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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研究员参加第23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并作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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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7日至12日,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以下简称ICCA)第二十三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在毛里求斯共和国顺利召开。应毛里求斯首席法官Kheshoe Parsad MATADEEN先生和ICCA毛里求斯大会组委会主席Moollan先生的邀请,经最高人民法院委派、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批准,国际法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姜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芳参加了大会的全部议程。

在此次大会上,刘敬东研究员在大会上用法语致辞并用英语作了题为《中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的主旨演讲,得到与会者的广泛好评。代表团还在参会过程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前首席大法官杨钦俊先生(Yeung SIK YUEN)、毛里求斯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玛纳女士等毛里求斯司法界高级官员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金尼尔女士(Meg Kinnear)、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执行总裁Moollan先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郑若骅主席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负责人、范登博格教授等国际著名仲裁专家分别进行了会谈,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现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第23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有关情况

(一)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及主办方简介

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ICCA),是一个联合国认可的全球性非政府组织(NGO)。该组织致力于发挥仲裁、调解以及其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式的作用,并推动这些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其活动包括召开国际仲裁大会和研讨会、赞助关于纠纷解决的官方出版物、促进仲裁和调解规则、法律、程序和标准的统一等。ICCA由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是公认的争议解决领域的专家。目前,ICCA拥有40名理事会成员和来自37个不同国家的25名咨询员。ICCA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仲裁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调解的规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规则的起草筹备工作。ICCA主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每两年组织一次,从不同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广泛议题进行讨论,对于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享有国际仲裁界“奥利匹克”之美誉。后两届大会将分别于2018年、2020年在悉尼和爱丁堡召开。

第23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承办方毛里求斯共和国,是位于非洲大陆东侧的一个印度洋岛国,整个国土由毛里求斯岛和其他小群岛组成,国土面积2040平方公里,拥有约140万人口。岛上处处郁郁葱葱、风景秀美。在非洲政府组织公布的用以评估非洲国家施政质量的Moibrahim指数上,毛里求斯排在第一位。此外,在世界银行组织关于非洲国家商业贸易便利性的评选中名列前茅。在过去的十年中,毛里求斯对自身的法律和机构框架进行了全面修订,致力于成为该区域的杰出国际仲裁中心。为适应国家正在进行的经济大规模变革,毛里求斯对关于国际仲裁的法律和机构框架进行全面修订,以2006联合国国际贸易示范法为基础而制定了该国现代化的国际仲裁法—《2008年毛里求斯国际仲裁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会议日程及内容

作为首次在非洲举办的国际仲裁界最高级别盛会, 5月8日,ICCA大会组委会安排了盛大的开幕式活动,组委会主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副主席穆兰先生(Salim Moollan),ICCA现任主席、美国国务卿国际法顾问委员多诺万先生(Donald Francis Donovan),国际原子能机构前总干事、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巴拉迪博士以及毛里求斯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等分别围绕本届大会的主题——仲裁与法治——做了热情洋溢的发言。

5月9日,本届ICCA大会及专题研讨正式开始。当天上午的最大亮点是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总理贾格纳特爵士(Anerood Jugnauth)分别致辞,他们从不同角度展望了国际仲裁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毛国总理在致辞中特别提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参加此次盛会,并表示感谢。

在上午的大会发言中,海牙国际法院副院长,来自索马里联邦共和国的优素福大法官(Abdulqawi Ahmed Yusuf)做了主旨演讲,对国际仲裁与现代法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一个保障法治的健全法律制度通常被认为是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国际仲裁区别但又补充了一国的司法制度,并且在一国法院介入之前,向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制度对一国的法律规则、人权和经济发展起着深远影响。

本次大会分别安排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金尼尔女士(Meg Kinnear)、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区仲裁事务首席代表梅纳克女士(Andrea Menaker)、肯尼亚资深律师奥哈格先生(John M. Ohaga)、喀麦隆资深法官多奥拉尼博士(Gaston Kenfack Douajni)、毛里求斯共和国最高法院皮鲁大法官(Shaheda Peeroo)、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巴尼法塔米博士(Yas Banifatemi)、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ACICA)前主席琼斯先生(Doug Jones)、俄罗斯资深律师卡瓦莱先生(Vladimir Khvalei)、美国律师协会(ABA)国际法专业委员会前主席利格姆先生(Barton Legum)、组委会主席穆兰先生、澳大利亚资深大律师霍姆斯先生(Malcolm Holmes)、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CRCICA)主任拉乌夫博士(Mohamed Abdel Raouf)等多位资深专家作为主持人,围绕十余个专题开展密集研讨活动。

5月9日下午,大会开始专题研讨。刘敬东研究员参与了“仲裁庭与一国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议题,并用英文作了《中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的专题发言。他的发言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系统介绍了中国法院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工作的案件类型、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与《纽约公约》精神的高度一致性;二是通过分享中国最高法院近期在处理的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若干最新案例,表明了中国法院尊重和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和原则立场;三是展示了中国法院当前的司法改革及其在促进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举措和积极意义。由于法语也是毛里求斯官方语言,刘敬东研究员特意在演讲开始使用法语致辞,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刘敬东研究员的发言是大会安排的唯一来自中国的发言,引起了各国参会人士的高度关注,有效地增进了各界对中国仲裁制度和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了解。演讲过程中及过后,许多中国参会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即时通讯工具,第一时间传回了演讲的图片和内容,在国内的仲裁界、律师界、法学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会后,许多在场的各国代表和专家纷纷与刘敬东副庭长交流攀谈,了解中国的仲裁发展,交流相关学术问题。

