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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研究员、支振锋副研究员出席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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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的案件原则上都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使庭审直播常态化,并着力打造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在新形势下,如何引领、示范全国各级法院开展庭审直播工作,保证庭审直播效果,8月19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法院网召开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研讨会,与会专家就庭审公开的理论基础和社会价值、推进庭审直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等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以下摘登与会专家的发言。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新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田 禾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新形式,它表明法院公开、公正审理案件的勇气和信心,增强司法公信、取信于民的决心。庭审公开具有先进性和突破性。与已有司法公开形式相比,庭审公开更直观、立体、感性,实现了司法公开的全面性。庭审公开还突破了传统旁听机制的限制,任何人、任何地点均可观看播放。庭审公开可以有效约束庭审活动,倒逼诉讼各方参与主体行为规范。庭审公开的全面性、立体性、真实感可以使法院拉近与公众的距离,使普法效果呈倍增趋势,让司法不再高冷,让司法公信深入人心。

对庭审直播的几点建议:第一,庭审直播需设置配套措施机制,把握舆情主动权。庭审案件播出后,特别是热点案件的直播,民众对于法官表现、庭审能力、当事人善恶等等会有自己的判断。由于可能存在误解、偏见或被误导的情况,有必要在庭审直播同时,发挥专业人士、公众人物的导向作用,将公众注意力引到法治思维、法治路径上。第二,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公开。庭审公开对于规范庭审、记录庭审、推动庭审公开意义很大,但所有案件均直播并不现实。庭审直播的重点应当是重大、有影响、公众关注度高、对社会舆论引导有重大作用的案件。在公开的同时,配合庭审公开、文书公开,进行必要的解读,才能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普法宣传、提升司法权威等目的。第三,庭审直播的安全性问题不应忽视。庭审直播要可回放、可回溯,这要求要保证系统的安全,如存储安全、输送安全等,避免直播、回播时出现突发事件,确保网络后台的监督控制功能,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第四,庭审直播对司法人员的能力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庭审直播如果全面推开,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是否适应尚需研究。第五,便于公众获取使用,提升直播效果。开发改进专门的应用,适应庭审播放的需求,方便公众获取庭审录像。直播软件应提供案件查询、预告、回放等功能,通过案卷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等要素,检索公众感兴趣的庭审录像或其他图文资料。录像应确保准确、完整,避免断章取义。在其基础上,凸显新闻学影视规律,确保在完整、准确表现庭审现场的基础上,增强观赏性。

庭审直播的限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施鹏鹏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传统的庭审方式受到一定的冲击。在直播背景下,庭审中的言谈举止不再是“小规模交互作用的场景”,而可能在短时间扩及舆论世界。强大的“新闻场”将逐渐改变传统庭审的氛围与格局,媒体标准与庭审标准并驾齐驱,甚至取而代之,令诉讼各方参与人从“法律人”变成“新闻人”,庭审的“表现”功能将稀释甚至冲击程序正义,这也是为何各主要发达国家对庭审直播持较谨慎的态度的原因。

当然,媒体在加强公民了解司法机构、提升司法透明度方面亦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是各主要发达国家看重庭审直播的一个主要原因。由域外经验可知,有限度的庭审直播是大势所趋。准许庭审直播必须考虑案件范围、直播方式、播出时间、程序细则等要素。

案件范围上,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可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列出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该条还宜增加一项,即“证人明确反对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

直播方式上,依据《规定》第3条,选择进行庭审直播,首先应充分考虑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严禁播放含有传授犯罪手段及有伤风化情节的庭审内容;其次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理念。另外,对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对证人作证部分也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该条对技术处理的规定还宜增加摄像画面技术处理问题,如庭审过程中只有一人发言时,不得进行镜头特写,防止司法人员有“作秀”之嫌。

播出时间上,《规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在录播的情况下,播出时间如果过早可能对二审或再审产生影响。因此借鉴英国做法,案件可能上诉或再审的,摄录内容只能在结案后方可播出。

程序细则上,主要涉及授权主体、设备安置统筹问题。依据域外经验,启动庭审直播或录播通常由媒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至于设备安置统筹问题,借鉴美国各州的细则规定,法庭上只能出现一台固定的摄像机及一个录音设备,诉讼过程中,不得使用闪光灯,设备及摄像师均不得走动。

