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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先锋: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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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作为我国法学界的学术泰斗,为广大中国法律人做出了榜样。作为一名先进的法学人物,梁老先生的文章语言组织能力卓越,将民法由殿堂上的学问与市民生活联系起来,完全脱离枯燥无味的法学术语,“法学不脱离其学术性,又让每一个翻开民法书的人看得懂”,为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梁慧星,男,1944年1月生,四川青神人。中国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第五届及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2013年12月,梁慧星被授予重庆市首届“金平法学成就奖”。

为法者,律邦国人事之运行,是天地之间公平正义的载体。而法律人,则是信仰正义、宣扬正义、伸张正义者,是公义的代言人。作为一位法律人,梁慧星坚守在捍卫民权的阵地上,任时光飞逝,始终如初。

长久以来,“公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在深深扎根于国人的内心,为了公权力的实现可以牺牲私权的规则被默认并视作“热爱国家”的体现。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梁慧星仍然坚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的民法体系,梁慧星的坚持,终于有了结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梁慧星排除万难,上下而求索。每一部民事法律制定出台都会历经诸多艰辛,从《民法典》的起草,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民法进程步履维艰。而这其中争议最为激烈和尖锐的就是《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中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提到平等保护的地位,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动摇了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忽视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正因为如此,《物权法》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据梁慧星回忆:“2005年起,社会上有一派左的思潮,猛烈抨击物权法。认为物权法违宪、认为他是照抄资本主义的法律、认为物权法是保障富人的利益。然而,要发展市场经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受平等保护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次意识形态的大论战。”

  “面对责难,梁慧星不曾妥协退缩,亲执笔纸化干戈,掷地有声地发出了‘谁在违反宪法、曲解宪法?’的檄文,口诛笔伐反对派,代表民法学界发出了最具有学术水平和政治智慧的声音,促使‘物权法’的制定重回既定的正确航向。”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如是说。终于,2007年3月,梁慧星手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赴中南海为中央政治局传讲物权之道。万般辛苦,终得回报。

  脊梁三尺,为正义能负千斤重;坚守一生,伸民权敢动万户侯。梁慧星正是以这样的执着和努力,为中国民法的不断完善、人民的合法权利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冒着社会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勇于挑战意识形态保守思想,终促成《合同法》的订立,保障了广大底层劳动者的切实权利;无视腿伤,拄杖亲赴汶川地震灾区,坚持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写入《侵权责任法》,给“房倒倒”、“楼脆脆”以当头一击。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万众一心,为实现中华民族共同而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作为一名法学先锋,梁慧星也有着自己的“中国梦”,那就是希望民法典早日颁布施行。“自1954年以来,‘民法典’就开始筹备草拟中,这不仅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梦,更是100多年来中国法律人的梦,是全中华民族期待的。”梁慧星激动地说,“为什么‘民法典’如此重要?因为它是民主法治的基础。”梁慧星认为,尽管现在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有诸多单行的民事法律,然而订立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民法典”仍有必要。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需要这部伟大的“民法典”作保障。

提及“民法典”,梁慧星的表情是那样的憧憬,仿佛又回到几十年前青春热血的年华。的确,这就是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对民主法治的向往,这就是一名有担当有坚持的学者对祖国发展富强的向往,这就是我们心中的榜样。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梁慧星的“民法梦”终将实现。彼时,吾辈将不甚欣喜。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会微信平台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