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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应邀参加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一期“经济法30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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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下午2:30,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一期“经济法30人论坛”在北京大学凯原楼307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网约车市场监管制度设计的问题与思路”,由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肖江平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席月民老师应邀参加了会议交流。

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期陆续出台的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新闻持续刷屏。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先后发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驾驶员以及车辆配置方面提出硬性要求,并且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要求更为严格。10月9日,杭州、重庆、天津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本地细则。这些细则被视为网约车改革的风向标和出租车改革推进的试金石。围绕各地网约车细则中的门槛限制、市场划分等规定的争论一时间成为理论和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席月民主任在发言中指出,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社会公众出行的新选择和新业态,不仅方便了广大市民的日常出行,而且提升了出行的服务品质。七部委的《办法》正式宣告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从世界范围看体现了一种开明和进步。但从监管角度看,他强调,《办法》和各地的细则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过于强调网约车和驾驶员的市场准入条件,尤其是各地细则所设置的准入门槛过高,其中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存在车辆与人员方面的歧视性规定,相关内容不尽合理;对网约车价格管理和支付方式的规定过于粗陋,有关价格调整和储值卡退费等问题缺乏监管措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对网约车服务标准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等等。他认为,对网约车的监管不应沿袭传统出租车的行政管理办法,相反其监管对象应锁定在平台身上,各方面的准入条件应集中于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并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以保证该市场的良性发展。网约车平台处于居间地位,对其服务收费应实行严格监管,至于网约车的具体车型和驾驶员则应由平台进行把关和管理,由市场选择并实现优胜劣汰,这样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公众出行多样化的实际需求。只要车辆本身符合上路条件,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不管什么车型,也不管什么户籍、文化程度等,都应有权利进入该新兴市场,监管部门不宜管得太多。对于拼车行为,政府不宜插手或越粗代庖,相反应完全交给市场自发调节,所涉纠纷由司法机关按照《合同法》进行调处。

本期论坛准备时间短,但议程紧凑,发言积极,讨论热烈,形成了一定共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期论坛交流,论坛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