普遍庭审直播的风险及解决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范明志

判断一个新生事物所面临的风险和困难,应当首先分析这个新生事物的利害相关主体及产生的实际影响。庭审直播所受到影响的主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和法官。主要是法官能不能依法办案,会不会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审判行为。二是律师。庭审直播会使律师更加在意自己在法庭上的形象和职业能力的展示,也会使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更加规范。三是当事人。当事人将更加考虑自己在法庭上的行为以及涉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会考虑诉讼行为对自己名声的影响,尤其是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四是社会公众。主要是更方便关注有关诉讼案件,为评价监督司法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五是法学专家教授。庭审直播为专家教授研究司法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六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庭审直播为他们监督职能提供了方便。从庭审直播所影响的利害关系主体来看,他们与庭审直播的利害关系各不相同,各种影响非常复杂,不可能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进行规范。

为保证庭审直播顺利进行,避免负面影响,必须明确,第一,庭审直播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庭审直播对法官进行考核,从而作为一种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质量的手段。第二,庭审直播将促使审判方式进一步转向当事人主义。第三,庭审直播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决定的事情,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请直播或者不直播,但是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第四,律师、当事人对于庭审直播当中自己的行为负自己的责任,对于自己在庭审中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不负任何责任。第五,公众和媒体以及人大代表有监督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权利,但是这种监督不得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当事人的隐私名誉以及对案件的胜负。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推广庭审直播时应当制定如下规则: 一是法官的法庭行为规范;二是给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三是对于观看庭审直播的公众的义务提示。

网络直播与司法过程的开放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建伟

司法体制的良性运作,需要由司法过程的开放性加以保障。司法过程的开放性可以使民众和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不公的倾向,也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法官的信任,提高法律和判决的威信,由民众参与司法和旁听审判而形成的舆论也有利于改进司法工作。

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的案件原则上都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使庭审直播常态化,并着力打造庭审公开平台——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这种自上而下地推动这项工作,令人眼前一亮,非常值得赞赏,不过,网络视频直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有所节制,避免产生弊端:其一,对于审判公开的积极作用认识有余,对审判公开存在的弊端估计不足。诸如过分损害被告人的羞耻心,不利于其悔过自新;对于某些意志力不强、缺乏辨别力或者具有不良倾向的人,可能会起到传习犯罪的作用;影响证人出庭陈述等。其二,对审判人员产生精神压力。过分关注媒体对案件的评价或者报道中表现出来的倾向性,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危险: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难以保持一种独立判断的精神,这样,视频直播不但不利于司法公正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其三,视频直播和电视直播一样容易掺入表演成分,使法庭审理的活动变成了表演“秀”。有的法院在庭审前专门进行研究,拿出或者近乎拿出了处理意见,庭审公开势必流于形式。其四,网络视频直播只是对庭审过程在媒体上进行传播,庭审之外存在的更为实质性的活动并不为公众所了解,损害法庭审理的实质性,这样网络视频直播具有的监督法庭审理活动的功能就被削弱。其五,法官对于个案的网络视频采访应当慎重。法官接受媒体就个案的采访,公开发表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有悖于法官谨慎缄默的形象,对法官的尊严是有损害的。

网络视频直播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社会普遍关注、具有广泛影响的个别重大案件,一般案件主要采取文字直播的方法,法官不要在网络媒体发表对于个案的看法,以免在网络媒体的介入下有伤司法的尊严,造成有损公正的效果。

新媒体助推中国司法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支振锋

在新媒体时代,利用云数据与微博等社交媒体,我国很多法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观看庭审直播的“即视正义”,打造司法公开第四大平台,领先于世界,形成对西方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舆论普遍认为,随着庭审直播新媒体的运用,通过一刀不剪的直播、完全透明的司法、身临其境的庭审、触手可及的正义,中国法院正创造司法公开的新境界。

实践证明,庭审视频直播是司法公开的形式创新,更是司法公开的制度突破,并将促进司法公开的观念更新和理论升华。但作为新生事物,庭审新媒体视频直播仍然数量太少,发展不均衡,直播技术平台不统一,造成资源浪费,直播技术普遍不高。在庭审直播选择上,随机性较强,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则支持。虽然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敢于创新,但缺乏充分的制度、物质和经费保障。因此,应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公开对新媒体的应用,尤其是庭审直播的开展。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庭审直播规则,将庭审电台直播、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和新媒体(微博)直播都纳入进来,统一规范。二是细化考评激励,将庭审直播,尤其是网络和微博视频直播的分值适当提高,以鼓励各级各地法院开展庭审视频直播工作。三是规范运行,不能选择性直播,而应基于我国当前国情,合法、即时、有序地进行。四是在确保自主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的助推力量。各级法院自办的庭审直播,往往昂贵而低效,应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向符合资质的所有新媒体平台开放庭审视频直播,防止市场垄断和受制于某一家新媒体企业。

