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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五届国资法律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顺利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法制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兼法学系副主任和法硕办主任席月民老师应邀参加了会议交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河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同济大学、上海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等30余家科研院所与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律师协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实务部门的9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顾教授指出,当前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已初具雏形,但是具体落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国有企业监督层面,三大问题较为突出:一是监督过多,存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职工监督、行政监督、监事会监督、外部董事监督、外部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各监督主体纵横交错。二是监督太乱,监督的对象、事项、目的不明确,监督的功能、分工、责任不清晰。三是监督过死,且落不到实点,如何有效监督、如何划定责任界限成为一大难题。本次会议就是着眼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重点和难点,同各位与会专家共同探讨对策和方案。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国企监督机制的实施现状”。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忠、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路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上海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研究会主任曹志龙律师、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何乃刚经理对此进行了深入与谈。
李曙光教授以“国企监督机制的困境和突破”为视角,指出当前国企监督存在六大问题:一是国企改革宏观的顶层设计尚未完成,基本定位不明确;二是国企监督与效率的关系定位不明晰;三是党的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三大监督主体难以协调;四是商业类国企与公益类国企的分类监管仍应加强;五是国企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亟待升级;六是责任追究方式应予细化,应当确立划分资产损失程度的公式。
张忠总法律顾问从实务角度,对“现有国企监督模式的深化与突破”进行了三方面的探讨:一是如何在国企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如何看待员工持股中国家与劳动者的关系,三是对于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应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是否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国盛集团董事会秘书杨路围绕“国企监督的困境与解决思路”这一问题指出,当前在监管理念、顶层设计、具体监管制度设计和监管机制方面,国资委的监管效果确实有限;同时,国有企业又存在出资人监管不到位、现有机制未落到实处的缺陷;此外,如何进行企业合规监管,在市场规则和功能性监管之间做好协调也是一大难题。
胡鸿高教授、曹志龙律师、何乃刚经理分别从实践角度出发,就国企分类监管的对象和界限、国企改革的要旨和基础、分类监管和分类考核、法治建设与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国企经营中政府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路”。本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李昌庚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郭金良博士担任主题发言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政治与法律》主编徐澜波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马跃进教授担任与谈人,就这一议题进行了深入地主旨研讨。
刘大洪教授认为,改进与完善政府对国企的监督,应当充分考虑信息因素,构建激励机制、信息联动机制,拓宽信息获取路径,克服监督中的信息不对称,用以提升监督效率;同时,应当对相关立法予以改进,为有效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郑少华教授指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需要从政府、市场、党委的关系角度去考虑,政府对国企的监管需要与市场进行对接,政府的监管边界应当是清晰而简单的。此外,其还指出,经理人市场是管人的边界,行业标准是考核的边界,而对于监管者的监督则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作用。
李昌庚教授提出国企改革要在已有的基础之上,主动深化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全方位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改革路线图,破除国企改革的瓶颈。同时,在主动改革的前提下,做好配套措施的衔接与完善。对此,应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立足已有改革基础,遵循历史惯性,以史为鉴,推进政治主导下的主动改革,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完成国企改革,实现社会平稳转型。
郭金良博士从契约视角阐释了政府对国企的监督问题,并指出,“契约”是一种落实制度、约束当事方的工具。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契约首先会发生在政府与其授权机构或部门、以及国资监管机构与其委派的高管之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股东”与国有企业、其他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王全兴教授、徐澜波研究员、孙晋教授、马跃进教授在与谈环节,分别从政府的双重身份、监督概念的规范化、国企监督的多方协调和国企发展的历史回溯及未来展望等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三单元主题是“国企治理中内部监督机制的新探索”。本单元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福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新红教授担任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弘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孟庆瑜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四位与谈人进行深入与谈。
李建伟教授从《民法总则》的角度看国企机制的构建。其认为,《民法总则》规定了营利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同质化,基本上遵循营利法人的治理机制。这具体表现在权利机构设置上,即建立相应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
蒋大兴教授从“九龙治水”的现实透析了国企内部治理监督的复杂性,从专门委员会形式化、责任追究机制空心化等方面分析了当前国企治理机制不能解决有效监督问题的原因。其建议,应当落实经营投资的评价机制并完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制度。
肖海军教授从国有企业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国有企业中监事会的性质。其认为应当回归常识化的思路,即把企业代表分为代表国有企业的董事和国家监事,董事负责经营,监事负责监督,两者明确分工;并提出应当建立国家监事代表制度,以此重构我国国企的监督机制。
王新红教授认为党组织监管是对国有企业监管的一种补充措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监督职能,既是历史形成,也是现实需要。今后,需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定地位,初步设想构建一个党组织领导下的国有企业大监督模式。
吴弘教授、葛伟军教授、孟庆瑜教授和朱国华教授在与谈环节,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从外部董事的专业素养、出资人权利的行使、企业治理的分权与制衡、激励与约束、国有企业的法制体系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国企治理中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实现”。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蒋建湘教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法务部郭卫华经理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美颖博士分别担任主题报告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胡震远副厅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沈贵明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张秀全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龚博副教授四位与谈人进行深入与谈。
叶林教授对监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角色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当下国企改革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逻辑来处理国企中存在的问题,国企逃离于公司法之外,提出是否应当为国企改革而再造法律的问题。同时,他还指出国企监事会制度存在制度措施与目标不匹配的问题。监事会的不专业性及话语权过弱使得监事会制度结构性失灵,反而愈发仰仗外部监督系统,过分强调安全却忽视了经济效率。
蒋建湘教授从国企内部监督机制的角度提出建立人民代表股东会制度的思考。他分析了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效果欠佳的原因,以及人民代表股东会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所在,并提出了人民代表股东会制度的具体构建路径,如代表资格、产生方式以及组织建制等。
郭卫华总经理从实践出发,提出目前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主要存在一把手权力过大、难以有效监督以及国有企业法律监督地位的弱化等中国式问题,并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如一把手任职实行限期制、巡视制、强化法律监督在国企经营决策的地位等。
陈美颖博士对国有企业内部监督问题作了深入分析,她认为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权机制的建设,需完善监事会结构、明确监事会的监督内容、建立监事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胡震远副庭长、沈贵明教授、张秀全教授和龚博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就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的问题、监督行权机制的完善以及域外比较法的借鉴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与交流。
各单元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各单元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最后,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做会议总结发言。
顾教授根据全天的会议报告以及讨论,总结出八方面的研讨内容,具体包括:国有企业监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监督的法律依据以及价值目标的设置、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和监督问题、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政府监督机制选择、具体监管路径构建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其希望与会学者能够针对上述问题开展更深入的研究,对未来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更多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