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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
田禾、王敏远研究员出席会议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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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网讯 12月3日,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研究员、王敏远研究员应邀出席会议并作大会发言。

会议共分为“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情况”、“员额制”、“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五个单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分别介绍了本系统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进展,播放了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视频片,9个基层试点法院、检察院先后介绍改革做法、成效,并由来自北京、上海、四川、湖北等地的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进行点评。

王敏远研究员担任大会第三单元点评人。这一单元的主题是“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一年来部分试点法院、检察院根据各自特点,积极探索,在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经验和成效,大会选取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两个比较典型的试点单位介绍试点改革情况。王敏远研究员对此进行了点评:

很高兴来参加我们这个关于司法改革的研讨会,在本单元我们听到了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来自吉林长春的区检察院,他们进行司法的权力运行的机制方面的改革经验介绍,很受启发。坦率的说,司法权的运行机制问题,许多方面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理解和认识可能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但是,我想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力运行的效果。

下面我谈四点体会:

第一点,我们改革确定了很高的目标,很有问题针对性。像知识产权这个提到了“四个国际一流”,我第一次听到。长春九台区检察院改革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比如,改革前他们的院级和中层以上的领导占了40%,我听着都很吃惊,这个情况不改革可能是不行的。这两个应该充分肯定。

第二点,就是审判权跟检察权有共同的目标,但是可能有运行机制上各自不同的要求,不能套用一个模式。我们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改革,包括运行方式,包括权力的构成形式以及具体的标准等等,确实有一些是有共性的,但是我想更多的现在应该看到什么?还是有相应的差别的。我们知道检察权在我们国家规定当中也是司法权,但是我们国家检察院所行使的权力相对而言和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差异还是很大的,尤其是检察机关本身行使权力的内部还有划分,差异也很大。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侦查,差异是巨大的。我想强调不能用一种模式,说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模式我们检察机关也用这种模式,可能一种模式很难套用,甚至检察机关内部因为权力构成很复杂也不能用一种模式。

我举个例子,审委会改革一直是遵循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是它的权力的性质或者运行方式的变化,主要是用来讨论决定案件,还是用来讨论研究本院审判工作当中的问题,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个我们讲的是它的功能职能的转变。另一个方向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在不断的缩小。我们检委会是不是也要遵循同样的路子?我觉得不一定和审委会走相同的路子。再比如说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我想这个基本要求提的应该说是符合我们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检察权的运行,我们看到也提出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那么这个含义到底是什么?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方式、上下级之间关系,是不是也和审判权一致呢?我觉得应该有它特定的含义,我不是说“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这个没有它的价值,它有它的价值,但是含义可能要有一些专门的研究。

第三点,我们知道全国的情况很复杂,不仅地区存在着差别,法院类型差别都很大,不同地区、类别、层级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设定相应的适当目标或标准。我想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提四个国际一流,别的法院不如提符合法律标准。当然有国际标准的时候我们能达到国际标准是最好的。

第四点,应当改革那些与司法规律不太一致的,甚至相违背的那些考评指标、考评方法。据我所知那种违背规律的考评办法现在还不同程度制约、扭曲了办案活动,这个问题不解决,可能我们司法改革进一步开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时间关系说这几点体会,谢谢大家!

田禾研究员担任会议第五单元“司法责任制”主题研讨的点评人。在听取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的改革情况介绍之后,田禾研究员进行了如下点评:

各位来宾,大家傍晚好,因为现在已经不是下午了,非常巧的是这个单元由我点评两个广东的单位,因为广东跟我们社科院是合作单位,法治调研基地。另外先感谢一下高院、司改办邀请我们来参加这个会,终于我们了解了司法改革进行到了哪一步,这个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就说你们在改我们在看,我们甚至于都看不明白,这种状况我觉得今天得到了有效的改变吧。

