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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观点精要
2016年11月5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学会审判与法治发展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北京法治论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围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会代表从“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认为,改革既明确了相应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又对政法各部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一是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二是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完善事实的审查把关机制;三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四是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格局的构建”的视角,提出要站在高位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格局: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建立的诉讼格局是以审判为顶点、以控辩为两翼的平衡三角关系;第三,必须凸显审判职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第四,诉讼格局的形成在审判方式上会带来案件的繁简分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着眼于以审判为中心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中国将来的司法格局乃至整个社会的格局,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是体现在一个多维度、多层次方面的改革,即在诉讼价值、诉讼结构、诉讼目的、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应当体现出审判处于一个中心的坐标位置或者是处于决定性位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着眼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确切内涵和实现途径,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有与侦查为中心、庭审空洞化(庭审实质化)乃至在抽象意义上的警察国家等内涵相对应的关系。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体制前提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审判为中心要优化诉讼结构,增强辩护力量,推行强制辩护,建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要施行强制辩护;同时弥补证据规则的缺失,特别是确立起传闻证据法则并予以严谨运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要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办案模式,提高工作品质:一是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二是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三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形成与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四是全面打造明星公诉人和司法工匠。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秀桃着眼于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法律援助,认为向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是保证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能给被羁押者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犹如医院的急诊科大夫,对于保障被羁押者合法权益、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以“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问题”为视角,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完善现有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审判的职能和作用。侦查、起诉对证据的要求、证明标准,要向审判、庭审看齐。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法庭要独立,辩护率要到位,证人到庭率要满足庭审的需要。保障证人出庭要着力解决证人出庭的范围、证人强制出庭、近亲属出庭以及伪证罪等重点问题。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李贵方律师着眼于辩护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认为辩方在申请“排非”时需要考量有无具体的线索,成功的可能性大小、排除的范围以及能否达到排除效果等因素。“排非”程序不宜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展开,应在庭审中实质性解决。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华列兵指出,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机关及人员迫切需要转变执法理念,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从侦查本位向服务审判转变,从侦查终结向审判终局转变;从重实体、轻过程向重实体、程序并重转变;从简单粗放向精密取证转变;同时要建立新型的侦诉、侦辩关系,创新案件管理,推进警务改革。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韦娜结合温州法院开展的证人、警察出庭作证试点工作,探索“温州经验”:一是深化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引导转变庭审理念。二是建立警察作证制度,将作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项目;建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申请或指派专家证人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明确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审查标准。三是创新远程视频作证方式、隐蔽作证的侦查方式及强制出庭作证方式。四是强化出庭经费保障,强化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关键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余诤认为,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明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规范“一鉴”与“多鉴”的鉴定人出庭程序;落实鉴定人人身安全、经济补偿和知情权保障;加强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庭审的实质化,重点是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有争议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关键是法官秉持衡平、不偏不倚的理念,平等对待控辩双方。鉴定人出庭问题,要克服目前社会鉴定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的弊端,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完善;发挥辩护律师在庭审实质化中的作用,不仅要扩大辩护范围,更要注重辩护的质量。
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教授认为,刑事程序简化应当以刑事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为前提,这关系到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内在逻辑,目前试点中的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均是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前提而展开。从世界两大法系刑事程序繁简分离的发展脉络和追求价值来看,存在以案件简单轻微为基础和以被告人认罪为基础来建构刑事简易速决程序这两种不同模式。我国在完善和建构简易速裁程序时要明确基本的模式选择和价值追求,避免过度实用主义,刑事程序的简化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正当性保障,应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刑事简易速裁程序。
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君总结海淀区“轻刑快审”经验,变“审判分流”为“全程分流”,实现普遍法律帮助,强化实质化庭审,规范认罪从宽标准,加强信息化支撑,努力构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进一步提升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减少认罪案件在各机关内部流转的环节,进一步探索“认罪答辩+必要客观证据”的证据结构与采信标准,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审级监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刑事速裁程序旨在解决轻罪案件羁押率高、诉讼周期长、量刑较重等问题。速裁程序改革兼顾了控、辩、审、被害人等各方利益,满足了各方的基本需求,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存在不同的看法,是基于视角和问题意识的差异,双方可以互相借鉴,把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有机结合起来,达成一个“理想的现实”,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指出,改革旨在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量刑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体现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上,要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联动沟通,提升程序的精致化、系统化。快审案件中,要避免被告人的恶意上诉,但对上诉权的限制要尤其慎重;保障被告人权利需要提供律师帮助,但要避免律师对当事人的不当诱导。
(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吴小军整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