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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研究员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专家研讨会”并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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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如何推动司法能力提升?怎样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如何深化与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8月31日上午,一场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专家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来自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深圳、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代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及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共6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全程主持了研讨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会场两侧和中央的大屏幕上滚动展示着近年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3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在本次研讨会上引发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裁判文书公开推动司法能力提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简要介绍了深圳法院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深化裁判文书改革,运用信息化手段减轻法官工作量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引发学者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们提出的很多建议都体现到这个规定的修订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田禾表示,公开案号、公开法官等是学界呼吁很久的问题,在此次修订中均得到回应,令人振奋。另外,对于此次保留在规定中的兜底条款,她建议应在将来的实施细则方面做一些比较详细的规定,防止条款滥用。

一直关注中国司法公开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团减贫、平等与治理处法治项目官员吴迪表示,司法公开在司法改革中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切入点,不仅仅是裁判文书信息化电子化这么简单,更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如何让公众知晓、理解和运用这样的司法资源,也是确保公众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司法公平正义的体现。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也会提供给研究者有价值的理论和新的知识,促进司法实践的提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司法公开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公开可以分为形式公开和结果公开,人民法院在近些年做了很多工作,而更需要提升和改进的是法官心证过程的公开,这在很多裁判文书中缺乏体现。如果裁判文书自身的内容已经体现出法官的心证过程,那么法官对媒体做出的各种庭外详解就没有必要,这一点需要改进。另外,目前还缺乏关于裁判文书的评鉴机制,如适当增加专家、律师评鉴可促进司法公正。

裁判文书“联姻”司法大数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会代表介绍了浙江法院挖掘案件数据资源,结合公安、政务、金融、电商、社交、交通等周边数据,形成跨界融合、全面覆盖、移动互联、智能应用的“智慧法院”大数据生态圈。参会学者以“令人惊叹”来评价浙江法院的大数据应用。

千万数量级的裁判文书意味着什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表示,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与提炼,将可储存、计算和分析案例的大数据解构,让机器读懂文件,让数据更直观。有了大数据和分析,就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让“法律机器人”帮助我们判断案件。另外,这些大数据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应用,例如用大数据为律师“画像”,生成“律师名片”,探索解决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问题。甚至,未来可以通过语义分析匹配来实现类案推送,典型案例的产生将由权威发布式向维基百科式转化等,这都需要司法大数据作为基础。

外国专家如何看待中国的司法信息数据库?“现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每次都可以上网得到最新的信息。”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高级学者唐哲表示,公信度的前提就是透明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全球了解中国司法情况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从学者研究的角度,大数据和普通数据的区别就在于分析,在做研究时,如果数据不接近完美,分析的结论也是有问题的,所以希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能够更加全面、规范,并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

“案例是法治的细胞,案例资源对于法学研究尤为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表示,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大数据库,这一点令人振奋。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最重要的是样本,但样本需要全面,裁判文书可以进行多变量的分析,期待未来的司法大数据能够继续完善,能够适用于最新的分析手段和分析工具。

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

在公开裁判文书的同时如何避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参会代表介绍了朝阳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隐匿个人基本信息和不宜公开内容等方面取得的经验,获得与会学者的点赞。

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于晓虹表示,关于司法公开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从目前调研的情况来看,隐名情况整体较好,个别文书有待提高。隐名处理的方式千差万别,大概只有10%的案件是通过比较规范的方式进行,存在隐名方式不统一、隐名程度深浅不一、部分案件存在过度隐匿现象等问题。她同时提出几点建议:要平衡个人隐私、合法利益、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案件还原度之间的关系;要禁止过度隐匿,企业、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当公开;要详细规定具体隐名信息;要统一案件隐名格式;特殊隐名情况需单独列举。

“现在新媒体传播速度很快、很广,在隐私保护上处理不好会产生不利影响。”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孙文彬说,“所以我们要在公开的同时,想好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孙文彬表示,从朝阳法院参会代表的发言中,发现目前法院有很多创新举措,对未成年人文书上网情况做了很好的探究。在信息保护方面,建议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牵涉到个人隐私方面能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的要深入研究,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

裁判文书公开的深化与完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参会代表在文书范围的合理确定、司法公开的类别、裁判文书的公开评估机制等方面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

“有人说公开的目的是建立诚信社会,但不能为了构建诚信社会而侵害当事人的信息权。我认为妥当做法是与可靠的征信机构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表示,要有效利用2000万份的裁判文书大数据,法院对辖区内重大示范性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处理好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立体公开,比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立体公开将会是质的飞跃。另外,应在技术上下功夫,切实将裁判文书调研部门引入进来,解决基础性问题。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杨大利表示,在普通人认知提高的情况下,公权力机构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中国裁判文书公开体系所取得的成就很了不起,不仅对司法公正效率发挥作用,同时把公权力机构与公众之间的距离也拉近了。另外,他建议在界定什么不应该公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

“更重要的是让裁判文书公开日常化。”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说,“让法官将其当作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不要对文书公开后的社会反应太紧张。”傅郁林表示,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都要支持法官完成这项工作,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要让裁判文书上网成为法官的压力,一定要让法官不仅是贡献者,还要是受益者。“这些事情不能光变成法官的事情,同时也是律师的事情,需要整体程序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参与。”(见习记者乔文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