当然,打铁还要自身硬,关键还是要提高司法能力,改变司法人员观念,适应技术发展和时代进步,全方位提高庭审掌控能力和庭审水平。最终,通过制度供给、物质经费保障和观念更新,逐渐规范庭审网络和微博视频直播,实现常规化、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行,维护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开的中国标准,实现司法正义的中国高度。

中国的司法环境需要庭审直播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一飞

无论从制度还是实践,中国的庭审直播可以说走在世界前列,但是,司法公开整体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庭审之后,就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法庭辩论记录全文,宣判后还会公布所有判决意见,公众可到档案馆复制、查阅案卷档案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案件档案的电子版。从这个意义上说,微博直播可以弥补我国司法档案公开方面的不足。我国的微博庭审直播,在薄熙来案、周永康案等审判中,做得非常成功。但是我们同时应当看到,微博直播的成功,并不能代替其他的直播形式,如视频直播和微博直播,都有文字直播无法替代的功能。录音录像直播形象直观,公开的不仅是文字,还有庭审现场的情况,在几种直播形式中公开程度最高,能够让民众如亲临现场。而声音直播——这种庭审直播的最初形式在我国还没有出现过,但其独立存在是必要的。

众所周知,中国是熟人社会,审判很容易受到人情、权力的干扰,通过庭审直播对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司法的公正权威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对于司法不公、司法权滥用的警惕仍然不能放松。应当通过加强和创新庭审公开,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当前中国的国情来看,特别需要通过司法公开、严格司法来解决司法改革中的问题,防止过去因监督缺乏而形成司法腐败。

中国要坚持通过官方主导、民间参与的方式推进庭审直播。长期以来,美国的庭审直播是通过民间来完成的。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做法更加权威、准确、有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媒体的力量不容忽视,媒体在传播的技术、经验、能力各方面都有特殊的地位。法院也完全可以利用媒体的现有资源,将司法公开的伟大事业与媒体的市场需求结合起来,争取双赢。中国法院通过微博视频对庭审进行直播就是很好的实验,值得推广。

让庭审直播改革的红利最大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车 浩

庭审直播的各种好处,特别是正义效果的可视化,这方面已经讲得很多,都非常到位。我想再补充两点,以进一步放大这个改革的效果,让改革的红利最大化。

第一,建议考虑将庭审直播与法官、检察官考核晋升机制挂钩,成为评优推优或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比如在评选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以及十佳法官、公诉人等等评优考核中,法官和检察官的庭审表现,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甚至核心的指标。因为庭审比较综合地体现了一个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法官对庭审现场的节奏如何把握,法官作出的判决书是否摆脱了一直以来被诟病的案卷中心主义,而是切实地回归到以审判特别是庭审为中心上来。第二,作为评价律师的重要资料,向社会公众开放。老百姓打官司,要请律师,要请什么样的律师,这个一直是比较困难的、缺乏有效选择方法的问题。现在,有了庭审直播,普通人就可以看到所要委托律师在其他案件中的真实表现,可以查询把这个律师代理过的所有的案件都找出来看一遍,基本上就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这个律师的水平了。

总之,网络庭审直播在配合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就不仅仅让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言行处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之下,而且让这种监督和关注与更切实的具体的职业利益联系在一起,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得法官严格地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检察官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把案件准备得更加细致扎实,加强庭审应变能力,更加认真地履行公诉职责;律师也要考虑自己当庭辩护的表现对自己职业生涯的影响,而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辩护。网络庭审直播将促使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促使律师更加充分地行使辩护权,这对于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高水平庭审的常态化具有积极意义。

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

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孟兆平

在全球掀起信息化浪潮的现代社会里,庭审公开已然成为网络科技发展背景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互联网思维下的庭审公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支持与挑战,展望网络庭审公开的发展和未来,法院不仅要让审判回归法律,更要让审判引领民意,达到外在需求与内在品质的表里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主导主体的不同,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待庭审公开。

1.由司法系统自身主导的庭审公开途径。就司法正义而言,司法公开是令“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唯一方式。因此,法院自身应当以互联网思维去推动庭审公开。这样做,第一,可以倒逼法官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促进庭审水平全面提高,促进审判制度更加完善;第二,法院大量案件上线直播所形成的庭审数据库,将成为法官办案的参谋和助手,成为研究中国审判制度的第一手资料,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更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资源;第三,法院系统自身主导网络技术下的庭审公开,不仅有利于树立自身的司法权威,也有利于形成全社会的法治文化。据此,法院系统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两微一端”,在主流移动互联网信息传递途径中,对庭审进行文字官方直播,具体而言,可以利用相应的法院官方微博、官方公众号、官方移动新闻客户端专栏等,将庭审文字记录即时上传。第二,建立官方的庭审视频直播平台。例如,即将于9月中下旬正式上线的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便是很好的实践。不过,应当进一步适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开发出相应的移动端应用。

