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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事案件管辖权指定难题待解专家:顶层设计应尽快完善》
管辖问题是案件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犯罪地为原则,管辖法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但近年来,不同地域同级公安机关之间的横向管辖冲突日见增多,在纵向的诉讼结构中,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地认识不一,纵向的管辖冲突也频频出现,增加了三机关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等案外因素的影响,争抢案件管辖或互相推诿案件管辖等现象屡现。
“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审前程序。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或者监督行为出现矛盾,最终由法官作出决定,而我国没有这种制度设置。”在近日在京举行的“完善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管辖权争议屡屡发生,制度的缺位是首要原因。
“法院按《刑事诉讼法》来,公安按公安部的规定来,检察机关按最高检的规定来,到底听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马可直言不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接受封面新闻(thecover.cn)采访时表示,现实中此类管辖争议问题并不少见。
2016年8月,武汉市东湖新区检察院将王庆军等涉嫌挪用资金案公诉到东湖新区法院,但东湖新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位于山东省,并不在本地,认定东湖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在2016年8月12日,将案件退回东湖检察院。东湖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了侦查此案的武汉市公安机关。
更为复杂的是,据王殿学介绍,上述案件中拥有管辖权的山东当地公安机关在此前已认为该案并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在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另外一个公安机关能否以相同的涉嫌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王殿学对此存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指出,在涉嫌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个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将严重破坏我国的执法体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那么,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检察院又已经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如何解决?
“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院退回后的案件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也没有规定是法院有决定权还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决定权,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王殿学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介绍,在台湾地区,法院认定对一起案件无管辖权,就把案件移送到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时候就启动指定管辖的程序,两家法院分别逐级找到共同的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
“恰当的方式是检察机关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郭华认为,“具体到上述案例,就是向有管辖权的山东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如何完善管辖权,郭华建议,检察机关对于管辖权的问题应当充分地行使监督权利,在行使监督权利同时,当事人对管辖权应当有异议权,“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公检法机关对于异议应当有决定权,决定权以后有复议或者上诉权,通过当事人权利的介入和检察院的权利监督这两个权利对管辖权进行制约,更有利于管辖权准确、无误地体现它应该秉持的原则和需要遵循的规则。”
来源:“封面新闻”网站(www.thecover.cn)201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