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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胡水君出席民法典编纂与法史研究反思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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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编纂与法史研究反思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2016年7月9日,民法典编纂与法史研究反思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弘道书院、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联合举办,来自京内外民法学界、法律史学界近20名专家学者与会并展开研讨。

上午的研讨围绕“构建与展望”分论题展开,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弘道书院院长姚中秋担任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在会上第一位作了发言,他发言题目是“民法典编纂应坚持的几项论证规则”。王轶将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类型化划分:第一种类型是围绕民法价值判断所产生的争论,第二种类型是围绕中国未来民法典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一立法技术安排所展开的争论,第三种类型是围绕民法问题的解释选择所产生的争论,第四种类型是围绕民法中间的实施判断问题所产生的争论。王轶认为,如果对这四类问题的讨论规则做一个梳理,其实跟法史的研究结论是密切相关的,因为法史可以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究竟什么是大多数中国人所分享的价值取向和前见,什么是大多数中国人所分享的共识。而这些将对我们做出什么样的规则选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我们都生活在历史当中。

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田飞龙围绕“民法典、国民性与法律双向建构”作了发言。他在发言中强调了公众参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性,提出了“文明高于立法”的主张,认为民法典是一次历史综合,需对古典传统和近现代经验同时给出“同情的理解”和智慧的沟通,既不固守激进主义遗产下的立法恣意,也不落入文化化约主义和复辟主义的窠臼,把握民事立法的历史性与时代性的平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以“法律史与民法典——波塔利斯、法哲学与拿破仑法典”为题作了发言。石佳友认为,波塔利斯在1801年发表的《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在中外立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他关于法典的民族性、家庭的极端重要性、法典的开放性、法典的行文风格与实用性、法典的节制精神等方面的论述依然对我们有着重要启发。石佳友还认为,民法典的编纂是转型过程当中非常宏大的叙事,各个学科的介入对法典的编纂绝对是有益的而不是有害的。

茶歇过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中秋教授作了题为“人格权在传统中国的法理依据与哲学根源”的发言。他认为,人格权在中国民法典中应该独立成编,理由是人的主体性和精神价值在传统中国法上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同时这一法理依据还有理气统一的哲学根源做支撑。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以“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与价值”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民法典根植于民族传统当中,我国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应当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彰显中国的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法律既是一门普世性知识,同时也是一门地方性知识,我们应当重视习惯在民事立法当中的地位。蒋传光还就民事习惯特征、民事习惯调查以及民事习惯规则的确认程序等谈了自己的看法。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因故未能到会,但提交了一篇题为《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四个问题》的学术论文,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欣代为宣读了论文的主要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姜栋副教授在会上作了即席发言,他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典是个舶来品,其与我们固有传统之间有个断裂,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既要立足传统更要立足国情,他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来厘定出一个清晰的思路,以彰显我们编纂活动的法律正当性。

下午的研讨围绕“回顾与反思”这一分论题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马小红担任主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邓建鹏教授首先以“从法史研究角度讨论民法”进行发言。他简要回顾并反思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民事法律制度,并对民法典编纂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一是要重视对民法制度的研究,二是要具有切实的中国情怀,三是必须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胡水君研究员以“作为形式的法律:法典与格律”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就形式而言,法律或法典与格律特别相似,格律造就了诗歌文明,法律或法典则造就了现代政治文明。他还围绕此次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法典制定的学理基础、法典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典制定的传统衔接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顾文斌副教授以“从法史角度看民法典编纂”为题探讨了法史研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和意义,并结合民法典专家意见稿的一些条文谈了自己的看法。

茶歇过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研究员以“民国民法的制定:从‘会通中西,到‘比较立法,”为题作了发言。他在发言中反思了民国民法的一些缺陷,从“中体西用”到“会通中西”的演变过程中我国传统的东西也在按比例原则有了下降,在编纂法典时“会通中西”又退化成了比较立法,这就导致民国民法对中国固有法的采纳明显不足。此外,由于民国民法也存在理论不足等缺陷,这些都值得我们警醒和反思。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冬慧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民国民法典编纂及其当下启示”,她回顾了民国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实践得出四点启示:一是民法典编纂需要经过历史的积淀,二是民法典编纂需要政法精英的主持,三是民法典编纂需要施行法律的配套,四是民法典编纂需要创新元素的加入。

姚中秋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势中之民法典”的发言为本次研讨会专家发言环节画上圆满句号。他的发言围绕“我们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是什么”、“谁来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的神是什么”、“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什么形态的民法典”、“究竟取法何处”五个问题展开。他希望我们的法学学者和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要有“文明的自觉”,进入中国文明的内部来思考立法,来进行法典的知识构造。

马小红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她谈到,这是一次围绕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议题展开民法和法史“跨界”交流的学术会议,通过今天热烈的研讨,使她感到民法典的编纂好像盘活了法史的研究。当然,法史的研究也给民法典编纂提供了非常好的资源和借鉴。民法典与国计民生紧密相连,技术性又强,而中国自清末以来几次民法典编纂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她还希望民法典的编纂能与整个中国文明和人类发展联系起来,通过借助古今中外的智慧真正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罗正群以及来自北京邮电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南昌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也一同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