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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研究员应邀参加“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防范与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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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防范与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

12月19日,北京市三中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举办了“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防范与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行政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最高法院和北京市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等三十余人参与了研讨会,并就各项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在研讨会上指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发展迅速,但问题与风险也逐渐暴露。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与落地,特别是2017年以来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展开,P2P网络借贷行业开始从野蛮生长转向合规发展,当前正处于关键的过渡期。这一阶段,大量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呈现出集中爆发态势,引发了审判实践中一系列的难点和争议问题,也引起了行业与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三中院与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举办本次研讨会,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协调对接。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主题分别是:合同效力与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认定问题、网络借贷中的息费问题以及出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出席研讨会的各位嘉宾结合工作与研究情况畅所欲言,为统一疑难法律问题的裁判尺度、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建言献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第一研讨单元
合同效力与电子证据认定问题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主持,与会嘉宾就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名为中介、实为借贷”,平台归集资金、刚性兑付等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以及线上交易形成的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多数嘉宾认为,合同效力与电子证据认定问题非常重要,是相关案件审理中的基础性和难点问题。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一概而论,就平台超出信息中介角色以外的行为,首先要考虑平台是否具备从事该种行为的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可以从主体角度认定无效;其次要考虑监管规定的目的与效果,尽管监管规定本身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目的意在否定交易主体从事的交易活动,实际上仍具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最后还要考虑平台从事违规行为的后果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P2P交易的涉众性,平台违规行为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第二研讨单元
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认定问题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北京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刘书星主持,与会嘉宾就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与程度,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性质、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应将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类,并对应不同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其作为信息中介的身份相匹配,一般不宜对平台苛以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包括两类信息,一是平台自身的信息,二是特定融资项目的信息。平台对于自身信息的披露应当承担独立责任且属于无过错责任,平台对于特定融资项目信息的披露原则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同时,平台在尽职披露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责任豁免空间。

第三讨论单元
网络借贷中的息费问题

研讨会第三单元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负责人沈一飞主持,与会嘉宾就网络借贷中的息、费、金问题进行了研讨,包括平台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性质,借款人的综合借款成本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制以及不同主体收取的费用能否做同一认定等。有嘉宾认为,利息、费用、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均不相同,法理上并不禁止当事人同时主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设定利率上限系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政策考量。有的嘉宾则指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将利率作为风控手段的方式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同时也扭曲了利率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平台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可以考虑引进“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对平台收取各项费用的情况做实质认定。

第四讨论单元
出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研讨会第四单元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风险管理处郝刚处长主持,与会嘉宾对于平台采取“多对多”撮合交易模式下平台能否代出借人主张债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平台受让出借人债权的效力、平台受托主张债权的合法性与行使方式等。部分嘉宾表示,平台垫付资金并受让债权的行为使得平台背离了信息中介定位,实际上变成了放贷人,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可能导致平台成为影子银行。部分嘉宾认为,平台开放债权转让服务并撮合出借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可能涉嫌从事类似证券交易业务的行为,从维护金融秩序的角度不应允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维护出借人权利。多数嘉宾认为,平台可以接受出借人的委托代为主张债权,但需要与诉讼委托进行衔接,同时,鉴于平台在整个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应当对其责任与注意义务做更严格的限定,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纳入对平台相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认定之中。

最后,刘双玉副院长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她指出,本次研讨会对于P2P网络借贷中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深入的探讨,与会人员均有很大的收获。研讨会实现了两个目标:一是就部分疑难问题达成了共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二是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理论研究各领域进行了信息共享与充分交流,有利于对P2P行业未来合规发展形成整体合力。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