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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研究员出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与完善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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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完善制度规范路径

11月1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主办、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协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与完善暨芜湖试点总结研讨会在芜湖召开。国内外6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构建、规范路径及发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实践探索各具特色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申国君介绍,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截至目前共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万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今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方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和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全面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14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点工作,研究中心在芜湖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芜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英斌介绍,试点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02件,立案300件。经审查,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00件,办案机关采纳296件。探索出的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案件方式和统一收案、归口办理、听证审查、跟踪监督四项制度,被《规定》吸收,为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可推广的经验。其中,公开听证的案件主要是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该市两级检察院都成立了听证委员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选聘了67名听证委员,每次听证随机抽取3名至5名听证委员参加。公开听证一般在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阐述其意见,听证委员的意见作为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

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德明介绍了该院的做法:书面审查与调查了解、公开审查相结合。同时,针对大城市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多的特点,坚持“无差别对待,适当化考量”原则。审查工作中,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全面准确评估羁押必要性,切实维护非沪籍捕后人员合法权益。

四川省武胜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雷发钧介绍了“评估计分审查法”。该院编制了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积分表,审查案件时通过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访办案单位(部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发案单位、社区(村)或学校等,针对案情、个人表现等量化打分,然后与界限分值比对,分值80分以上的,则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

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逮捕,往往一直处于羁押状态,甚至“因押变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解决了这一固化和异化问题。

跟踪监督打消顾虑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很多人担心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易带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造成诉讼拖延的问题。如何才能打消“不敢放”的顾虑?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荷兰最高法院总法律顾问艾德文介绍,荷兰以审前羁押为例外、以释放作为通常情况,如果可以采取强制性较低措施,就应该考虑这样的替代措施。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状态下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主要依靠对其进行电子监控、保释官监督,或者向其发出不能接触被害人等的禁令。

英国萨瑟克斯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沃格勒介绍,英国在1976年推出的保释法取消了保释金制度。实践中,法院、法官还可以要求审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一些替代规定,比如要求其在被释放期间远离某些场所,或者居住在保释旅馆里,以及对其进行电子追踪、监控等。

在这方面,有的检察机关也探索出了各自的经验。雷发钧介绍,武胜县检察院将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本地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网格化管理,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引入网格服务管理员参与监督管理和GPS定位监管等;对于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和监护人不在当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院联系民营企业建立了“嘉陵关爱站”,既减轻了派出所监管工作负担,又体现了社会的关爱。山东省检察院驻省看守所检察室主任王荣华介绍,该省主要通过三项措施,加大后续监督力度:一是依托该省556个对应派驻检察室,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社区、村庄,到户到人,及时监督执行机关加强管理,落实好保证人等帮教措施,确保被变更强制措施人员遵规守法,及时参加诉讼;二是建立“黄河驿站”“蒙山驿站”等帮教基地,解决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能及时到案,影响诉讼活动问题;三是为变更强制措施人员佩戴监控定位功能手表,借助信息化手段全天候监控,保证其随传随到。

广泛汲取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芜湖检察机关建立了变更强制措施后驻所检察人员跟踪监督制度。梁英斌介绍,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之日起至刑罚执行期满止,驻所检察人员每月定期到其所在的村(居)委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与其见面谈话,对其是否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分阶段考察、动态监督,确保放得了、管得住、效果好。截至目前,该市尚未发生变更强制措施后逃跑、干扰作证或者传讯不到案的情况。

对于“嘉陵关爱站”“黄河驿站”“蒙山驿站”等后续跟踪监督制度,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处长尚爱国认为,这类似于国外的“中途之家”,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未来发展还需细化完善

对于审查后提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与会人员十分关注。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主任夏薇提出,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中的“应当”,说明检察院要主动审查而不是被动的依申请审查,而“建议”则说明审查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不具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新职权,检察机关行使这项职权时,必须客观、中立。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活动,审查后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尚爱国则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审查逮捕权的一种延续,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有决定权,捕后一段时间再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时也应有决定权,建议将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第93条中的“建议”修改为“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如果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它就偏重于侦查监督,最后的结论就是提出检察建议;如果定位为司法审查职能,它就是司法救济措施,最后的结论就是决定。不过,从芜湖检察机关的经验看,提出的检察建议办案机关采纳率极高,因此,无论是建议还是决定,是柔性还是刚性,其实差异并不大。

就如何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发展根基,完善法律层面的设计,与会人员发表了不同的见解。

理查德•沃格勒提出,中国要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审查程序设计必须简便化。对此,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提出,二十世纪末,山东省费县等一些地方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当时编制了《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共有80多项加减分的风险评估项,由驻看守所检察官每天常态化地填表筛查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简单易行。

王敏远提出,英国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作为代理,帮助他们申请保释,而目前我国辩护率还比较低,怎么才能有效保障依申请启动审查这项权利?建议给所有被羁押人提供行使这项权利的保障措施。

尚爱国、但伟均认为,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主要局限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捕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其中90%以上被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宣告缓刑。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不管涉案人员被判处多重的刑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即可释放。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更新理念,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可能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胆提出变更建议。

来源:《检察日报》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