2.与视频网站、直播平台、新媒体等合作。一般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各方媒体都会参与到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中来,因此,可以考虑同视频网站、直播平台、新媒体平台等合作,实现庭审公开。这样做,对于司法系统而言,可以节约资源。相比于司法系统,视频网站、直播平台、新媒体平台等,在直播的专业化、法治的推广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样的商业性平台往往能够整合多种渠道。

在互联网实现最大化庭审公开后,如何解决审判公正与道德公正的价值冲突、大众逻辑与司法推理的思维冲突、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标准冲突,从而避免法庭裁判被社会民意“绑架”。由此,需要建立庭审公开的良性互动机制,具体而言需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1.谁来决定公开的启动?司法传统一般由法院来启动,当事人缺乏话语权,互联网思维下的庭审公开是否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2.庭审公开的案件范围是什么?是否应当避免重民事而轻刑事、行政的做法,毕竟相对于民事案件,社会民众对于刑事、行政案件的关注度更高,也更加有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3.公开的限度如何?庭审公开的边界也是值得考虑的,如刑事案件中,对证人作证部分直播如果会给其带来损害的可能,就需要考虑从直播中删除。

总之,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传播技术能够实现庭审公开的最大化效果,但这样的公开机制需要完善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和保障。

升维思考 降维突破

新浪网法院频道总编辑 张长昊

围绕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及近期的工作体会,我就“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这个议题谈两点看法:

移动互联提升司法公开新的维度。当前,移动互联网已经充分普及,各种智能终端视频设备极大丰富、各类无线网络降价提速,为移动视频直播应用创造了成熟的基础环境。2016年4月当月,仅新浪微博平台上视频播放量已超过14亿次,保守估计整个中国互联网月度视频播放超过百亿次。在此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下,运用视频手段对人民法院的庭审进行全程直播,将在过去裁判结果公开的基础之上创造一个新的维度,以使审判过程对司法公开工作起到实质性的提升。特别是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大量的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出庭作证等过程信息通过视频语音方式公开,将带来未来三至五年内司法公开信息量的又一次爆炸式增长。每一次信息维度的提升都会给移动互联网带来巨大的冲击,随着大量庭审过程视频信息的出现,未来几年内移动互联网的司法应用必将推向新的高度。

常态化举措促进司法公开新突破。为什么在过去五年中庭审直播的推进在部分地区不愠不火呢?我认为其中原因之一是实践之中考虑这个问题的维度太多——该不该公开、能不能公开、愿不愿公开、敢不敢公开,不少法院及法官在各种纠结之中逐步对此项工作产生畏惧甚至抵触。今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实现常态化直播,对推进全国法院的庭审公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降维突破”,也就是说当一些法院及法官还在思考上述问题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不再讨论直播与否的选择性问题了,而是开始关注公开带来的司法效果。同时,常态化直播为社会公众带来了司法公开内容的大量供给,而且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实现低成本、高受众。相比于过去对案件精挑细选、替社会公众做主选择的思路,司法公开工作可以实现用户端的“降维突破”,由人民法院通过自有平台,用最直接方式、最低的成本,将大量司法公开内容通过移动互联网直接推送提供给用户,让用户根据个人兴趣、地理位置、爱好习惯进行自主个性化选择,这也是司法公开工作的一种新突破。

审判公开与新媒体应用中律师权利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 周 雷

律师作为案件的重要诉讼参与人,在个案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过程中,提出同意或者反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和意见,以及律师请求和意见的救济途径,这是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民法院对个案中是否公开审判和网络直播要尝试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首先,在案件涉及私权利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审判公开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是否适合公开审理,代理或者辩护律师由于对于案件细节的把握往往更提前,应逐步建立律师意见和救济的机制和渠道。其次,借鉴西方庭审公开的当事人主义,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的选择权。庭审直播以来,在我国是否庭审直播以及直播形式,往往是由人民法院决定。从目前来看,总体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的意志和自我权利意识的提高,应把当事人主义作为重要考量。同时,司法公开和庭审直播不仅是审判过程的公开,关键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网上公开。人民法院不仅要在案件的公开审理过程中,保障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的权利,也要在裁判文书中对于律师意见采纳与否及其理由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庭审过程的公开并非是彻底的审判公开,不仅通过裁判文书对庭审过程中客观记载,也要对律师意见进行客观记载,最重要的是对于律师意见采纳的理由和不采纳的理由作展开说明和论证,避免形式上的公开。