今天两个单位介绍了他们的情况,我觉得非常好,这个司法改革的一个成果,东莞第二法院题目是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这个,我觉得这个就是让法官成为法官,这还不算是特别新的东西,你不办案还是法官吗?我觉得这个亲历化常态化是基本要求。那么福田有一点创新,就是他科学设置办案组,梳理流程、规范办案,我觉得这个有利于检察官对法治问题向纵深方向研究,就像他们自己提出来培养一批办案的行家里手。我想司法责任是司法改革最基础的东西,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我今天想评三个问题:

第一,司法责任和审判责任还是要分清楚才好。司法责任可能不能等同于审判责任。咱们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了司法责任的意见里面,主要谈的是审判责任,我觉得司改应该有宏观的视角、整体的思维,不能首尾不顾,你不能不管立案吧,不能不管执行吧,如果这两个地方你都不管,就管审判,你判的再好,公信力还是得不到提升,我觉得这个宏观的问题要考虑一下。所以这些政策对于审判以外的司法活动的关注,缺乏足够的规制,所以我希望最高院注意到这一点。我最近关注执行的问题,上午姜伟秘书长提到了,明年最重要的任务是审执分开,这个执行是很大的问题。咱们只关心审判不关心执行,我觉得这个公信力提升是一点好处都没有。我初步有一个了解,有执行不能的,执行不能的案件占的比例非常大,但是能够执行的案件能够执行到50%就算好了,这个今天不在这儿主要的谈。

第二个问题是法官权力的配置和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应该实行精细化管理。怎么讲呢?那两个单位都提到了权力清单,我特别愿意听到这样的概念,权力清单其实分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你做坏了事儿以后怎么追究你。如果明确了以后,那么冤假错案就很容易区分出来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明确了七种要追究责任的情况现实当中复杂的多,那么怎么来对冤假错案进行一个鉴别,我觉得是不是应该有关部门做一个摸底,冤假错案的情况究竟怎么回事。我觉得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影响特别大,但是它的量并不多,真正多的民商事案件,现在法院正在推行一句话,3.0版的,我刚去吉林开了会,有条件对冤假错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梳理,它是什么样的性质,分布在什么地方,我觉得先把情况摸清再来谈责任是不是更好一些。

我觉得法官责任制有一点要特别关注的,咱们现在关注法官办案要办完案、办好案,还有办错案,那是几个层面的问题,那责任制把大家的目光一般就引导到他的办完案跟办错案上,但是我觉得案件办得好不好,我觉得法案责任制还应该有个引导性的功能,而不光是约束和批判的视角,我们往往说要做增量,要做加法,要鼓励,那为什么到了自己就跟自己过不去。我觉得评案件办理的情况,刚才有个律师说要引入外部力量,我觉得第三方评估也是蛮有必要的,但是第三方评估我是在做,后来发现司法公开的有些做法反而还不好说它的成效,比如说庭审录像,如果放一个录像全视角的录他,法官的动作就会变形,他很紧张,这是要心理培训的问题。再一个就是裁判文书了,咱们公布了大量的裁判文书,我发现大量裁判文书为了不出错出现了简化的趋势,就降低了裁判文书的价值。

第三个问题,我想说法官的审判责任追究相关的履职外部环境问题,为什么谈外部环境问题?前面很多专家学者说了,我谈外部环境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谈的,今天来了很多人大代表跟政协委员,我因为在基层法院跑,有的法官就对我说,田老师,只要是标的在五千万的案件我没法审,也承担不了责任,根本审不下去,你让我怎么审啊。现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情况已经不多了,但是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的情况还是挺多的,人大代表涉及到自己案件以后,他会联名,联了名以后,你还想不想让你的报告在人大通过啊?所以我觉得这个干预不可忽视。另外一个干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个本身是没有问题,但是我觉得要理清监督中干预的界线,一定要划清界线,如果不划清界线就是干预司法,前两年的很多案件已经是这样的了。我的发言完了。

谢谢大家!

本次研讨会上,来自北京、江苏、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等省(市)7家试点法院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成效,25位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进行了现场点评。会议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对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司改办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出席会议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