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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兴、冯珏赴蓉参加“法学期刊与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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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学期刊与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在成都市召开

2015年11月21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四川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法学期刊与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召开。《中国法学》总编张新宝教授、《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兴研究员、《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研究员、《中国法学》编辑室主任朱广新编审、《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冯珏副研究员、《法学评论》编辑张素华教授、《法商研究》编辑耿卓编审、《人民司法》编辑张娜副编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姜战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副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张金海副教授、徐铁英副研究员等20余名法学期刊主编或编辑、中青年民法学者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在会议开幕式上,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对会议的如期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并对与会学者表示了诚挚的欢迎;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张新宝高度肯定了会议召开的重要意义,并希望会议产生良好研讨效果。

研讨会上午第一单元由张广兴研究员和叶金强教授主持兼评议,韩世远教授、张谷教授作报告。韩世远教授报告的主题是“重大误解的立法问题”,他认为,重大误解也即意思表示的错误不仅要强调错误的重大性,也要强调错误的可责性,包括错误方的可责性以及相对方的可责性在立法时都需要等到重视。张谷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的几点看法”,他从民法典的编纂时机问题上说起,主张忽视现有立法资源而采取潘德克顿式的体例并不合适,继而提出了公与私、民与商要分清,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对民法立法影响的立法原则建议,最后在“法律行为”问题上主张废除民事行为概念等。叶金强教授就两位教授的报告分别进行了评议。

上午第二单元由张新宝教授与冯珏副研究员主持兼评议,于飞教授、方新军教授、朱晓喆教授、赵磊研究员分别作了专题报告。于飞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民法总则中基本原则的立法论问题”,他认为,我国民法典总则不应沿袭民法通则开篇设置“基本原则”规定的立法体例,也不应将“一般法律思想”明文化,虽然“概括条款”需要规定,但应放在各自的适用领域之中。方新军教授在“融贯民法典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的报告中认为,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有其特有的历史渊源,民法典应关注融贯两种体系的法律技术。朱晓喆教授谈了关于“民法典诉讼时效立法的若干问题”,就诉讼时效立法中涉及的若干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赵磊研究员则就“民法典立法中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冯珏研究员对前述报告进行了评议。

下午第一单元由温世扬教授与方新军教授主持兼评议,张素华教授、李昊教授、耿卓编审分别作了专题报告。张素华教授就人格权立法模式选择中应注意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报告,她认为应正确把握人格与人格权、人格与人权的关系;她赞同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此引发多位学者就人格权立法的热烈讨论。李昊教授做了关于“总我国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的报告,他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应当将合伙与非法人社团、财团并立为规范重点,并使非法人社团、财团恢复到团体法构造的本质。耿卓编审从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角度谈了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总则中的存废问题,认为应将其纳入自然人法中加以规范。方新军教授对前述报告逐一作了点评。

下午第二单元由孙鹏教授、姜战军教授主持兼评议,朱广新编审、金可可教授、张金海副教授、叶名怡副教授、徐铁英副研究员分别作了专题报告。朱广新研究员报告了“法律行为变更权制度”,他认为,该种赋予法院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构成严重威胁,大大超越了私人自治管制的应有限度,民法总则立法应摈弃它。金可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意思表示之明示与默示问题”,他以细致入微的分析与典型例证阐述了区分意思表示明示与默示的方法和学理。叶名怡教授就“事前弃权的效力”谈了自己的看法,对事前弃权作了类型化分析。张金海教授对“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进行详细的比较法分析。徐铁英副研究员就“民法典与权利失效问题”做了报告,对民法典如何规范权利失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孙鹏教授、姜战军教授分别对前述报告进行了评议。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秘书长朱广新编审主持,张广兴研究员、徐涤宇教授、张家勇教授分别就本次会议做了总结发言。

会议圆满结束!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