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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回顾评析公法理论与实践话题公法与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会举行
2015年12月11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公法与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会”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604会议室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财经法学》编辑部主办,中央财经大学公法学研究工作坊协办。年会邀请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30余名校内外专家学者出席,20余名本科生、研究生参会学习。
“公法与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会”的主旨是回顾2015年公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就2015年公法与经济社会的热点事件展开研讨,目的是以公法的视角审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反思公法理论对于社会现实的回应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公法理论研究带来的变革和挑战,促进公法理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秦伟教授致开幕词。他首先对与会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提出本次年会是希望在年末反思法律人的职责:如何既关注当下、精耕细作,又为天地立命;希望通过自由座谈的方式,学者们畅所欲言,思想交锋,反思公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期望通过年会的持续开展,反思法律与社会、法律在社会等问题,推动公法理论与经济社会的互动。
第一单元主题为“2015年公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回顾与评析”,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洪雷研究员着眼于本年度行政法治的实践,以“法治和改革的关系”为中心,从法的局限性出发,反思法治与改革的张力;在法律存在局限及法律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对现阶段的“严格执法”提出反思;进而认为我国当前的行政法有必要强调便利性原则,合理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应更加注重以柔性和间接方式实现改革目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对本年度国内宪法学研究做了回顾与评点。他认为,我国宪法学研究存在外部环境的制约性,由此对现状与理论的研究分化为两个方向,一是理想派或乐天派,二是悲观派或现实派。对现状的不同回应,在研究方法、成果方面的各有所异,造成了宪法理论发展的缺陷。而这又与当下重论文轻著作的观念以及论文发表制度存在关联。他就宪法学研究谈了三点感悟:一是应当直面问题而非掩饰;二是不宜以学术对手的理论资源来证明自己;三是要坚持底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从宪法、行政法的角度,以一系列公共政策和法律发展的计划,提醒关注公法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有可能对我国的社会治理发生深刻影响;二是行政法体系构造,需要以共识为基础;三是中国的发展模式问题。于安教授在逐一阐释这些问题之后,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化解问题的可行之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助理教授从公法的公共性角度提出,公法学者从事的应当是枕戈待旦的事业,而不是守株待兔,诸如中国加入SDR、军事改革、司法改革等重大国家体制机制的改革,公法学者与公法理论有必要关注与回应。
第二单元主题为“2015年公法与经济社会热点事件研讨”,分设两个议题。
议题一“地方立法、财税体制改革与央地关系”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以历史观的角度切入,探讨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认为我国宪法文本对这一关系的规范并不明朗,提出我国央地关系处在所谓的“周秦之变”这一张力之中,这样的关系引发了官僚赎买、制度疲软的问题,同时也因为缺乏实质性的制度设计;而要调整央地关系,就要将其纳入既有弹性又有秩序的框架之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着眼于2015年《立法法》修改,探讨了扩大地方立法主体与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两方面的问题。立法主体的扩大难免导致立法在横向和纵向上的冲突,重要的是如何在备案审查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制度;地方对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是否具有能力乃至是否必要,这些问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渐浮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讲师以《立法法》修改为时间轴,对修改前的旧问题和修改后的新问题作出梳理,进而以《宪法》第100条寻找《立法法》放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解释空间。从实证的做法上看,地方立法权实施大致可分为三类:按部就班、酣畅淋漓和有名无实,而在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事项上,也存在具体化的必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副教授结合德国法经验,认为在央地关系和财税体制问题上,涉及到民主的运用应由宪法做出相应规定,而不能简单的留给立法者。在公共行政中,可以借鉴私营企业的管理模式,使公职人员除对法律负责外,还要对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负责,传统的行政命令在新公共管理领域就体现为绩效合同。这种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在中国应当具有可行性,至少可以讨论。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张鹏讲师从自身工作经历出发,肯定了信息技术介入社交领域的重要作用,认为法治离不开程序的约束,离不开民众参与和学者建言。要判断一项改革措施是否正确,要看它是不是朝着根本性解决中国弊端的方向,如果是的话,其间暴露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以此为标准,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应当赞同,它有利于促进地方的法治化,有利于权力的制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助理教授接续“法治和改革关系”,提出化解这一冲突并不一定通过选择性执法的方式,而是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支持选择性执法的论证采取的是成本收益的分析,但是也要考虑其在宏观层面上对法治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以“基础理论和公法理论的交互影响”为题,提出我们在处理现实公法问题之所以感到困难,恰恰是因为基础理论研究非常薄弱,以致没有能力去梳理它。比如扩大地方立法权以后,《立法法》第82条规定的“不得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其内涵我们还很难做出学理上的回答。我们应当把基础理论做得更好,这种做不是纯粹从国外搬,而是与中国的公法实践结合起来,真正解决问题。
议题二“市场创新、政府职能转变与监管关系”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助理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蔡乐渭副教授结合交通运输部《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引发的争议,重点讨论政府在面临新的发展与创新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政府对“专车”应该保持促进创新和中立的态度,允许其在特定现实下为一些群体提供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袁雪石副处长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就实务困境与公法理论发展提出几点疑问。他认为,实务中很多概念模糊不清,公法理论研究也不明确,比如行政行为的类型化、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哪些、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困扰实务运作的大问题,亟待公法理论作出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讲师回应了袁雪石副处长关于行政行为类型化的难题,并就中国语境下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澄清的问题提出看法。他认为,应当区分中国的逻辑和西方的逻辑,在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时,西方涉及的是恰当性的博弈,而我国则是科学正确性的话语,这是探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澄清的前提。在此之下,讨论政府监管工具的选择、央地关系以及互联网“专车”问题才能有的放矢。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协中副研究员以重大行政决策在行政程序的定位出发,引申出我国政府决策权、地方人大的重要事项决定权以及和党的权力分工的问题,这些都是行政决策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华讲师指出,我国社会组织及基层政府对政府下放的权力无法完全承接,造成了地方政府选择性监管、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允讲师提出,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数量增加是否代表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张,这一命题未必可以成立。同时,在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时,需要从公法研究层面重点关注目前的环境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博士后区分了我国父爱主义与西方自由主义的逻辑,西方以自由为原则,政府监管是例外,而我国则以监管为前提,有时候是事前监管为前提。中国的公法学要解决现实问题,需要着眼于自身的话语和逻辑来进行论证和制度设计。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欣讲师以立法规划纳入立法程序为契机,提出在媒体参与立法决策的非制度化可能会影响立法质量的情况下如何使立法具有回应性,制度化的行政可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副教授认为,纪检的垂直化和司法的垂直化可能会产生平衡央地关系的效果,利于约束和限制地方分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讲师分析了过度禁止原则和不足禁止原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二者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互补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博士后从法哲学的角度阐释了对公法的认识,并依据德沃金的概念分析理论对“首都”和“北京”做了概念区分。
在经历了高密度、几无间断的讨论之后,会议进入总结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副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副教授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作了再思考,认为虽然法律有局限性,但从长远来看,法治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中国任何的改革都应该在法治化的环境下探讨,而不是考虑人治和政治的利益博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总结了会议讨论中体现出的公法学的基本立场:一是个人的主张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二是公法理论是否有效回应了社会现实;三是公法理论是否起到了控制和批判作用。他认为“公法与经济社会发展”既是盘点也是展现,年会的意义在于促成宪法学、行政法学自身的反思能力。
会议从14:00持续到18:50,不知不觉已近五个小时,大大超出了议程的时间安排,夜幕早已降临,然而话题与讨论并未结束,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完整面对、不断思考与认真回答!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