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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冀祥德、王敏远出席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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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网讯(记者富家奇) 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尚权刑辩网”报道,10月17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在天津举行。本届论坛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法机关的领导以及律界精英等300余人前来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出席并发言。

刘仁文研究员在第一单元“依法治国与律师的执业权利”中作了精彩点评:

听了孙长永教授、许兰亭、洪流、周文宁三位律师和徐兵法官五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和卞建林教授的点评,我很受启发。我自己蛮有感触,这个会议完全是诉讼法是多数派,我们刑法是少数派。另外开幕式上的主旨发言和本单元的发言,均有教授、法官、律师,唯独缺检察官,我感到从发言人的结构来看有点缺憾,因为如会议组织者所介绍,我还有高检公诉厅挂职副厅长这样一重身份。其实,从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视角来看,也有些东西值得关注,高检对律师的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视了。我举个例子,北戴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其中两个观点我就很受震撼,第一是我们要做善于倾听的公诉人,以后要把善于倾听律师的意见作为公诉人的一个优良品质来培养,因为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我们重视倾听律师的意见,什么时候我们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什么时候我们不注意倾听律师的意见,什么时候就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第二,越是自侦案件越要加强监督、越要保证案件质量。

这些精神都是很好的,下一步就是怎么贯彻落实,怎么从工作机制和细节上去完善它。我利用这个会议机会结合会议主题讲一个现场观摩案件的体会。前段时间我们有一个省的检察院邀请我去观摩一个证人出庭的案件,这是个好事,以审判为中心势必推进证人的出庭,这本来似乎更应该是法院的事情,但是我们有一个省的检察院这个工作做得好,它希望邀请几个专家学者和高检的同志去观摩一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和北大的汪建成教授作为专家观摩了这个案件,接下来开完庭有一个内部的讨论,想让我和汪教授就这个案子的现场观摩做个点评。我们知道作为省检察院组织现场观摩会,邀请了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法学专家,肯定是进行了精心的准备,下了很多工夫,但是从专家学者角度看完以后,还是觉得有些缺憾。关于案件的实体部分在这里就不说了,讲讲程序问题。

我当时的发言涉及程序部分谈了三点看法,和今天会议的主题以及刚才几位发言人的发言都有联系,不妨在这里简单交流一下。

第一是无论是出庭作证的警察也好,还是视频作证的警察,以及出庭的其他证人,全是控方的,没有辩方的,事实上,我觉得辩方是可以申请某些证人出庭的,这样首先就不控辩平等了。这是我当时提出的第一个感到不完美的地方。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也一直在考虑怎么加强公诉人将来出庭的能力。我们深感下一步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在这个改革中会遇到挑战,因为律师是越老越有经验,越知名的律师越在大案要案中出庭,公诉队伍呢?干了几年比较出色就提升了、晋职了,处在一线的办案队伍都是年轻的检察官。但这个案子的现场观摩我感觉律师很弱,以至于我想问他们是不是为了现场观摩做了律师工作,他们说绝对没有。我看那律师在庭上的表现真是替他着急,法官问他他什么话都不说,每次问他对证人有什么提问没有,他都说没有。以审判为中心,归根到底要控辩双方辩起来,这样真相才能愈辩愈明。一方起不来,激烈的程度对抗不起来,法官怎么发现真相。

第三,法官在主持证人出庭,只问检察官和律师有什么问题要问,完全没有问被告,每次都要等作证的办案民警离场以后才问被告,刚才他说的对不对,结果被告说不对,他在撒谎,但已经失去了对质的机会了。对于这个问题好像我们与会的专家学者也有不同意见,汪教授认为法官这个做法是对的。我虽然不是诉讼法方面的专家,但从直觉来说,我觉得不太符合发现真相的司法规律的要求,律师是被告雇来替他服务的,有些情况被告本身是最清楚的,为什么要失去这样一个发现真相的机会呢?我在这里提出来,向各位请教。(卞建林教授:我同意你的观点)

我由这个问题得到一个启发,刚才几位主题发言人也讲到,现在控辩平等方面在推进,如要过安检就检察官和律师都过,要么就都不过。对于律师的主体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好,这是好事。但是有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刑事诉讼对于被告还是把它更多地作为一个客体来对待,这个包括法庭的设计,现在有进步了,被告可以不穿囚服受审,但是还把被告放在一个远离律师的囚笼里,联合国前南法庭审理米洛舍维奇和台湾审理陈水扁的庭我都去听过,也不止一次参访过美国、德国的一些法庭,没有像我们这样法庭设计的,被告一定是跟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与检察官平起平坐的。律师本来是被告聘请、给被告提供服务的,现在被告完全处于客体的地位,法官为什么只问检察官和律师,而不问被告?我觉得现在要改变,将来要发挥被告人本身的主体作用,因为好多事情他最清楚。如果完全把他作为一个受审的客体看待,这不利于发现案件真相,也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在主题为“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下的控、辩、审关系”的第二单元中,冀祥德教授首先作主旨发言:

