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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研究员在南京师大出席首届“合同法新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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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届“合同法新问题”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顺利召开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的首届“合同法新问题”学术研讨会,2016年5月22日在南京师范大学成功召开。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国内三十多位专家学者相聚一堂,围绕着“无名合同的理论问题”、“无名合同的实践问题”和“破解保理合同案件裁判困境”等专题,对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出现的债法、合同法新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台湾东吴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山西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扬州大学、韶关学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分为开幕式、主题研讨和闭幕式等环节,通过要言不烦的主题报告、人人都有发言机会的充分互动和学术碰撞,达成了诸多共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黄和新主持下,三位嘉宾分别致辞。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致辞。他首先感谢作为中国法学教学研究重镇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成功举办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届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民法典论坛,为推动民法学术研究和民事立法进程作出较大贡献。在谈及本次会议议题时,他指出,自《法国民法典》以来,合同的拘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而非法律的确认,当今对无名合同的效力判断,应当回归到“合同的拘束力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这一基本原则上来。无名合同因缺少相应的行为规范,且范围甚广,从理论和实践统一的角度探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极为重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建新教授在致辞中肯定了会议议题的重要性以及保理合同案件处理规则讨论的紧迫性,并指出目前国内的保理业务规则不够健全、裁判规则尚付阙如、保理业务的运作远离国际保理的操作流程,有亟待研究和探讨的必要。高主任建议今后的类似研讨会应吸收政府官员参与,他从一些个案处理中发现,一些政府官员民法意识逐渐增强,用民法思维解决社会矛盾,社会治理理念、方式在悄然发生转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眭鸿明在致辞中首先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与会代表的莅临表示欢迎,对各界领导专家的支持表示感谢。接着他简要介绍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介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智库)的定位、运作机制以及成立九个月来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最后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汇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深入研讨民商事理论和审判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嘉宾合影留念。随后,会议进入主题报告环节。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冠宇先生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先生的主持下,代表们围绕“无名合同的理论问题”、“无名合同的实践问题”、“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其破解方案”等会议主题分别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并就会议报告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李志刚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夏正芳庭长,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高圣平教授,南京大学解亘教授,大连海事大学翟云岭教授进行了精到的评议。与会代表主要讨论了如下议题:

(一)关于保理合同的问题

本次会议共有五篇相关论文及报告,主要涉及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案由纷争。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认定并不统一,经过研讨,多数代表认为应当将“保理合同纠纷”纳入民事案由范畴,合同法修订时应直接将保理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

第二,保理合同的性质之争。目前学界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债权质押说”、“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自成一体的交易”等五种观点。研讨过程中还有学者提出了“应收账款买卖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经过研讨,最终多数专家和法官认为“混合合同说”更为允当。

第三,关于管辖权问题。有法官认为基础合同纠纷与保理合同纠纷并案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倾向于按照基础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有法官提出质疑,并认为管辖权的确定应当认真考察系争法律关系,不能单纯地按照基础合同关系确定。另外,与会法官还结合审判实际,就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纠纷中是否应当合并审理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第四,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和效力问题。郑冠宇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民法中的债权转让制度,认为出让人和受让人均可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孙宪忠教授则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量,提出了反对意见。通过研讨,多数代表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回归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本意上来,即应当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得按《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享有抗辩权。

第五,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标的物”,一向存在争议。研讨过程中,学者和法官们从促进市场交易、推动保理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认为民法意义上的有效债权不等同于效力齐备的债权,只要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使债权尚未实际产生,也可以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第六,在保理商能否同时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与会代表之间分歧较大。经过研讨,有三种主张:补充责任说、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多数法官和学者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

第七,关于“真伪保理”之争。有律师认为,对于基础合同及履行状况之真实性,保理银行未尽实质性审查义务,可认定其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能按保理交易关系处理,保理商也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围绕银行审查义务的限度,有学者认为银行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有学者则认为银行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而原债权人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构成对保理商的欺诈。有的法官从审判实践出发,认为虚假合同难以证明时,债务人得依据合同享有抗辩权,并可据此对抗保理商,这一观点认同度较高。

(二)关于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近年来,非典型担保层出不穷,刘保玉教授从一个全新视角,即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的区分原则角度分析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会专家和法官纷纷表示认可,并认为该观点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开来,在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不发生时,发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作用,对于处理实践中的非典型担保案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具有实践意义。

(三)关于涉刑保证合同的裁判规则问题

目前我国审判实务中对民刑交叉问题有三种学说,即保守说、激进说和折衷说,施建辉教授认为各说均存在缺陷,且相互矛盾,并从裁判文书中总结了八项裁判规则。对此,姚辉教授指出,“同案同判”的说法并不准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可能一样,应该称为“类案同判”;他还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民刑交叉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并澄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关于高速公路通行合同的问题

对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应当依照何种路径要求经营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多位学者表示,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说”、“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安保责任说”均难谓妥当,并认为通行合同中经营管理者的义务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安保义务和即时(随时)清障义务,应将之限定在“提供高速通行的可能性”范围内,而在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情况下,以经营管理者的一般侵权责任作为补充。

(五)关于快递合同的问题

会议还着重探讨了未保价快递合同的赔偿标准问题。对此,盐城市邮政管理局芮晓峰局长指出,《邮政法》对于限额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给据邮件的丢失、毁损、减少,而不适用于快递。快件丢失的,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此外,与会代表还就非典型性合同成案的类型化、复代理、预付卡合同规则、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的效力、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高屋建瓴的学术总结。在他看来,第一,无名合同面广量大,极大地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关注、强化无名合同的研究,总结出无名合同审理的原理和规则,对民法典的编修工作意义重大;第二,保理业务量近年来呈成倍增长态势,但仍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审判机关应当从应然和实然区分的角度,深刻把握目前我国保理业务及案件的纷繁之象,揭示保理合同的理论逻辑,化解审判困境;第三,本次小型学术研讨会汇聚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的智慧,“主题明确、报告精简、互动精彩、评议精当、交流充分”,达成了较多共识,取得了预定的成果,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最后,刘凯湘教授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能够新搭建这样的学术交流平台表示感谢,并希望这一平台继续发扬“以学术批判为导向、以求得真知为追求”的精神,持续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黄和新教授在闭幕致辞中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王轶秘书长将“合同法新问题研讨会”这一重要学术平台交予南师大法学院,这是对我院的高度信任,我们表示由衷地感谢。我们也感谢各位代表对首届“合同法新问题研讨会”的热情参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办好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项下的小型系列研讨会,秉承“小题大做”的研讨模式,精准捕捉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的热点问题以资及时研讨,为繁荣民法学学术研究、凝聚合同法学研究力量、推动《民法典》(合同法编)的修订尽绵薄之力。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