑造的丈夫的形象都很有君子风范,反复强调即使分开,也不要结成仇人,也会祝福对方。这些做法都带有积极的因素,我们今天应该将这些积极的因素发扬光大,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

高旭晨教授对马小红教授的主题发言作点评

而就马小红教授的主题发言,点评人高旭晨教授认为盲目地要求男女完全平等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事实上,中国古代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体现在了婚姻家庭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体现的是“天人合一”的理念。中国古代男子的一个重要的人生奋斗目标就是“封妻荫子”,也就是说,妻子可以获得封号,且封号带有法律特权,比如可以减轻刑事处罚。从“三不去”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妇女的权益保护力度古代的法律要比当今法律大的多。在古代,先前贫贱后来富贵,是法定的不能休妻的理由,而在今天,如果一个男人先前贫贱后来富贵,可能干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换妻子,而且法律赋予了他这样的权利。

中国古代奉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当然也可以纳妾,但有严格规定。唯一例外的是“兼祧”,即为了传宗接代,即事实上的双妻制,虽然这种做法不被法律所认可,但是,官方采取的是 “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

这个世界的现状更多是由自然属性决定的,并非男人单独创造,是男人和女人共同创造的。社会的现状并不是完全由法律规定的,也不是谁掌握了政治主动权就能轻易改变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男女有别也有爱”似乎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来源:快资讯  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