5月10日,会议议程进入第二天,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欧颂律法官(Chief Justice James Allsop)首先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法治精神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释。来自法国巴黎邦岱翁-索邦大学(巴黎一大)的斯特恩教授(Brigitte Stern)在“何为充分的仲裁程序准备”议题研讨中,从成本效益角度评判了国际仲裁实践中几乎被滥用的证人盘问和交叉询问实践。她认为这种基于英美法系诉讼审理习惯而出现的现象应该更加合理地得到控制。当前国际仲裁中许多不得要领的证人盘问、询问程序只会导致仲裁成本急剧上升。并提及中国仲裁诉讼的实践在某种意义上对国际仲裁实践也有参考价值。此外,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尺度与救济”议题研讨中,参与研讨的韩国专家也谈及了对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中“应当”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中“may”/“始得”的差异和理解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指出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当尽量保持克制,同时,《纽约公约》的文本更新工作或应随着国际仲裁实践的发展被提上日程。

此外,在当天的会议中,与会各国代表还就仲裁中的腐败辩护、控辩平等、国际投资仲裁等专业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5月11日,大会最后一天议程围绕非洲发展主题,来自尼日利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南非、埃及、毛里求斯、喀麦隆、加纳、埃塞俄比亚等非洲国家的资深仲裁专家,分别从各自的角度介绍自己国家的仲裁行业发展现状,并展示了各自国家对于国际仲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措施,增进了世界对非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的了解,减少了各国仲裁从业者对于非洲仲裁行业和法律体系的误解,为非洲仲裁事业的发展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和信心。随后,大会举行了隆重的闭幕仪式,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主席总结了大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宣布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三)代表团在参会过程中的会见交流情况

会议期间,中国法院代表团会见了毛里求斯共和国前首席大法官杨钦俊先生(Yeung SIK YUEN)、本届大会执行主席Moollan先生、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法官玛纳女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金尼尔女士(Meg Kinnear)、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前主席卡普兰先生,并赠送了礼物。在毛国期间,代表团还拜会了我国驻毛里求斯大使李立先生,听大使介绍了中国外交人员在该国促进两国经济文化交流、维护中国侨民和游客权益等方面所做的辛勤工作,并代表团向大使赠送了纪念品,大使则向代表团成员赠送了由使馆人员组织撰写的宣传毛里求斯文化的书籍《天堂原乡——毛里求斯》。

会议期间,刘敬东研究员还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郑若骅主席进行了专门的会谈,就如何在国际仲裁舞台展现推广中国法律仲裁成果以及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国内大学合作这一平台共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仲裁司法审查人才进行了深入讨论。代表团还就《纽约公约》相关条文的理解、公约修订等问题与国际商事仲裁专家范登博格教授交换了意见。

二、参加第23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收获、思考和启发

(一)交流活动取得的主要成果

1、向国际社会宣传展示了我国司法支持仲裁的立场和成就。长期以来,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我国执行国际总裁裁决的情况了解不够,持有偏见。而实际情况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形成相对较为完备的商事仲裁立法体系,既有国际法渊源,也有国内法渊源。为人民法院监督、支持和协助国际仲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中,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统一归口试点、致力培养专业化的仲裁司法审查队伍。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审查工作中取得了瞩目成绩。代表团通过演讲和在整个会议期间与参会代表充分交流,消除了国际仲裁界对我国司法环境的担忧,增强了对中国仲裁业发展的法治建设的信心。

2.加强了我国法院与国际仲裁界的联系,推动提高我国在国际仲裁界的话语权和影响力。ICCA作为联合国被联合国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都是公认的仲裁领域解决纠纷的专家,此次大会就有上千名仲裁专家参加,全球影响力十分巨大。中国法官代表团的精彩亮相引发高度关注,毛里求斯共和国总理贾格纳特爵士(Anerood Jugnauth)在欢迎致辞以及组委会主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副主席穆兰先生(Salim Moollan)的闭幕致辞中都表达了对中国法院代表团到来的谢意。此次参会建立了我国司法界与国际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的联系,增强了我国在国际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影响力,为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国际地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了解和掌握了国际上关于仲裁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本届ICCA大会三天紧凑的议程安排,议题设置不局限于对商事仲裁具体实践的交流,更多地包括了国际仲裁中基本规则的反思和改革设想,尤其对于近年来热议的投资仲裁和重大国际仲裁案件的探讨。作为首次在非洲举办的国际仲裁界最高级别盛会,参加会议的非洲代表比较多。通过交流,发现非洲国家非常支持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商事仲裁中国家放弃豁免权的;对公共政策适用的限制,还有十几个国家适用了UNCITRAL Model Law。这些举措,应该说在世界上这也是比较先进的,整个非洲的发展速度的情况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些国家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思考和启发

1.建议《仲裁法》尽快修订,对仲裁持更加开放、支持、包容的态度。仲裁法施行二十周年之际,业界对其修改的呼声愈来愈高,也给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带来一些难以突破的困境。比如,国际投资仲裁将来会发展得越来越快,也会在商事仲裁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位置,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缺失。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持更加包容的态度、对国际仲裁持更加开放的态度能够促进本国仲裁机构竞争力的提供,更有利于本国仲裁市场的发展,同时能够增强本国市场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也能够为国内资本和服务走向海外市场提供更多的保障。

2. 建议加强仲裁法律理论研究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为仲裁司法审查提供人才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全国法院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相对应各级法院也应设立司法审查的合议庭并专门培养仲裁司法审查人才,更好的发挥涉外商事审判部门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同时,我国仲裁界以及司法界应紧跟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大力加强对仲裁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培训人员力度,提高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水平,使之能够与国际接轨,并在国际仲裁界加大话语权。

3. 建议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和相关协会组织的交流和联系。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又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仲裁组织在推动仲裁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趋势和动态,确保中国的相关司法审查符合国际发展大势,我国司法机关与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仲裁组织加强交流、保持沟通和联系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