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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2日,由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民生银行协办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法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北京辽宁大厦成功举行。我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老师与《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姚佳老师共同参加了本届年会。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银行法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主持。中国银行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首先向大会作了学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回顾了研究会成立过程以及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分别从 “参加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参与银行业法制建设”、“成果评奖和出版”、“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的学术活动”、“开展对外交流”、“加强研究会组织队伍建设”等十个方面作了报告,另外他还对本年度划拨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了说明。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聂建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黄毅,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石杰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
开幕式后,举行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首先由会员大会选举出了新一届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随后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等人选。王卫国教授连任会长一职,席月民老师继续当选为常务理事,姚佳老师新当选为理事。
换届选举结束后,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宣读了2015年年会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18篇。会议为获奖代表举行了颁奖仪式。
在上午进行的主题演讲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罗振宏,北京银行首席风险官王淑梅等分别上台作了专题发言。
在下午进行的学术论坛阶段,会议共设四个分论坛展开了分组研讨,分别是:第一分论坛“互联网金融法治及货币法”、第二分论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第三分论坛“金融风险的法治对策”、第四分论坛“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席月民老师全程参加了第一分论坛“互联网金融法治及货币法”的研讨。在该组第一单元“互联网金融及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阶段,席老师在自由发言中与相关发言人、点评人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互动,并发表了其个人意见。他结合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强调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新型业态,还是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他业态,都需要监管呵护,过早进行严格监管势必会扼杀该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因此应当坚持该意见所确立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原则。他认为,当务之急是通过部门规章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发展的基本交易规则,应积极保护金融创新而不是过分夸大互联网金融风险而抑制金融创新。在第二单元“货币法研究”中,席老师在自由发言中就货币立法在人民币国际化中的重要性发表了个人观点,强调指出我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对电子货币的规定尚付阙如,这不利于人民币在国际结算以及作为国际储备货币选择中重要作用的发挥。随着电子货币的日益普及,我国应适时修改现行立法,或者制定一部《人民币法》,通过立法实施和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另外,他还针对两位发言人的发言,就货币政策与金融调控、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与在途资金所有权归属问题交换了意见。他的发言受到了主持人、点评人和与会代表的共同重视,该组讨论形成了一定共识。
姚佳老师参加了第四分论坛“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的研讨,她在第二单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其他问题”中,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悖论》为题作了专题发言。她指出,金融消费者概念初衷旨在以法律上的“消费者”的主体发展哲学和理念形塑某些金融领域中的自然人服务接受者,实现这些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具象化和地位转换。从学术研究与实践来看,将“金融消费者”概念引入、诠释和探讨法律技术等等推向高潮的是学术界,而官方的反应与实践作用却并非我们所想象的一样繁荣。金融消费者到底是一种词语上的翻译(translation),还是一种制度上的移植(transplant)借鉴,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呈现出学术研究与实践回应,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自我发展,社会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等几个向度的悖论。究其原因,一是,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的子概念,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必然受制于中国整体消费者保护的现实。二是,尽管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与金融业发展相联系,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形成本身是有“门槛”的,而非金融业发展必然等同于金融消费者的发展。三是,从消费者保护的一般理论而言,公权力的外在保护仅仅只能是第二位的,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基础仍然是经营者的义务履行,只有从市场信用和契约精神约束才能实现消费者保护。她的发言受到了主持人和点评人的积极肯定。
在会议闭幕式上,王卫国会长作了重要的总结发言,并宣布下届年会在辽宁大学举办。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法院、检察院、商业银行、资产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共300余人参加了本届年会,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范洋、刘志远、席露、曹郴、张润泽、袁江辉、任卓、韩希愈、单良等同学一起参加了年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