今天谈论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有一些思考和大家分享。主要是考虑按照一个中心、分两个阶段、构建三个体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讲到的“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一定有它的目标追求。大家公认公正是它的价值目标。但是,在这个改革当中,同样有一个目标不能忽视,那就是效率。所以公正与效率的追求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两个价值追求。这两个价值追求当然是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具体落实到中国诉讼改革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方向上,体现为两句话八个字,那就是简者更简、繁者更繁。可以回顾一下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以及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状况。世界刑事诉讼进行了四次革命,中国刑事诉讼完成了三次转型。

四次革命就是以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的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一次革命、以控诉权和审判权分离为特征的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二次革命、以控诉权和辩护权追求平等实现控辩平等为特征的世界刑事诉讼的第三次革命、由原来控辩双方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向控辩双方应当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的世界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

中国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历史上都经历了这四个革命阶段,尤其是第四次刑事诉讼的革命,在美国以1970年布雷迪案件为第一个判例法,形成了美国工业革命之后快速增长的犯罪率和有限增长的司法资源的紧张关系,通过控辩双方按照减轻指控、降格指控、减罪指控解决刑事纠纷。美国刑事诉讼中90%的案件是由辨诉交易的方式进行的,只有少数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唇枪舌战。这个方法出现以后,很快在英美法系进行推广。最后进入大陆法系,在俄罗斯、法国、意大利、日本刑事诉讼法改革等过程中都引进了辨诉交易制度,构建起了控辩双方以合作为主的模式。这样一种模式主要是解决效率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无论以什么中心进行改革,它的最终目标追求一定是落在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率。快速增长的犯罪率与有限增长的司法资源的紧张关系就没办法解决。

当下实现简者更简、繁者更繁,具体来说就是将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同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地方更加简化。对于案件证据有瑕疵,尤其是辩护人认为无罪,被告人也不认罪,或者表示异议,这类案件在现有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建构完整的沉默权规则,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允许律师充分自由的秘密会面,让律师充分的举证权、辩证权、发挥意见权,实现这类案件的公正裁判。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构建司法审查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构建起司法审查机制,我提议按照两个步骤去实施。在司法审查机制尚未建立之前,在审判程序中,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没问题。在审前程序中,还没有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在司法审查机制尚未构建之前,在审前程序中建立两个中心。第一个中心是以公诉为中心的指控体系,第二个是以辩护为中心的辩护体系。以公诉为中心的指控体系主要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制度惩罚犯罪的职能。以辩护为中心的辩护体系主要是实现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权的功能。这两个体系与“以审判为中心”三个体系共同构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指控体系的中心是惩罚犯罪,是公诉。辩护体系的目标是人权保障,中心是辩护。审判体系的目标是公正,中心是裁判。在三个体系之下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就是检警关系、控辩关系、辨审关系、诉审关系。检警关系构建的核心关键词是配合和制约。控辩关系的关键词是合作与对抗。诉审关系的关键词是监督和制约。辨审关系的关键词也是监督与制约。

当前,还要科学的按照诉讼规律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在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长之后,由省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担任公安局长,仍然还是有问题的。这个关系要进一步的理顺。同时,也要建构起公检法律关系,要让律师在公检法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地位,把律师当做法制这部汽车的四个车轮之一,要有“公检法律车轮说”这样的认识和定位。

王敏远研究员是第六单元“申诉案件的辩护暨蒙冤者援助计划专题报告”的点评嘉宾。他在点评中说:

2014年5月我第一次的启动仪式,现在有一年半了,做了大量的工作,点评不好说,我就谈几点体会。

第一,冤假错案和冤假错案当中的蒙冤者,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就是一个社会负面的或者对于司法公正有毁灭性打击的事件,但是我们的工作是满满的正能量,纠错,为蒙冤提供援助是满满的正能量。

第二,纠错不易,民间推动纠错更不易。错案纠正之困难我想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是不容易的,不容易的原因可能很复杂,既有只有说法没有材料这样的客观原因,更多的是材料即使有也很难获得的主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第三,蒙冤者措词可以再斟酌,蒙冤者是很响亮的,社会吸引力很大很吸引眼球,但是不是所有来喊冤的都是蒙冤者,蒙冤者这个此很有吸引力,但还是要辩证地看他是不是蒙冤者。

但是从国家治理层面,从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角度来考量的话,预防避免减少冤案的继续发生就特别重要,怎么做到这一点,要通过很多方面的努力,其中有一点努力就是我们对于蒙冤者的援助,对于以前有过的那些案件问题的揭示,即使它不能纠正,但是问题揭示出来,为以后的案件不能出现同样的错误奠定了一个特别好的基础。

据悉,尚权刑辩论坛系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办,致力于推动刑事辩护的制度的理论研究,创建刑辩业务的研讨和交流的平台。研讨最前沿的刑事辩护热门话题。自2007年起已成功举办了九届,每届论坛都已当下热点为背景,广邀刑事法学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立法司法机关的领导,以及热衷刑事辩护、关注刑事法治的各界人士,从多维视角解读刑辩现状,审视刑辩实践,探讨刑辩研究,助推中国法治前行。