律师主管部门要加强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环节中的制度建设和协调机制。同时,律师主管部门对于律师参与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过程中要完善各种制度,进行业务培训,建立案件电子数据硬件和软件的行业指导性标准和规范,向司法机关反映庭审直播涉及律师行业的问题,以有效保障律师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中来。

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

中国社会科学院诉讼法学博士后 李 斌

这次以庭审直播为切入点的庭审公开,是我国司法公开工作在全世界范围的一次弯道超车,庭审的公开会大大强化民众对司法的信服以及对司法权威的尊崇。

庭审直播如何进一步做得更好,首先,要让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一是可以进一步扩大庭审直播的范围。强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确实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公开力度薄弱地区的直播工作。二是庭审视频制作更加完善,方便检索。目前,可以参考国外做得比较好的做法,对于已经生成的视频资料,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标签化,比如对涉及的案由进一步明确,案号、网络案件引用编号、对庭审内容按照庭审阶段进行剪辑(方便分段播放),案情简介进一步规范,审判成员、当事人尤其是代理人信息也要明确。这些标签一定要提前做好规范、生成,否则后续补录就会很麻烦,缺少标签的情况下,信息是无法被检索的,甚至可以与裁判文书公开相结合,对于公开庭审已经判决生效的,将相关判决书链接放在视频页。

其次,让庭审视频作用更大发挥。一是对于民众的教育。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众对法律、司法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如何回应民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庭审直播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的过程。同时,司法无死角,也会让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度更高。二是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再教育。我国法院系统每天都在产生上万件判决、裁定,这些判决书如何被学习、如何被发现,可以通过学习庭审直播视频的方式来强化对判决书的认知,对于促成同案同判、司法标准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对于法律职业者的评价。司法的过程抑或说法律服务的过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过程,往往意味着司法者、服务者的水平到底如何,是不能被社会获知的,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者的能力、水平可以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加以展现,但庭审过程是一个最能直接展现服务者能力和水平的场合,全方位的曝光,产生的评价才是更加立体的。实行司法员额制,也是让能办案的冲在一线,这种能办案、会办案,就不能通过主观印象来决定,而是应该通过客观数据,比如法律文书的数量、在线视频的数量,甚至这些文书被点赞、差评、引用、查阅、点击的情况,都应该作为重要标准,设计一套更加精妙的体系,让大数据来为每一个法律服务者画像。

庭审公开的法治意义和社会价值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 舒

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庭审直播常态化,这一努力,将会为法律这个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通过庭审的全程直播,让更多的关注者迅速以更直接的方式了解案件庭审全过程,放大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一方面能够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是让司法主动接受大众的监督。

庭审直播为法律人和相关行业创造了更大的空间。海量的庭审视频被公开后,一方面方便了法律从业者、研究者,比如,需要对庭审视频素材进行重新加工,形成更有价值的法律研习材料。同时,如果能由相关机构对庭审素材在处理和个人信息、冗余信息后,对案件类型、地区、层级、审理阶段进行加标签的方式整理,将会对包括法学教育、培训、法律职业群体等提供更多方便。此外,可能会形成一批专门依赖庭审视频材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和项目,由此产生更多的衍生产品,降低学习门槛、提高研究效率,这样,也会对庭审的参与各方以新的维度进行考核的筛选。甚至有一天,精加工后的裁判文书+庭审视频都能方便查阅,成为标配,进而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要实现庭审直播常态化,除了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条件外,更需要法院和法官在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上有足够的自信。在司法机关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群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无疑最具备这项条件。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的自上而下庭审直播常态化改革,不仅有助于法院和法官展示专业形象,也有助于司法活动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并满足普及法律引导和教育大众的需要。如果所有案件庭审都以直播和视频方式公开的话,庭审各方参与者也有各种顾虑,比如庭审质量不佳、专业水准不够,以及其他涉及隐私及难以控制的技术等。我认为这些顾虑大可不必,在此前裁判文书刚开始全面上网时,也曾面临这样的顾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事实上促进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促进了相关各方的自觉。同时,也会督促其他参与庭审者更加注重自身参与庭审的能力。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都是促进法院和法官更加负责任地承担司法职责更好的方式。毕竟司法公开不是目的,借此提高司法权威性,进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正义的保障,才是最终目标。

(薛勇秀/整理 胥立鑫/摄影)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